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庆丰
内容摘要: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就是返回到柏拉图早期对话中苏格拉底意义上的“对话辩证法”。语言哲学的语用学转向为辩证法的语言学转向提供了契机,辩证法的语言学转向在本质上是一种语用学的转向。这种转向的内涵就是把“对话”作为一种以言行事行为,在一种完成行为式立场上,通过语言游戏,最终达到商谈共识,从而实现团结的目的。因此,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理论具有双重的意蕴,在语言哲学的意义上它是一种对话辩证法,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它是一种团结理论。
关键词: 语用学转向 以言行事行为 完成行为式立场 语言游戏 对话辩证法
哈贝马斯指出,从意识哲学向语言哲学的范式转换导致了一场深刻的哲学变革,这构成了现代思想的一大主题。“语言学转向进一步把哲学研究放到了一个更加可靠的方法论基础上,并将它带出了意识理论的困境。”[①]传统形而上学被哈贝马斯称之为“意识哲学范式”,与此相应,经过语言学转向的后形而上学被哈贝马斯称之为“交往范式”。因此,在哈贝马斯看来,哲学的后形而上学转向就是从意识哲学范式转向交往范式,而这中间起着关键作用的就是哲学的语言学转向。“从意识哲学向语言哲学过渡,不仅仅是方法论上的革新,还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它把我们带出了形而上学思想和反形而上学思想,即唯心论和唯物论之间无休止的争论怪圈”。[②]因此,辩证法从传统形而上学过渡到后形而上学也必须实现语言学转向,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理论就是语言学转向后的辩证法,探讨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就是探讨辩证法理论的语言学转向。
一
在柏拉图的著作中有两种意义上的辩证法:第一种辩证法可以称之为“对话辩证法”,这种辩证法主要体现在柏拉图早期的对话中,是由苏格拉底所开创的,所以也可称之为“苏格拉底意义上的辩证法”;第二种辩证法可以称之为“思辨辩证法”,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后期的对话中,这种辩证法理论被黑格尔的辩证法所继承,奠定了整个西方传统形而上学时代辩证法理论的基础,所以也可称之为“黑格尔意义上的辩证法”。[③]柏拉图后期对话中的“思辨辩证法”(通种论)奠定了整个西方哲学辩证法理论的传统,这条道路一直延续到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但是从马克思经由马尔库塞一直到阿多诺的否定的辩证法宣告了这种同一性辩证法理论的终结。在阿多诺看来,黑格尔的辩证法依旧是一种同一性辩证法,其辩证法的性质也就是传统形而上学的性质。阿多诺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如果“没有‘否定之否定就是肯定’的原则,黑格尔的体系结构毫无疑问就会倒塌。但辩证法的经验实质不是这个原则,而是他者对同一性的抵制,这才是辩证法的力量所在。”[④]在阿多诺看来,辩证法就是始终如一的关于非同一性的认识。相对于传统形而上学的同一性辩证法,阿多诺提出了一种非同一性的辩证法。阿多诺把传统形而上学的同一性哲学等同于奥斯维辛,两者是同一种逻辑。阿多诺激烈地批判传统形而上学,以致于任何无视阿多诺哲学的人,都有可能重蹈传统形而上学的覆辙,我们必须时刻谨记阿多诺的那句格言:奥斯威辛集中营之后不再有玄思哲学。
可见柏拉图“思辨辩证法”的道路已经被证明此路不通,我们必须选择另外一条道路,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就是要“回到苏格拉底”,回到开端就意味着道路的重新选择。站在开端处,我们可以选择这条道路,也可以选择另一条道路。
返回到柏拉图早期对话中的“对话辩证法”,即返回到苏格拉底。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形而上学。黑格尔想找到一个同一性的原则来综合和囊括整个世界,精神的辩证运动在最后“主客统一”中实现了其潜能,绝对精神达到了自我认识,完成了其最终的行程,寻找到了“固定的、长住的、自身规定的、统摄特殊的普遍原则”,黑格尔的辩证法最后与旧形而上学殊途同归。辩证法的这种传统形而上学本质使它背离了辩证法的源初精神和本真意蕴,最终沦落为传统形而上学的工具。但是“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像阿多诺、像哲学解释学的一些代表人物,如伽达默尔等人显然看到辩证法的这种不足,他们又回到了辩证法的原始含义,也就是‘对话’,从这一角度来理解辩证法,实际上也就是突出了差异性、多样性这一维度”。[⑤]所以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必须主张对一切他者采取宽容、开放和对话的态度,反对用一种同一性的原则来压制差异性和多样性。
