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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来自马克思主义的批评*
  • 作者: 姚大志  
  • 发表期刊: 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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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果级别: A
  • 作者:姚大志  

     

    内容提要: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同时也受到了来自各方的批评,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者的批评具有独特性:他们不是像其他批评者那样试图证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错误的,或其理论存在内在矛盾,或其论证不能支持其结论,而是试图证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不相容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无法实现。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罗尔斯  正义  政治哲学

    作者: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130012

     

    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1971年发表《正义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当代学术事件。这一事件的重大意义在于:首先,恢复了人们对政治哲学的关注,使其成为近四分之一世纪以来哲学研究的中心;其次,激发学者从不同领域(如哲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对正义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出现了一大批十分重要的学术文献;最后,引发了各种派别参与当代政治哲学的争论,这些派别不仅有学界熟知的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而且还有马克思主义。

     

                                     一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全世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同时也受到了各种各样的批评。批评既来自右翼,也来自左翼。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实质上是平等主义的。从右翼的观点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过于强调平等,而无视人的自由和权利。从左翼的观点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还不够平等,因为其平等观念受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的限制。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各个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虽然罗尔斯声称在“善观念”方面是中立的,但是他实际上使用了实质性的善观念,从而排除了其他的善观念,如马克思主义更为重视的共同体和团结的价值;罗尔斯的契约论方法忽视了阶级冲突的严重性,在以阶级区别为基础的社会里不存在共同利益,从而排除了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能够达成任何一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具有自由主义的特征,赋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优先性,而没有认真对待这样的问题,即社会经济不平等能够导致权利行使之效果的不平等;罗尔斯试图提出一套普遍的正义原则,但是并不存在能够适用所有时代所有社会的正义原则,任何正义原则只能适用于某种生产方式,而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生产方式。1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包含了许多方面,但是其核心是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另外一个部分是“差别原则”。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其他方面,如“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基本结构”、“基本善”、“最大最小化规则”、“反思平衡”、“公共理性”、“最不利者”、“道德心理学”、“正义与善的一致”、“重叠共识”等都是为了证明这两个正义原则。

    虽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一再重申他的正义理论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是相容的,但是马克思主义的批评者认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与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制度都是矛盾的,无论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经济制度的特征表现为市场机制+国家再分配:初次分配由市场机制决定,再分配由国家决定;前者保证效率,后者保证正义。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这种“市场机制+国家再分配”的制度与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是冲突的,而且也不能够为第二个正义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所包容。让我们来深入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对罗尔斯的批评。

     

                                  二

    马克思主义者的批评与西方其他派别的批评有一点明显不同,他们不是试图揭露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内在矛盾,或者罗尔斯的论证不能支持其结论,而是试图证明他的正义原则与资本主义是不相容的。也就是说,他们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错误的,而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无法实现。

    克拉克和金蒂斯(Barry Clark and Herbert Gintis)试图从当代自由主义理论的困境来开始其批判。他们提出一个问题:正义理论或政治义务的基础是什么?自洛克以来,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家就主张,这种基础是由两种因素构成的,一种是私人财产权,另一种是个人自由。但是从19世纪开始,自由主义理论导入了第三个因素——政治民主,而民主给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带来了困难。这种困难表现为:资本主义赋予私人财产以权利,无论财产在人们之间如何分配;民主制度赋予个人以权利,无论他们在财产方面处于何种地位。权利是平等的,但是财产的拥有则是不平等的。这样造成了不平等的私人财产权与平等的政治权利之间的矛盾,而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这是一个根本问题。2

    当代自由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新古典福利经济学——试图解决这种矛盾,而它解决这种矛盾的方法就是放弃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教条,即对私人财产权的信奉。如果说古典自由主义的正义标准是财产权和功利,那么这种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正义标准就是效率和公平。克拉克和金蒂斯认为,这种从“财产权和功利”到“效率和公平”的转变与政治民主的原则是不相容的,而这种不相容集中体现为形式平等(政治平等)与实质平等(经济平等)的冲突。他们认为,解决冲突的办法只有两种:一种办法是抛弃对经济平等的承诺,回到早期的公民平等(政治平等)观念;另一种办法是在肯定政治平等的同时充分接受实质平等(经济平等)的观念,并且接纳一种弱化了的财产权。罗尔斯采取的是后一种办法。3

