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盾
第一章 财产权问题的政治之维
一、财富和财产权作为政治问题
蒲鲁东是马克思毕生的论敌,这足以表明蒲鲁东提出的问题是多么深地触动了马克思,这个问题就是财产与政治的关系。有关财产问题的陈旧持久的争论隐藏着有关现代政治的性质与根基的论争,这个论争贯穿整个现代思想史,构成了马克思与蒲鲁东的分歧由以发生的那个更大的背景。按照马克思的看法,蒲鲁东在这场关乎现代政治根基的论争中“起了划时代的作用”[①]。为了理解马克思这种看法的含义,自然需要回到蒲鲁东,因为蒲鲁东把自己视为财产批判理论第一人:“财产的这个定义是我下的,而我的全部报复就是要证明我是了解这个定义的意义和范围的。财产权就是盗窃!几千年来还没有人使用过这样两个字。”[②]而为了充分理解蒲鲁东论点的意义,则需要追溯作为更深历史背景的现代财产问题论争,马克思与蒲鲁东的争论只有作为那场更大争论的一部分才能正确把握其真正要点。
把财富看成一切政治权力的基础,认为经济利益是一切政治冲突最深层的根源,这些观念当然不是马克思和蒲鲁东的发明,也不是洛克和哈林顿的发明,它们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但这些观念只有在现代才开始具有了完全不同的意义。所谓“现代”是由它的根本目标规定的,这个目标就是:借助知识的力量征服自然来实现普遍的富裕,在此基础上建成一个完全正义的自由平等的普遍社会。这样一个目标决定了,“现代”本质上是一个经济型社会,财富的生产及其占有既是这个社会的实体,也是它的首要目标。“财产”因此成为整个现代政治的首要问题。如果从理论上进一步划分,现代对财产的这种政治理解经历了两个明显不同的时代;也可以说,这是财产权从确立自身,到自我否定,最后走向自己对立面的一个辩证发展过程。
自17世纪英国革命之后的大约100年间,是财产权被正面理解并奠定为现代政治基础的时代。其标志性的一步就是,哈林顿在英国革命尚未完成之前就宣称:“国家是建筑在所有权之上的。所有权就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也就是对土地、金钱或商品的产权。”[③]哈林顿的见解早于洛克三十年已经传颂一时,足可显示那个时期的时代精神。但其理论性的关键步骤,则是先有洛克,后有亚当·斯密。洛克提出,私有财产权是现代人自由和权利的首要基础,财产权合法的正当性根据则来自劳动。洛克的重要性在于,他不仅使他那个时代对于财产的政治信念有了一个真正的理论基础,而且使财产和劳动成为整个现代政治哲学的基础性问题,这两个问题的提出奠定了此后西方政治争论的基本格局。洛克和斯密都坚持,劳动既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也是财产权合法性的标志。他们两人对基于劳动的财产权的这种乐观的肯定性理解,正是所谓“自由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典型精神特征,即完全从正面去理解财产权的政治性质,只是把财产权当作一种普遍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坚信劳动可以消除贫困、创造财富、带来财产权,完全不考虑(或看不到)财产权与贫困、贫富差距及其所导致的社会不平等的存在是否有着某种内在联系。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这个时期政治经济学的使命,只是说明资产阶级如何获得财富,并证明资本主义比旧制度更有利于财富的生产,贫困只是附带的痛苦[④]。