但是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作为一种“对话辩证法”如何可能?如何在保持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实现“团结”(solidarity)的目标,而不是一种对“同一性”(identity)的寻求。这就需要辩证法理论在论证语言的非强制性共识力量的基础上发生一个语言学的转向。阿多诺曾经批判,“尽管‘辩证法’在最纯粹字面的意义上以语言为前提,但黑格尔的辩证法却是一种没有语言的辩证法。就此而言,黑格尔仍然是流行的科学的信徒。更值得强调的是,黑格尔并不需要语言,因为每一事物、甚至无言语的和不透明的事物对他来说都应是精神,而其这种精神就是关联。这个命题是无可挽救的”。[⑥]可见,传统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就是一种没有语言的辩证法,在这种辩证法理论当中,语言只是精神的工具或表达形式。阿多诺认为否定的辩证法如果要抵制同一性的总体性要求的压力,“但这样一来,它就要成为有声音的,它通过语言来摆脱它的自我的魔法”。[⑦]辩证法理论要想摆脱传统形而上学的同一性本质,就必须发生语言学的转向。阿多诺认为“哲学没有语言学的努力便不能幸存。哲学家不是倾倒语言学的瀑布,而是沉思它”。[⑧]辩证法也是一样,没有语言学的转向就无法进入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理论,而只能作为一种传统形而上学被拒斥掉。简而言之,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作为一种“对话辩证法”实际上就是一种辩证法理论的语言学转向。
在《哲学主要趋向》中,保罗·利科认为,我们时代主要的哲学成就就是语言哲学。究其原因,他指出,这是“因为人对自己及其世界的理解是在语言中形成和表达的。这一点甚至从柏拉图的《克拉底鲁篇》和亚里士多德的《解释篇》的时代以来就为人们所承认了”。[⑨]但是问题只有到今天才被提到如此尖锐的程度:对哲学家们来说,掌握语言的知识是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必要前提,而我们时代哲学的基本特征在于:关于符号的理论可能且必须先于关于事物的理论。哲学向语言哲学的范式转换,导致了一场深刻的哲学变革。语言符号先前一直被认为是精神表现的工具和附件,然而,符号意义的中间领域现在展现了其特有的尊严。“语言与世界以及命题与事态之间的关系取代了主客体关系。建构世界的重任从先验主体性头上转移到语法结构身上。语言学家的重建工作代替了难以检验的反思。由于连接符号、构成命题和作出表达等所遵守的规则可以从作为先验之物的语言结构中推导出来,所以,不仅分析哲学和结构主义创立了一种崭新的方法论基础,胡塞尔的意义理论和形式语义学之间也建立起了联系,甚至批判理论最终也未能摆脱语言学转向”。[⑩]哲学的语言学转向成为了当代哲学的一个普遍现象,任何一种哲学如果不发生语言学转向就会陷入不再被信任的境地,辩证法亦是如此。辩证法被视为一种传统形而上学的语言而遭到拒斥。波普认为,在整个形而上学中“最重大的误解和混乱还是来自辩证法家谈到矛盾时的那种不严格的方式”。含有矛盾是一种糟糕的理论。在这里同在任何地方一样,接受矛盾必定导致批判的终结,从而导致科学的毁灭。“根据辩证法作出的预见,有的会实现,有的不会实现。在后一种情况下,显然就会出现出乎预料的情况。但是辩证法模糊而灵活,足以解释说明这种出乎预料的情况,正像它可以圆满解释说明不出所料的以及碰巧不曾实现的情况一样。不管事情怎么发展都合乎辩证法的图式;辩证法家永远不必担心未来经验的反驳。”[11]但是,辩证法在经过语言学转向之后就获得了其全新的意义。
二
当代语言哲学与语言学或符号学有关,语言学(符号学)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方面:句法学、语义学和语用学。第一个分支是句法学,句法学研究逻辑形式或语法形式,即讨论语法;第二个分支是语义学,语义学讨论语言记号与他们所讨论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即讨论指陈和真理;第三个分支是语用学,语用学讨论对语言记号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即研究语境因素对语言使用者所说内容之意义的贡献。语用学又进一步分为讨论话语一般原则的普遍语用学和讨论具体语言相互作用的应用语用学。语用学关注言语者实际使用语言的语境,诸如目的、效果、意味、言语者与听者的关系等等。语用学是当代语言哲学的重要方面。卡尔纳普系统地表述了这种划分,“如果研究中明确涉及讲话者,或语言使用者,便是语用学领域。