    正义理论与社会的背景制度有关。罗尔斯的背景制度是一种“混合经济制度”,即市场+国家干预。由市场进行初次分配,以保证效率,由国家实行再分配,以保证公平。罗尔斯一再重申,在这种背景制度下,他的正义原则与财产的私有制和公有制度都是相容的,而一个社会到底采取哪一种所有制,取决于它的环境、习俗和历史传统。4

    克拉克和金蒂斯认为,“混合经济制度”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不相容的。这种不相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正义原则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相容的;其次,正义原则与“分配—再分配”制度是不相容的。

    克拉克和金蒂斯试图证明,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相容的。他们的论证的关键是“平等的自由”的含义。虽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列了基本自由的清单,确定了它们的范围,但克拉克和金蒂斯认为,罗尔斯的自由只是指“公民自由”或“政治自由”,而任何对这些自由的合理解释都不能把参与生产决定的自由排除在外。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工人失去了平等的自由,他们听命于少数人的意志,而这些少数人拥有生产资料,或者控制了生产过程。

    在克拉克和金蒂斯看来,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应该包括参与生产决定的自由,而这种自由意味着对生产过程的民主控制。但是,对生产的民主控制通常被认为是没有效率的。无论是在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中,对生产的控制都是由技术必然性决定的。克拉克和金蒂斯对这种观点提出了反驳:第一,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大量研究表明,随着对生产的民主控制的增加,产出和工作满意度都增加了;第二,以牺牲平等的自由的方式来增加效率,这违反了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而这个原则主张自由的优先性,坚持自由优先于效率。5

    即使平等的自由应该包括参与生产决定的自由,仍然存在着一种对罗尔斯的辩护,即资本主义生产并非必然是等级制的,它也有可能是民主的。克拉克和金蒂斯否认这种可能性。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的再生产和扩展依赖于维持适当的利润水平,利润来自于对剩余价值的榨取,而正是通过这种对工人的等级制控制,剩余价值才能够被榨取出来。罗尔斯显然不会同意这种关于剩余价值的经济学观点。在克拉克和金蒂斯看来,罗尔斯被新古典经济学误导了,而诸如阿罗这样的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利润反映了资本生产率和个人的时间偏爱,而与剩余价值的榨取无关。克拉克和金蒂斯认为,近年来一些剑桥经济学家已经证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是错误的。这里的关键在于,从克拉克和金蒂斯的观点看,自由主义的经济学理论误解了利润的起源,因为它们把作为商品的劳动看作在本质上与其他生产要素是一样的。但是,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是不同的,它在给定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取决于对立的阶级利益的相对力量,从而生产组织实质上反映的是阶级斗争的现实。

    克拉克和金蒂斯的论证逻辑是:按照罗尔斯的自由原则的要求,基本自由应该扩展,以致包括控制生产的权利,然而,资本主义与这种扩展了的自由原则是不相容的。但是,罗尔斯显然不会赞成这种扩展,因为他的基本自由只包括个人生活物品的财产权,不包括生产资料的财产权,而把生产资料看作财富的一种形式。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对生产的控制就变成了一种适合于差别原则的“基本善”。克拉克和金蒂斯认为,即使这样,他们也能够证明差别原则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相容的。差别原则的精神实质是平等,它要求分配应该符合最不利者的利益以缩小贫富差别。他们论证的关键仍然是利润。资本主义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利润的最大化事实上会偏离“帕雷多最佳”,这意味着雇主可以通过减少工人收入的方式来增加资本家和管理者的收入。6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分配—再分配经济制度”的问题在于:收入的初次分配是由市场力量决定的,以公平为目的的再分配则是由国家干预造成的。克拉克和金蒂斯认为,任何“分配—再分配经济制度”都无法满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克拉克和金蒂斯论证说,在社会行为中,一个人所要达到的目标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达到社会正义,第二类是履行道德义务,第三类是实现个人目的。一般来说,在确定行为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预期到人们会在三类目标中随意选择和转换。但是,对于罗尔斯,这种随意选择和转换是不行的,因为他的正义原则要求赋予社会正义相对于其他目标的优先性。7