自18世纪中期起,随着现代性梦想破碎和矛盾凸显,对财产权的这种正面理解开始受到质疑,现代政治哲学中的批判意识逐渐觉醒,财产权越来越被从反面指认为导致贫苦大众悲惨处境的真正原因,造成人类不平等的终极根源,引发一切社会问题的深层症结所在。卢梭1750年的出场可以作为这个财产权批判时代到来的标志。卢梭第一次引导人类怀疑私有财产天经地义的正当性,帮助他们认识到,私有财产并非人类的普遍权利,而只是少数人的特权,是富人剥削穷人的结果,根本不足以充当现代人自由的普遍基础。人生而自由平等,现代社会正是以财产权的名义将其破坏,因为法律的首要职责是保护财产权:“它给富人所有的巨额财富以强有力的保护,而几乎弄得穷人不能安保他们亲手搭起的草屋。”[⑤]由卢梭唤醒的批判意识,第一次把财产权和贫困的存在联系在一起:贫困并非人类永恒而不可改变的命运,也不能指望仅凭基于“理智和勤奋”的劳动就能消除,贫困恰恰是由财产权在政治上导致的一个后果,它在十八世纪以后逐渐被称为“社会问题”,该问题也许只有通过革命这种特殊手段来改变财产权的归属结构,才能加以解决。这意味着,财产不仅不是现代政治无可置疑的基础,财产与其对立面贫困构成的矛盾恰恰是现代政治的最大难题。这就是十八世纪以后新版本的财产权问题,它表征着“现代性第一次危机”时期新的批判的时代精神。和17世纪英国版本的建设性的财产权问题相比,新的财产权批判意识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它从18世纪中期的法国思想界开始,经过法国社会主义的一系列中介和发展,延伸到19世纪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思想界,最后在马克思与蒲鲁东的争论中达到一个高峰。现在可以肯定的是,一直到20世纪西方各种激进理论与自由主义主流观点的争论中,仍然可以感受到18—19世纪财产权批判的巨大影响。
虽然财富和贫困的对立作为“社会问题”在十八世纪开始凸显,并在进入十九世纪以后变得更加尖锐,但是在蒲鲁东之前,批判意识在最关键的财产权问题上终未形成一个自觉的聚焦点。有两个人,圣西门和傅立叶,一向被公认为蒲鲁东乃至马克思的最伟大先驱,他们都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端进行了激烈尖锐的抨击,也各自构想了某种更完美新社会的蓝图,但却都未深入到财产权这一问题维度中去。圣西门的政治理想是集体主义,按他设想,避免生产中灾难性个人竞争的唯一方法是,由国家集中所有产品来实现分配正义,最重要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动取酬,废除一切不劳而获的收益、特别是通过继承权获得的收益。对于圣西门,最重要的社会分野是生产者与不劳而获者之分,他把土地所有者看成唯一的不劳而获者,他的门徒在这一类人中又加上工业资本家。傅立叶的政治理想是“和谐社会”,这是一种自由和自发的个人联合,按照最符合人性的方式组织农业和工业生产,使劳动成为愉悦而不是苦难;按股份制的入股分红原则分配劳动产品,仍然保留私有财产,但在生产和消费都是自由联合的自治社区(法郎吉)中不会产生“社会问题”。可以说,这两位法国社会主义先哲的一个最重要共同点就是,他们理解“社会问题”的依据是劳动,而不是财产权。
将财产权作为一个独立问题提出,并将其确定为“社会问题”的聚焦点,是从蒲鲁东的著作《什么是所有权》开始的。这就是马克思称这本书在政治思想史上起了“划时代作用”的含义所在。这本书问世的1840年也正是马克思革命理论的问题意识从晦暗走向明晰的重要阶段,当时它对马克思的震撼可想而知。即使多年以后,马克思对蒲鲁东的系统批判仍未磨灭那种最初的切身体验:“向经济学中‘最神圣的东西’进攻的挑战勇气,嘲笑庸俗的资产阶级悟性时使用的机智反论,致命的评论,辛辣的讽刺,对现存制度的丑恶不时流露出来的深刻而真实的激愤,革命的真诚,《什么是财产?》就是以所有这些激动了读者,并且一出版就造成了很大的冲击。”[⑥]当然,这种冲击力是政治性的,而非“严格科学的”,这本书的强大批判力量很大程度恰是来自其非科学性,这一点让人联想卢梭。马克思当时就正确指出这本书无法跻身于政治经济学经典,但却不能排除它后来成为思想史上的一部名著。按照马克思的定位,蒲鲁东这本书是圣西门和傅立叶社会主义学说的通俗版本,就像费尔巴哈是黑格尔的通俗版一样,“和黑格尔比起来,费尔巴哈是极其贫乏的。”[⑦]这个评价堪称精当,蒲鲁东的著作在理论上是贫乏的,但它正是以这种非科学的、不严谨的通俗版形式,强调了被主流科学理论所遮蔽而“对于批判的进步却很重要的某几个论点”[⑧]。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蒲鲁东是第一个对现代资产阶级财产权之合法性的某些最重要的“本质直观”提出致命批判的人,这就是他对先占权、劳动权和收益权的批判。