如果撇开语言使用者,只分析语词与指涉物,就是在语义学领域中。最后,如果把指涉物也撇开,而仅仅分析语词之间的关系,便是(逻辑)语形学领域。”[12]20世纪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大致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一是发生于20世纪前半期的“语言学转向”,弗雷格、早期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艾耶尔等哲学家用语言语义分析手段分析传统形而上学,解决哲学问题,探讨科学命题的证实和意义问题,以语义学为标志,所以早期的语言学转向可以称之为“语义学转向”;二是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语用学转向”,奥斯汀、塞尔、后期维特根斯坦、奎因、戴维森等后分析哲学家借用语言语用学的成果,来构筑哲学研究的新平台。从语言哲学的发展过程来看,语言哲学发生了一个从语义学到语用学的转变。
哲学的语言学哲学一开始是语义学转向,“语言转向一旦发生,‘分析思想的唯一途径是通过语言分析’”,[13]这种语言分析就是语义学。“自弗雷格以来,逻辑学和语义学给了从意识哲学概念策略中产生出来的对象理论以沉重的打击。具有判断、行为和经验能力的主体的行动所面向的对象,胡塞尔称之为意向性对象。但是,这种意向对象的概念并不能够表现所意味和所陈述的事态的命题结构”。[14]从语义学的角度来看,传统形而上学的语言和句子是一种语法错误或推理错误。
卡尔纳普提出:语言的“表述”职能构成关于经验事实的命题,这种命题能够通过经验本身(比如科学试验及其技术应用)来判定其真伪,因而是“有意义”的“真问题”;语言的“表达”职能所构成的则不是关于经验事实的命题,而是关于人的情感或意愿的种种看法,它们既不可验证也无所谓真伪,因而是“无意义”的“假问题”。据此,卡尔纳普系统地批判了传统哲学的三个组成部分——“形而上学”、“认识论”和“逻辑学”,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全部传统哲学的实质,就在于它总是以语言的“表达”职能去充任语言的“表述”职能,也就是以种种的“朴素类比法”或“图解语言”去充任对世界的“普遍性解释”,其结果是哲学“给予知识的幻相而实际上不给予任何知识”。因此,对全部传统哲学,只能必须予以“拒斥”。
不可否认,这种思路是完全合乎逻辑的。正是从这种合乎逻辑的思路出发,卡尔纳普不仅立足于区分语言的“表述”职能和“表达”职能去批判传统哲学,而且进一步双重化地封闭了“哲学科学化”的通道:如果哲学固守自己的“形而上学”而又坚持充任语言的“表述”职能即把自己视为具有最大普遍性和最大普适性的知识,它就只能而且必须作为“无意义”的“假问题”而予以“拒斥”;如果哲学企图继续存在并且试图使自己跻身于“科学”,它就必须彻底放弃凌驾于科学之上或与科学并驾齐驱的任何“妄想”,而仅仅把自己变成“科学的副产品”,即对科学命题进行“澄清”与“分析”的“科学的逻辑”。显然,卡尔纳普所提示的后一种选择,并不是传统哲学所期待的“哲学科学化”,而恰恰是封闭了传统哲学科学化的通道——以作为“科学的副产品”的“科学哲学”去取代全部以往所理解的“哲学”。
艾耶尔从语义学的角度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比卡尔纳普更为激烈,艾耶尔在《语言、真理与逻辑》一书中明确地提出要“拒斥形而上学”。艾耶尔指出了一个传统形而上学的典型论题:“哲学供给我们以关于超越科学世界和常识之外的一种实在的知识”,并把传统形而上学称之为“超验的形而上学”。艾耶尔认为康德也批判超验的形而上学,但是“康德认为一种超验的形而上学的不可能,不是像我们所主张的是一个逻辑问题,而是一个事实问题”。[15]这是因为康德认为知性超出可能经验的界限,企图与自在之物打交道的时候,知性就陷入种种矛盾之中。换言之,超验的形而上学不可能是因为纯粹知性原理只应当具有经验性的运用,而不能具有先验的、即超出经验范围之外的运用这一事实。但是艾耶尔并不这么认为,他指出“对形而上学家不是指责他企图把知性用在它不能有效地进入的领域,而是指责他提出了一些句子,这些句子不符合于唯一能使其有字面意义的那些条件”。[16]可见与康德不同,艾耶尔是从语义学的角度拒斥传统形而上学的。
艾耶尔为了证明传统的形而上学的句子没有任何意义,提出了可证实性的标准,“我们用以检验明显的事实陈述的真伪标准就是可证实性的标准”。[17]艾耶尔对传统形而上学的可证实性的要求是非常宽泛的,他区分了“实践的可证实性与原则的可证实性”和“强意义和弱意义”的可证实性,艾耶尔认为传统形而上学只要满足原则的可证实性或弱意义的可证实性就可以,但是传统形而上学不具有任何可证实性。传统形而上学不仅不具有“事实内容”,并且传统形而上学的句子也不是“先天命题”,所以艾耶尔认为,“形而上学家的言词是没有意义的这个事实,并不仅仅是从它们没有事实内容这一点推论出来。它是从没有事实内容这一点结合它们不是先天命题这一点而推论出来的”。[18]我们可以把一个形而上学句子规定为想去表达一个真正命题的句子,但是,事实上,它既不表达一个重言式命题,又不表达一个经验假设。并且,因为重言式命题和经验假设构成有意义命题的整个的类,所以艾耶尔认为我们就有理由下结论说,一切的形而上学断定都是没有意义的。在艾耶尔看来,大部分形而上学仅仅是“无聊错误的体现”,形而上学家并不想写没有意义的句子。他之所以写出没有意义的句子是由于被语法所欺骗,或由于推理上犯错误,所以传统形而上学家就是受语法欺骗的哲学家。