    在所谓的“分配—再分配经济”中,人们大体上知道他们在按照市场决定的初次收入分配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然而,对于通过再分配所达到的社会正义来说,这样的信息不应该影响实际社会政策的制定。这意味着,“分配—再分配经济制度”要求,在完全知道这些社会政策会对他们的社会地位产生何种影响的条件下,所有公民都支持与差别原则相一致的社会政策。社会正义的优先性意味着,人们应该首先追求社会正义,即使它与履行道德义务和实现个人目的相冲突。

    克拉克和金蒂斯认为,当达到社会正义与履行道德义务和实现个人目的相冲突的时候,人们就会感受到罗尔斯所说的“承诺的压力”。这些冲突的频繁程度和严重程度取决于“分配—再分配经济”的具体情况。在资本主义制度中,这些冲突显然是难以克服的。在他们看来,任何“分配—再分配经济制度”都无法满足差别原则的要求,而无论它在减轻“承诺的压力”方面取得多大成功。因为任何可接受的道德行为理论都无法维持这种主张,即社会正义优先于道德义务和个人关切。8

    实际上,克拉克和金蒂斯并不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本身有什么问题。在他们看来,问题在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分配—再分配经济制度”是不相容的。由于“分配—再分配经济制度”与正义是不相容的,所以为了达到正义,就需要个人不断地进行正义的选择以积累正义的结果,为了维持正义制度,就需要对个人进行灌输以获得正义感。如果社会制度本身就是正义的,那么它就足以保证正义的结果,而无需个人不断地在实现社会正义、履行道德义务或满足个人目的之间进行正义的选择了。克拉克和金蒂斯认为,资本主义和“分配—再分配经济制度”的问题就在于它们不断地要求个人进行这样的选择。

    虽然克拉克和金蒂斯批评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其背景制度是不相容的,但是他们也认为罗尔斯在其宪法思想中为正义社会的规定提供了“素材”。他们之所以认为罗尔斯提供的只是“素材”,而不是完整的规定,是因为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只是基于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对宪法进行了分析,而没有提到经济权利。在他们看来,一种正义理论应该反对把社会生活分裂为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而反对这种分裂的实际行动就是对美国宪法进行修正,以使其包含一种经济的权利法案。这种经济的权利法案将把基本自由扩展到经济领域,而且这种经济权利也将压倒私人的财产权。

    克拉克和金蒂斯认为,一种经济的权利法案将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得到足以维持自尊的收入,获得经济决策方面的平等权利。虽然他们认为这种经济保障与通常的资本主义制度是不相容的,但是他们相信罗尔斯的《正义论》会推动政治哲学向这个方向发展:政治哲学能够赋予这种包括经济权利法案的宪法以合法性。9

     

                                    三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引起最多批评的是差别原则。对差别原则的批评不仅来自右翼,也来自左翼,来自马克思主义。来自右翼的批评大都认为,差别原则作为一种正义原则本身是错误的。来自左翼和马克思主义的批评通常并不直接指向差别原则本身,不是指责它作为正义原则是错误的,而是批评它是不现实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中无法实现。米勒(Richard Miller)就是这种批评的一个典型代表。

    米勒的论证逻辑是:如果一个社会表明它具有如下三个特征,那么差别原则就不会得到人们的普遍支持。这三个特征是:第一,任何上层阶级所接受的社会安排对于下层阶级都是不可接受的;第二,上层阶级就是统治阶级,也就是说,主要的政治机构和意识形态机构是为其利益服务的;第三,上层阶级之典型成员对财富和权力的需要比其他阶级之典型成员要强烈得多。10米勒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除了原初社会,迄今为止的所有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都具有这三个特征。