二、蒲鲁东财产权批判的划时代意义
在其最初起源上,财产权的合法性来自何处?一个最初的、也具有最直接自明性的直观就是:某物属于时间上最先占有它的那个人所有。这种“最先占有”先天地包含着使私人占有变得合法的可能性根据,在解决与他人的纠纷方面没有比它更合适的根据。正因如此,先占权成为财产作为一种权利之合法性的最古老的直观,它的历史可以上溯至罗马法,向下则延续到自洛克到诺齐克的现代权利观点。[⑨]它被认为是私有财产的第一位守护神。蒲鲁东的批判矛头首先指向先占权。他极力证明:“先占”并非权利的自明前提,平等才是权利的自明前提,平等是正义的本质,并且是正义最古老的定义[⑩],“而正义则是一切社会的一般的、原始的、绝对的定律”(P65)。这里蒲鲁东所说的平等不是法国大革命所赋予的法律上的平等,而是社会地位的平等,首先是“个人钱财上的平等”(P349),他认为,大革命虽然宣告所有人在法律上平等,但实际上确立的原则却是“财富和等级的不平等”,因为无论1790年宪法还是1793年宪法都让所有权“凌驾于正义之上”,(P63、65)所以必须超越大革命原则,让正义凌驾于所有权之上,而所谓正义“就是在劳动的平等条件下使每个人分享一份相等的财产。”(P271)因此,不是先占权,而是平等原则,才是一切财产权合法性的最自明的前提。根据平等原则,蒲鲁东重新规定“占有”概念,或者毋宁说他想回复“占有”的原初概念,以此对抗现代人的财产权观念。他认为,一切财产都是按照土地的范例来确立的,土地是仁慈的造物主赐予人类的一种自然财富,每个人都有权从造物主那里得到一份土地作为私有财产,前提是“不致妨害别人”。这只能诉诸平等原则。西塞罗曾经把天下土地比作一个广大的剧场,每个人都在这个剧场中占据一个座位并称之为“我的”,这就是占有。蒲鲁东认为西塞罗的“剧场隐喻”已经先行“消灭了所有权”(P85),他详细辨析之,从中得出两点:第一,占有只能是平等的:为使每个人占有的份额不妨害他人,这个份额必须是财富总额除以参与分割的总人数得出的平均数,“一个观众不能占据两个座位”(P88)。西塞罗的著名命题是:sunm quidque cujusque sit(把属于各人的东西给予各人)。(P85)蒲鲁东将其直接推论到现代人的财产权的普遍平等:“我们有权占有的就是我们的劳动和消费所需要的东西”,“谁也无权得到超过他所需要的东西”。(P85)第二,占有是变动不居的:剧场中的观众进进出出,每当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所有座位就要按上述平等原则重新分配。同理,对天下财富的占有尺度也要随同出生和死亡导致的人数变动而不断调整,这意味着:“构成所有权的占有行为既然是一个偶然的事实,它就不能把它本身所没有的不变性赋予所有权” (P88),所有权并非天然的绝对的权利。由上述两点推出,占有的原初概念是“平等占有”,而非“先占权”,“占用权既然对于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占有就随着占有者的人数而常常发生变动;所有权就不能形成。”(P322)这就是蒲鲁东那个令现代人难以理解的论证之原委:法律最初确立私有财产的动机是为了保持平等,其权利形式就是占有,当后来这种权利变成恰恰摧毁平等的所有权时(P109、111),重申占有的原初概念就可以表明,这种与平等相冲突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占用不但可以导致平等,它还可以防止所有权。因为,……既然在法律上占有永远不能保持不变,在事实上它就不可能变为所有权。所以一切占用人必然是占有人或用益权人,而不能成为所有人。”(P115)