无论是卡尔纳普,还是艾耶尔都是站在语义学的角度对传统形而上学进行批判的,但是语义学的转向受到了许多哲学家的责难,因为语义学只关注语言的语义分析,却忽视了语言的使用者。所以哈贝马斯认为:“语义哲学的抽象化把语言格式化了,从而使语言的自我关涉特征变得模糊不清”。[19]而对语言与其使用者之间关系的分析属于语用学的范畴。所以语言哲学中发生了一个从语义学到语用学的转向。“语言学转向最初是在语义哲学范围内完成的,它付出了抽象化的代价,但也保护新范式解决问题的潜力不被消耗殆尽。从本质上讲,语义学分析仍然是一种命题形式分析,而且首先是一种断言命题形式分析。语义学分析不考虑说话者的言语情景、措辞及其语境、要求、对话角色和所持立场,一句话,置语用学于不顾。因为语用学想让形式语义学从事另外一种研究,即从事经验研究”。[20]维特根斯坦和奥斯汀首先发现了语言所具有的集行事和命题于一身的双重结构。这一发现是把语用学部分引入形式分析的第一步。随着向形式语用学的过渡,语言分析才重新获得了主体哲学最初被迫放弃了的维度和问题。“语用学转向”是语言哲学发展的必然趋向,内在地显示了“现今的哲学无不带有语用”这一当代哲学的基本特征,表明“在分析哲学的发展进程中,科学哲学的兴趣逐渐从句法学转移到语义学,进而转移到语用学。这已经不再是什么秘密”。 [21]语言哲学发生的语义学向语用学的转向为辩证法的语言学转向提供了契机,辩证法法的语言学转向并不是语义学的转向,在本质上是一种语用学的转向。辩证法理论作为一种对话辩证法只有发生语用学的转向才成为可能。
三
辩证法理论的语用学转向必须充分吸收当代语言学哲学转向的理论成果,但是这种借鉴并不是盲目的。辩证法理论的语用学转向必须服务于后形而上学时代“团结”的思想主题。正如传统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理论寻求一种同一性,而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理论却要实现一种协同性或团结(solidarity)。因此,辩证法理论的语言学转向包括三重内涵:
1、 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s)
对话辩证法的“对话”是一种以言行事行为。“在包含了一个说者、一个听者和由说者说出的一个话语的典型言语情境中,存在许多种与说者的话语相关联的行为”,[22]塞尔认为这些就是奥斯汀所说的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s)。塞尔主要接受日常语言学派的影响,继承和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他着重研究了言语行为,认为语言交流的最基本的单位不是指号、语词或语句,而是被完成的某种言语行为。他把言语行为分为“命题行为”、“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特别仔细研究了以言行事行为的分类问题,对以言行事行为的研究成为他的言语行为理论的中心内容。言语行为能够自我诠释,因为它具有一种自我关涉的结构。以言行事成分通过语用的评述,来确定表达内容的实际意义。奥斯汀认识到,我们通过言说而去行事,奥斯汀的这个观点当然也可以反过来理解:即我们通过完成一种言语行为,而把所作所为言说出来。
以言行事行为的根据又是什么呢?约翰·塞尔区分了两种规则:规定性规则和建构性规则。规定性规则规定了先在的活动,这种活动的存在是在逻辑上独立于这些规则的存在。比如说礼仪规则,礼仪规则就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这些关系却是独立于这些礼仪规则而存在的。另一种规则是建构性规则,建构性规则构造了(也规定了)某个活动,而这个活动的存在则在逻辑上依赖于这些规则。也就是说相对于规定性规则,建构性规则并不是规定而是创造或定义行为的新形式。比如说足球规则,足球规则并不单是规定了足球游戏,而且是创造了这种活动的可能性或定义了这种活动。玩足球的活动就是依据这些规则来行动;足球不能离开这些规则而存在。规定性的规则一般具有这样的形式:“做X”或“如果Y做X”。而一套建构性规则的某些成分也具有这种形式,但某些还具有这样的形式:“X算做Y”。[23]在塞尔看来,大多数哲学家拥有的规则模式或范例就是规定性规则,如果某人在语义学中寻求纯粹的规定性规则,那么“他就不可能发现从逻辑分析的观点来看任何有趣的东西”。所以塞尔认为“语言的语义学可以被看作一系列建构性规则的体系,而以言行事的行为则是根据这些套建构性规则所履行的行为”。[24]语义学为语用学提供了建构性的规则,成为以言行事行为的根据。所以在塞尔看来语义学和语用学之间没有严格区别,甚至可以说语义学只是语用学的一个分支。塞尔所主张的言语行为理论已成为语用学的一个主要内容。