    这三个特征实质上是米勒的假设,但他认为它们在马克思那里有坚实的根据。11首先,马克思主张,从原始共产主义到资本主义,在任何社会里都不存在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都能够接受的社会契约。对于马克思,任何封建地主都不会减少农民的封建税赋,任何资产阶级都不会减少工人的劳动时间,除非他们遭遇到农民和工人的强烈反抗。罗尔斯把这样的情况称为“威胁优势”,而马克思则认为这反映了人们对自我利益的合理追求。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下层阶级之相对地位的改善不能诉诸普遍的正义感。其次,马克思认为,上层阶级就是统治阶级,而社会的主要制度都是为了该阶级利益服务的。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压制,即在发生阶级冲突的所有场合,国家强力机构的使用都是为了上层阶级的利益;另一个方面是意识形态,即社会的各种意识形态工具都被用来维持上层阶级的特权地位。最后,在剥削社会里,与下层阶级的典型成员相比,上层阶级的典型成员对财富和权力具有特别强烈的需要。米勒承认,严格地说,这种观点不是直接引自马克思,而是从马克思的著作中概括出来的,但他认为,马克思会接受这个假设。

    米勒试图证明,如果某种社会具有以上三个特征,那么在原初状态中,人们就不会选择差别原则。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论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支持正义原则的“三个根据”,一种是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的推理。米勒对差别原则的批评也因此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针对支持正义原则的“三个根据”,另外一个部分针对“最大最小化规则”的推理。

    罗尔斯在《正义论》第3章第29节提出了支持正义原则的“三个根据”。第一个根据是承诺的压力。罗尔斯提出,正义原则作为一种原初契约不仅关系重大,涉及到所有人的未来生活前景,而且契约的签订是一劳永逸的,没有第二次机会。因此,当事人就必须考虑承诺的压力问题,不能签订带有不可接受之后果的契约。米勒认为,差别原则要求上层阶级为了最大程度地改善下层阶级的处境而放弃自己的优势地位,但对于上层阶级而言,这是不可接受的。从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看,在任何剥削社会中,上层阶级都不会自动放弃他们的特权,更不会主动放弃自己的统治,无论这种统治是多么不正义。如果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正确的,那么当它应用于某种社会时,原初状态中的某些人就会预见到,差别原则可能是他无法接受的,如果他最终(无知之幕打开之后)发现自己是一位统治阶级的成员的话。这样,他就不能接受这样一种支持差别的论证,即无论最终他发现自己占有什么样的社会地位,他都会赞成差别原则。12

    第二个根据是稳定性。在原初状态中选择什么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优势的比较。罗尔斯认为,在稳定性方面,按照两个正义原则建立的社会比以功利主义为正义原则的社会更为稳定。米勒对罗尔斯的观点提出了反驳。他认为,与实行差别原则的社会相比,一个实行功利主义原则的社会并不一定是更不稳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承认,如果差别原则没有得到实现,那么下层阶级会非常不满,从而导致不稳定。但是,如果我们关于统治阶级对财富和权力的需要更强烈的假设是合理的,那么我们就能够预料到,在实行了差别原则从而上层阶级失去其特权以后,他们也会感到不满,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总而言之,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与功利主义相比,差别原则并不拥有更大的稳定性。如果两种原则是同样合理的,那么稳定性的考虑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就没有决定性的作用。13

    第三个根据是人是目的。罗尔斯师从康德,认为人是目的而不能被当作手段,这意味着人们应该相互尊重,并以这种方式获得自我的价值感。在米勒看来,在原初状态中,即使人们坚持以人为目的,赞成一种能够使每个人都得到自尊的社会安排,但是由于对于不同的阶级,自尊的基础是不一样的,所以根本不存在能够使所有人都感到满意的社会安排。按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冲突观点,剥削阶级的大部分成员比其他人对财富和权力具有更大的需要。如果要使剥削阶级的成员感到自尊,那么就必须满足这种更大的需要。因此米勒认为,对于封建地主、19世纪的幕府将军和当代统治阶级的成员来说,他们宁肯杀死自己,也不肯放弃自己在社会上的特权地位。这样,在一个实行差别原则的社会里,虽然大多数成员的自尊会增强,但先前的剥削者的自尊会丧失。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无法解决不同阶级在自尊问题上的冲突。14