蒲鲁东的第二个批判目标是作为财产权基础的劳动。劳动成为财产权合法性的新基础,是现代历史发展的一个结果:劳动在现代始成为市民社会生活的实体;在理论上则是洛克和斯密的创造,洛克首倡财产权正当性之根据来自劳动,斯密紧随其后,提出“一般劳动”既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也是私有财产的唯一本质。由于洛克和斯密的开创,劳动与财产的内在相关性遂成为整个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信念。而蒲鲁东对劳动作为财产权动因的批判,力排这一基本信条,使劳动和财产的关系重新成为难题,其视野从古代转移到现代市民社会、从法学转入政治经济学,其内容则上承卢梭,下启马克思对劳动与财产之更丰富深刻的理解,对现代政治哲学确实产生了“划时代作用”。蒲鲁东首先返本溯源,论证劳动没有使土地这种自然财富私有化的内在效力,以此回应洛克。洛克有名言:“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11]卢梭最先对洛克提出反驳:“富人们尽管说‘这道墙是我修的,这块土地是凭我的劳动得来的。’人们可以反问:‘你占地的界限是谁指定的?我们并没有强迫你劳动,你凭什么要我们负担你劳动的报酬?’”[12]蒲鲁东引用了卢梭这段话,并进一步论证,即使劳动产生所有权,也只适用于劳动的产品,而不适用于土地,因为土地是不能被私有的,只能被平等地占有,一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他的劳动为根据取得他所耕种的土地的所有权。(P141、121)退一步看产品的分配问题,即使承认劳动者对他创造的产品拥有所有权,劳动按其本义也只会导致这种所有权趋于平等(P137),而不会成为财产的私人积累和贫富不均的合法根据。“劳动是平等的起因和方法。”(P365)这是因为,劳动产生所有权的正确含意应该是:劳动者是他所创造的全部价值的所有人(P153),“这是劳动所固有的一种天然的必要的权利,”(P146)这种权利决不仅限于工人的工资。因此,当资本家用工资支付工人的劳动,在工人方面,这完全是无知;在资本家方面,这是盗窃和诈骗(P146-147),它“构成资本家对生产者欠下的从未偿还的债务,造成劳动者的赤贫、有闲者的奢侈和地位的不平等。”(P151)蒲鲁东设想的解决办法是“分割财产”,由劳动者和雇主分享全部产品和价值,其结果必然使所有人在财产和地位上都趋于平等(P152),从而回归劳动的本来意义:“通过劳动,我们走向平等”。(P153)根据这样的劳动概念,蒲鲁东断言政治经济学的劳动原理根本就是错的,劳动不可能成为私有财产合法性的根据,因为,没有一个劳动者不是从整个社会获得他的消费品和再生产手段,这决定了人类的一切劳动和一切财产都是集体的和社会性的,在这里,“劳动者甚至不是他的产品的占有人,他刚把产品制造出来,社会就声称这是它的东西。”(P183-184)这就达到蒲鲁东那彻底反现代性的观点:劳动摧毁所有权。他想以此把全部现代劳动理论拖入最致命的矛盾:如果真像现代人所主张的那样,劳动创造财富并带来财产,那结果就会是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崩溃,“仅仅这些推论就足以推翻我们整个的经济制度。”(P154)
如果说财产权的合法性根据来自占有和劳动,那么财产权作为一种特殊权利的实现形式就是所谓收益权。收益权是最接近今日产权概念的一种直观,“谁出资谁收益”是现代人权利的一个天经地义的信条,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以财产权资格索取剩余价值的权利。蒲鲁东激烈抨击这一信条。首先,收益权的授予过程就是神秘不可思议的,蒲鲁东称它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能力,它和“劳动创造财富”的另一个现代直观是如此格格不入,仿佛某物一旦成为“所有物”就变成有灵性的:“所有权是收益权。对于我们来说,这个定理就像《启示录》中所说的那个怪兽的名字一样,这个名字含有这只怪兽的一切神秘。据说如果谁能够了解这个名字的奥秘,他就能获得全部预言的智慧并且能够战胜这名怪兽。好吧!我们将通过对于这个定理的详尽解释来杀死这个名叫所有权的斯芬克斯。”(P190-191)蒲鲁东给出的解释是,收益权是一种特权,其具体实现形式是地租、利息和利润,其本质则是所有权人可以不劳动而收获、不生产而占有的一种权力:“在收益金的名义之下和作为许可使用的代价而从占用人手中转到所有人手中的一切,对于所有人来说是绝对的既得物,而对占用人来说则是损失掉的和消灭掉的。”