以言行事行为是对话辩证法之“对话”的基本要素,言语行为是语言交流活动的最小的单位,交往过程的合理性就是用言语行为的有效性前提,言语行为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以及用话语兑现这些要求的理由等来衡量自身。非言语行为决不会主动让人们认识到它们是一种有意图的行为,相反,言语行为则满足这个条件。“就非语言行为而言,行为者的意图无法从显而易见的举止中推断出来,最多只能间接地加以猜测。相反,语言行为能够使听者领会说话者的意图。语言表达本身能够自我识别,因为它们具有自我关涉的结构,而且,它们的实际意义表现在它们所表达的内容当中”。[25]所以,所谓以言行事行为,言说者可以用它来和其他人就世界中的事物达成共识的。
2、 完成行为式立场(performative)
对于对话辩证法来说,仅仅是一种“以言行事行为”还是不够的,依旧不能够保证商谈共识的顺利形成,以言行事行为必须持一种完成行为式立场,才具有行为内容。“如果一个人做出了一个这样的表述,我们应该说他做了些什么,而不仅仅是说了些什么”。或者说“当我说出我的所做时,我实际上就完成了那个行为”。[26]这类表述就是我们所说的完成行为式表述,这种以言行事行为就是一种完成行为式立场。例如:在婚礼上,新郎说:“我愿意娶这个女子为妻”;又如,假设我踩了你的脚,然后我对你说:“我向你道歉”;再如,假设我说:“我把这条船命名为伊丽莎白女王号”等等。在所有这些情况中,我说出来的东西已经无疑是一种被完成了的行为,当我说出这些话的时候,表示结婚行为、道歉行为和命名行为已经完成。当我说“我愿意娶这个女子为妻”的时候,我不是在报道这场婚礼,而是正亲身经历着这场婚礼,表明自己结婚行为的完成;当我说“我向你道歉”的时候,我已经完成了这次道歉行为;同样当我说“我把这条船命名为伊丽莎白女王号”时,我不是在描述这个命名仪式,我实际上是在完成这次命名。但是这种完成行为式立场有可能不具有有效性,就像欧里庇得斯笔下的希波吕托斯说的那样:“我的嘴发过誓,但我的心没有”。所以奥斯汀认为“我们更应该信守一句老话:我们的言语就是我们的契约”,[27]并把可能造成一个完成行为式表述不令人满意的种种方式称为不恰当的言词错误。
为了保证完成行为式立场的有效性,奥斯汀和哈贝马斯都提出了各自的有效性标准,这两种标准在某种意义上是一致的。奥斯汀认为如果违反了一定的规则,如果违反了显而易见的简单规则,一种不恰当的言辞错误就会出现。奥斯汀认为:我们通过我们的表述所有意使用的惯例性步骤必须实际上存在。这种惯例性步骤是一种语词步骤。人们所沿用的这种惯例必须存在并且为人们所接受。并且我们旨在其中沿用这种步骤的环境与沿用这种步骤相适合。如果不遵守这条规则,那么我们就不会完成想要完成的行为,也可以说我们的行为就是不奏效的。从哈贝马斯的观点来看,这也就是规范的正确性要求。奥斯汀认为还有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犯错误方式。这些语词步骤大多是供持有某些信念或具有某些感情或意向的人们来使用的。如果在你不具有这种必要的思想、情感和意向的时候你使用了其中一种表达步骤,那么这就是对这种步骤地一种滥用,是不真诚的。比如说如果当我并不为你高兴的时候或当我不相信成绩属于你的时候,我还对你说“我祝贺你”,这就是不真诚。但这并不是犯了不奏效的错误,而只是不真诚地作出了一种完成行为式立场的以言行事行为。可见这条规则其实就是哈贝马斯所主张的主体真诚性要求。除此之外,哈贝马斯还提出了命题的真实性要求,完成行为式表述的命题必须具有真实性,也就说语言所表达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任何一个完成行为式表述(即任何一个完成行为立场的以言行事行为的命题)如果具有有效性,就必须符合这三方面的要求,换言之,也就是从三个基本方面:语言表达的意图,语言表达的内容,及其在言语行为中的使用方式来判定。
如何确定或分辨出一种表述是还是不是一种完成行为式表述,换言之,如何判断一种以言行事行为是不是完成行为式立场?奥斯汀从语法的形式上进行了界定。完成行为式表述都是以“第一人称、单数、现在时、直陈式和主动语态的动词为先导,当然其中有些动词不完全是这样,但它们事实上都具有这种语法形式”。[28]完成行为式立场保证了言语行为之间的对话进入实质的阶段,使对话者明确地表达自己的以言行事行为。
3、 语言游戏