    现在我们来看 “最大最小化规则”的推理,而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在“原初状态”中是通过这种推理而得出的。罗尔斯认为只有满足三个条件,在做出决定时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就是合理的。这三个条件是:第一,不考虑概率;第二,不关心在最低收入之外还能够得到什么;第三,拒绝不可接受的后果。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的环境符合这三个条件,因此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是合理的;如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原初状态的当事人就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而不会选择功利主义的原则。

    关于第一个条件,米勒认为,在不考虑概率的情况下,原初状态中的任何人都不会对任何正义原则产生真正的支持,因为任何人都无法确定接受该正义原则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关于第二个条件,在米勒看来,并非所有人都不关心在最低收入之外还能得到什么,起码对于上层阶级的典型成员不是这样。如果“上层阶级之典型成员对财富和权力具有更强烈的需要”的假定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个阶级的成员所选择的是不平等的原则,而不是差别原则。关于第三个条件,米勒认为,从原初状态的观点看,虽然差别原则是可接受的,但带有某种社会最低保障的功利主义也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我们也没有决定性的理由来支持任何一方。同时,米勒又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和功利主义都有缺点。差别原则的缺点在于它完全不考虑人们的实际需要可能会有很大不同,而功利主义的缺点则在于它的选择会冒很大的风险。

    米勒对罗尔斯的批评采取了这样的策略,即他不是批评罗尔斯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进行推理是不合理的,而是试图表明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所必需的三个条件是不合理的。因此,罗尔斯并不能证明,人们在原初状态中一定会选择差别原则而非功利主义。

     

                      四

    马克思和罗尔斯有许多共同的地方,例如,两者对自由和平等都具有坚定的承诺,对社会底层阶级都怀有深切的同情,对现实社会的不正义都持强烈的批判态度,对建立理想的社会都提出了理论设想。然而,罗尔斯与马克思之间也存在各种明显的差别,如两者分属不同的思想体系,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并对现实社会采取不同的态度。其中,最重要的差别在于马克思的理论是“超越的”,而罗尔斯的理论是“内在的”。

    马克思认为,人们是按照阶级来划分的,不同阶级之间产生对立和冲突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要想彻底解决人们之间的冲突,就要消灭人们之间的阶级差别;要想消灭人们之间的阶级差别,就要取消财产的私有制。因此,马克思主张推翻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消灭阶级,从而建立没有阶级差别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意识到,阶级消灭之后,仍然存在匮乏问题,所以他提出共产主义社会还需要消灭匮乏,使物质极大丰富,以便有能力做到“按需分配”。因为马克思的解决方案以推翻现存社会为前提,所以我们将其理论称为“超越的”。

    与马克思相比,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内在的”,因为这种理论既不要求取消财产的私有制,也不要求改变现存的社会秩序。在罗尔斯看来,政治哲学应该具有理想性,也应该具有现实性。政治理想应该是可欲的和值得追求的,也应该是可行的和能够实现的。罗尔斯认为,在现存的制度框架内,按照正义原则来调整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政策,就可以限制人们之间的冲突,建立起一个正义的社会。为此,罗尔斯提出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以指导立法和制定社会政策。

    如果说马克思追求的是社会革命,那么罗尔斯追求的是社会正义。马克思主义者对罗尔斯的批评所体现的正是这种“超越的”革命理论和“内在的”正义理论之间的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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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得到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的资助(项目批准号为06JJD7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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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Allen E. Buchanan, Marx and Justice: 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 Totowa, New Jersey: Rowman and Allanheld Publishers, 1982, p.122.

    2 Barry Clark and Herbert Gintis, “Rawlsian Justice and Economic Systems”, in Chandran Kukathas(edited), John Rawls, Volume III,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3, p.90.

    3Ibid., pp.91-93.

    4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280.

    5Barry Clark and Herbert Gintis, “Rawlsian Justice and Economic Systems”, in Chandran Kukathas(edited), John Rawls, Volume III,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3, p.95.

    6Ibid., p.96.

    7Ibid., pp.98-99.

    8Ibid., p.99.

    9Ibid., p.104.

    10 Richard Miller, “Rawls and Marxism”, in Chandran Kukathas(edited), John Rawls, Volume III,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3, p.71.

    11Ibid., pp.71-72.

    12Ibid., p.74.

    13Ibid., pp.82-83.

    14Ibid.,pp.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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