(P193)如此理解,收益权最突出地显示了财产权的盗窃特性。更深层问题则是它的反社会性。按照蒲鲁东的观点,劳动和财产都是社会性的,我们都是为了彼此的利益而工作,这条法则只有一个例外,就是财产权人“是通过他的收益金来进行生产的,不与任何人合作,因而他没有与任何人共享他的收益的义务”(P270),这种收益金实际是对社会的产品预征的一笔非社会和反社会的税收(P206)。蒲鲁东认为,社会性是“财产的经济规律”之最高原理,依此原理,收益权必须取缔,代之以一种 “合理收益”的新概念:既然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占用权,每个人就都是所有权人,从而每个人都有收益权,“如果劳动者由于所有权而不得不把地租付给土地所有人,那么,根据同样的权利,土地所有人也应该把相等的地租给予劳动者。”(P212)
蒲鲁东通过上述对先占、劳动和收益权的三个批判击中了财产权的要害。因为,对现代人来说,正是“谁先占归谁所有”、“劳动致富”和“谁出资谁收益”这些基本直观,从根本上支撑着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它们是法律的先验基础,并且牢牢统治着现代人的思想,历史上它们甚至左右了大革命,而且直到今天依然左右着我们。蒲鲁东因批判这些直观而在思想史占有一席之地。他挟着愤怒出场且对自己信心满满,坚信这些批判是驳不倒的,所有权已被打败并且永远站不起来了。他对法国大革命作重新思考:“法国的革命可以界说为物权代替了身份权,”这是一个彻底的变化:把特权变成法,同时也使财产权成为新的特权,“在革命之后,对于人的尊重是按照他的财产的比例而定的。”(P411)在蒲鲁东看来,这表明法国革命用新秩序取代旧秩序并非深思熟虑的结果。因为,当《人权宣言》把财产与自由、平等、安全并列为四种“自然而不可消灭的人权”时,那些立法者没有看到,财产权与自由权、平等权、安全权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即它是一种反社会的权利,故决不能成为一种自然权利。按照1793年宪法的规定,财产权是“享受和随意支配自己的财物、收益、劳动果实的权利。”(P71)蒲鲁东提出,如果财产权是社会性的权利,则每个人的财富都是社会的财富,一切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那么,说财产权是“一个人可以随意支配社会财产的权利”,就是明显的自相矛盾。所以结论只能认定,财产权是反社会的:“所有权和社会是两件绝对不相容的事……不是社会必须灭亡,就是它必须消灭所有权。”(P82)
蒲鲁东这里的“社会”概念特别值得重视,它规定着18—19世纪把财产问题称为“社会问题”的意义,意味着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彻底否定。比如1844年的马克思在完全相同的意义上也把“真正人的财产”称为“社会的财产”。蒲鲁东对“社会”概念的使用有特定的涵义:“社会、正义、平等是三个相等的名词,三个可以互相解释的用语。”(P268)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是政治哲学的最高原则,具体落实到财产问题,“社会”就是蒲鲁东心中那个唯一真正合法的所有权人。在1840年《什么是财产权》的第一篇论文中,一个按照“社会”原则组织起来的正义的社会,其最重要之点应当包括:(1)一切积累起来的财产都是社会的财产,谁也不能把它当作他的专属财产;(2)一切交换的条件是“产品的等值性”,所以利润是不可能的;(3)在交换等值性上维持平等的“自由联合”是唯一可能的、唯一合乎正义的和唯一真实的社会形式。(P154、323)我们不得不说,这和马克思对“自由人联合”的设想没有什么不同。