完成行为式立场可以保证对话富有成效,但是它并不能保证对话最终能达成一种“非强制性共识”,所以对话辩证法的商谈过程必须是一种语言游戏。语言游戏保证了对话辩证法的对话是一种平等的话,其商谈结果是一种“非强制性共识”。维特根斯坦、伽达默尔、利奥塔等等许多哲学家都在探讨游戏这个概念。游戏概念绝对是当代哲学中最为核心的一个概念之一,它体现了后形而上学时代的哲学精神。语用学关注语言的使用方式,重视语言同生活的关联,主张语词的意义就在于它被使用的方式。一个词有多少种使用方式,它也就有多少种意义,这也就是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指出,“‘语言游戏’一词的用意在于突出下列这个事实,即语言的述说乃是一种活动,或是一种生活形式的一部分”。[29]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语言的功能并不仅仅在于指称和描述事物,它还可以有发布命令、提出问题等非陈述性用法,也就是说语言不仅具有语义学的用法,还具有语用学的用法。尽管日常语言同“理想语言”相比确实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但是日常语言是“最初的语言”,我们总是在特定的情景中来使用语言的,一旦进入了具体的语境,语言的意义也就可以确定了。所以,语言的各种用法已经融入了具体的“生活形式”中而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就像游戏一样,只有在具体进行中,它才有存在的意义,语词也是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具有意义,“我也将把由语言和行动(指与语言交织在一起的那些行动)所组成的整体叫做‘语言游戏’”,[30]可见,维特根斯坦对“语言游戏”的定义是一个语用学的定义。所以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哲学的目的已经不再是去建构语言与世界的逻辑形式了,而是要向人们展示如何正确地玩各种语言游戏。换言之,在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概念这里,语言哲学发生了从语义学到语用学的转向。
维特根斯坦认为既然把语言视为一种游戏,它就必定会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否则游戏将无法进行,可见,意义和规则间有特定联系,语词有意义,就是说它有使用词的规则,语言游戏必须“遵守规则”。但问题是,语言游戏如何来遵守规则、这种规则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规则?因为语言游戏通常是在我们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进行,而我们又只能在预先遵守规则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语言游戏,这样一来,规则的遵守和真实的语言游戏之间就出现了一种悖论:做游戏需要规则的指导,否则无法进行,但规则又只能在游戏的过程中才能显示出来。语言游戏的规则悖论问题是《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维氏认为规则之于语言游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语言游戏只有在有共同的规则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不同的规则决定了不同的语言游戏。然而,游戏与规则之间又有不可克服的悖论。 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言,“这就是我们的悖论:没有什么行为方式能够由一条规则来决定,因为每一种行为方式都可以被搞得符合于规则。答案是,如果一切事物都能被搞得符合于规则,那么一切事物也就都能被搞得与规则相冲突。因而在这里既没有什么符合也没有冲突。”[31]对于这一悖论,维特根斯坦认为,我们实际上既不是先掌握了规则再去进行语言游戏,也不是在进行了语言游戏之后才懂得规则,而是,只有在语言游戏之中才能感受到规则的存在并遵守规则,因为规则不是预先学得的,只有在游戏中才能显示出来的。
维特根斯坦认为要克服悖论还是要避免用传统形而上学的本质主义规则观,要想象有学会了游戏却还没有学过或构写过规则的事实存在;要知道并不是任何地方都要用规则来做严格约束;要明白语言游戏遵守规则是一种实践。总之,规则“它并不是理解;而是在一个又一个的应用实例中显示在我们所谓的‘遵守规则’和‘违反规则’的活动中”。[32]在这里,又一次表征了后期维特根斯坦追寻的是日常语言观。最后,语言游戏说拒斥私人语言。所谓私人语言,即是“这种语言的单词指的应该是只有说话的人知道的东西,是他的直接的私人感觉。因此,另一个是不可能懂得这种语言的”。[33]维特根斯坦坚决反对这种所谓的“私人语言”,私人语言无法进入语言游戏,私人语言之间不可能进行对话,因为私人语言只有言说者自己才能懂得,而听者无从得知言说者所表达的意图。
维特根斯坦阐述语言游戏与遵守规则的关系,目的在于使人们认识到,语言游戏的意义是在规则节制下语词的使用。以往的错误就在于往往把规则等同于语言的句法分析,似乎掌握了语言的句法规则也就懂得了该种语言。但这种语法规则是以逻辑和实在的对应为前提的,是一种真值逻辑,追求的是形式的普遍的联系并用真假来判定,因而与任何特定的语言游戏存在的语境无关,这是一种“语义学规则”;而语言游戏所欲遵守的是一种“语用规则”,它奠立于包括讲话者和听者在内的语言游戏参与者的生活实践和形式中,追求的是实质上的有效性,只有相对于特定的语境,从而特定的语言游戏参与者而言才谈得上遵守规则的问题,所以是主体间约定俗成的结果。
可见,维特根斯坦通过“语言游戏”的概念彻底实现了语言哲学的语用学转向。维特根斯坦认为“我们之所以不理解,一个主要的根源就是我们没有看清楚词的使用”,[34]所以必须我们搞清楚日常语言在具体语境中的用法。源自于对语言的误解或误用的哲学问题不可能通过描述语言的逻辑或语法而得到解决,只有正确描述语法和语言用法的确切特征才是达到哲学的明晰的最好途径。换言之,对语言的误解或误用的哲学问题不可能在语义学的范围内得到解决,必须通过语用学的途径才能得到合理地解决。“哲学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语言的实际使用;它最终只能是对语言的实际使用进行描述。因为,它也不可能给语言的实际使用提供任何基础。它没有改变任何东西。”[35]所以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哲学的目的并不是要干涉语言的实际使用,而只是要认识日常语言在具体语境中的使用,并对其进行描述。
在“语言游戏”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得出三个结论:语言游戏的规则并不是有任何一个游戏者所制定的,而是所有语言游戏之参与者共同达成的“契约”的产物,或者说是语言游戏本身的产物。第二,在语言游戏的过程当中必须严格遵循规则。没有规则就没有游戏,任何及其微小的规则变化都有可能改变游戏的性质,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都将会破坏游戏。第三,语言的任何一种表达,即任何一种以言行事行为都应该被看作是游戏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对话辩证法的对话过程必须是一种语言游戏的过程,否则对话辩证法的商谈共识就不可能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是一种非强制性共识,必须严格遵循语言游戏的规则。
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要回到苏格拉底的对话辩证法,但是后形而上学时代的对话辩证法不同于苏格拉底的对话辩证法。苏格拉底对话辩证法的目的是求真,寻求一种同一性(identity),而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目的是共识,其最终想达到的是一种团结(solidarity)。所以后形而上学时代的对话辩证法理论在本质上是一种团结理论,而这种团结理论是马克思哲学现实化道路的延续。“马克思主义哲学现实化的名言也可以这样来理解:随着形而上学和宗教世界观的瓦解,具有多方面价值的文化解释系统中所分化出来的一切,只有在生活世界的实践的经验语境中还能组合起来,并恢复原有秩序”。[36]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理论作为一种团结理论就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现实化道路的践行,这种辩证法理论必须在一种对话辩证法的意义上才能实现团结的目的。对话辩证法的对话必须是一种以言行事行为,在一种完成行为式立场上,通过语言游戏,最终达到商谈共识,从而实现团结的目的。所以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理论具有双重的意蕴,在语言哲学的意义上它是一种对话辩证法,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它是一种团结理论。
--------------------------------------------------------------------------------
[①] 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②] 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③] 参见王庆丰:《辩证法理论研究的两个教条及其超越》,《哲学动态》2008年第8期。
[④] 阿多诺:《否定的辩证法》,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58页。
[⑤] 贺来:《辩证法与过程哲学的对话——科布教授访谈录》,《哲学动态》,2005年第9期。
[⑥] 阿多诺:《否定的辩证法》,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页。
[⑦] 阿多诺:《否定的辩证法》,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页。
[⑧] 阿多诺:《否定的辩证法》,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55页。
[⑨] 保罗·利科:《哲学主要趋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71页。
[⑩] 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11] 波普尔:《猜想与反驳》,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478页。
[12] Rudolf Carnap. Introduction to Semantic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2,p9.
[13] 达米特:《分析哲学的起源》,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
[14] 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15] 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16] 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7] 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8] 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19] 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20] 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21] 阿佩尔:《哲学的改造》,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页。
[22] 约翰·塞尔:《什么是言语行为?》,载《逻辑与语言》,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386页。
[23] 约翰·塞尔:《什么是言语行为?》,载《逻辑与语言》,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390页。
[24] 约翰·塞尔:《什么是言语行为?》,载《逻辑与语言》,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390页。
[25] 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26] 奥斯汀:《完成行为式表述》,载《逻辑与语言》,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351页。
[27] 奥斯汀:《完成行为式表述》,载《逻辑与语言》,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353页。
[28] 奥斯汀:《完成行为式表述》,载《逻辑与语言》,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358页。
[29]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7页。
[30]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页。
[31]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1页。
[32]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1页。
[33]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3页。
[34]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4页。
[35]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5页。
[36] 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可以转载,或者已经得到本站授权外,请勿转载!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文章、图片及非本站版权所有的影视资料,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