蒲鲁东观点的历史价值不在其科学性,而在其政治性,它提供的不是科学的研究,而是一种革命的思想,就像卢梭、西哀士的那些思想。它完全在政治经济学的学术框架之外讨论财产问题,对政治经济学的一些根本前提提出质疑,对支持财产权合法性的先验直观提出质疑,这等于是对现代“最神圣的东西”挑战,对现代人自由的守护神挑战,由此引起轩然大波,据说在1848年革命期间,体制内机构曾悬赏征集对蒲鲁东的抗辩,巴师夏著名的《经济和谐论》就是为了回应蒲鲁东而作[13]。在同时代人中,只有马克思准确地抓住了蒲鲁东著作的用意及其价值:蒲鲁东把财产权勘定为政治经济学的根本问题,政治经济学总是从私有财产使人民富有这一事实出发为财产权做辩护,蒲鲁东则是从私有财产造成贫穷这一事实出发要求废除财产[14]。正因如此,蒲鲁东不追求任何“科学的”目的,而只是向社会直接提出政治要求:“我并不想建立体系,我只要求特权的消灭。”[15]马克思指出:“政治经济学的一切论断都以私有财产为前提……蒲鲁东则对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即私有财产作了批判的考察,而且是第一次带有决定性的、严峻而又科学的考察。这就是蒲鲁东在科学上完成的巨大进步,这个进步在政治经济学中引起革命,并且第一次使政治经济学有可能成为真正的科学。蒲鲁东的著作《什么是财产?》对现代政治经济学的意义,正如西哀士的著作《什么是第三等级?》对现代政治学的意义一样。”[16]尽管以马克思对科学的抱负,他对这本书的学术水平不会满意,但仍肯定它是“智慧的作品”[17],在当时的法国社会主义文献中,马克思唯独对这本书青睐有加。
三、在当代财富问题域中看蒲鲁东与马克思
马克思和蒲鲁东同属于由卢梭开创的现代性批判那一传统,尤其在将现代政治的根本问题落实到财产权这一点上有深刻的一致性,故马克思本应是蒲鲁东的一位更优秀的后继者,但他却主动断绝了这份传承,执着地把蒲鲁东当作自己毕生的一位重要论敌。要了解这背后的动机,我们必须求助于马克思自己的文字中与此事有关的那些内容,但不宜将其简单地定论为马克思对又一个对手的又一次超越。这方面,我们手头最直接的文献是1846年5月马克思和蒲鲁东的一次通信,这也是他们之间唯一的一次通信,当时马克思的新哲学观已酝酿成熟即将发表,蒲鲁东也在筹备出版他的另一部著作《贫困的哲学》。事情的起因是马克思写信邀请蒲鲁东担任社会主义通讯宣传活动在巴黎的通讯员,蒲鲁东回信婉拒。撇开“两个伟大的社会主义者在性格上的巨大差异,”这次通信暴露出两个人在政治立场和理论观点方面的根本不同。马克思在政治上富于进取心,对革命充满热情,建议通过一种经常性的通讯活动为“各国的社会运动”作准备,蒲鲁东则认为社会的改革不需要通过革命的行动,而应致力寻找一条“科学的道路”,使政治经济学中的财产理论转过来反对财产,通过改革经济组合把逸出社会的财富归还给社会,实现平等。“据我看来,用文火把私有财产烧掉总比对它施加新的力量实行大屠杀要好些。”[18]蒲鲁东的政治冷淡主义于此暴露无遗,他回信中的某些措辞亦足以激怒马克思,直接导致两个人从同道变成论敌。马克思后来在许多场合抨击过这种政治冷淡主义,但这不是最重要的分歧点。我以为最重要的是:当马克思在蒲鲁东激烈的财产权批判的背后找不到革命的位置,当他发现蒲鲁东的“社会问题”没法上升到政治问题时,他不得不重新审视在蒲鲁东的财产权批判背后隐含的一些更深层的问题。这些深层问题引发的这两位思想者间的分歧,其影响极其深远,一直波及到今天的财产理论。
在蒲鲁东关于政治行动的上述看法和他关于财产的理论之间,存在关联。当蒲鲁东宣判财产权是盗窃,是反社会的,必须摧毁时,他实际上谈的是现代资产阶级财产权,而非反对任何形式的财产权。他努力纠正洛克和斯密影响下的整个自由主义传统。为此他争辩说,如果财产是社会的根基之所在,它必须受制于一个更高的社会原则——平等,即每个人都分享一份相等的财产,这才是《人权宣言》所谓“财产权乃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之所指。确切地说,蒲鲁东要求的是那种以劳动以及自由平等的买卖为基础的最最不能让予的个人的财产。在这个意义上,财产权不仅不是万恶之源,反而是一个正义社会的基础,财产丰富人的存在,增强人的力量,提高人的尊严[19]。蒲鲁东正是以这种个人财产权的名义,要求伸张“穷人的权利”和“无产者地位的恢复”,抑制地租、利息和利润在社会财富中所占份额,“直到无产者和所有权人能够得到相等的收入为止”。[20]出于保卫个人财产权,蒲鲁东提出私有制和共产制都是坏制度,它们从相反的方向上侵犯平等:私有制是以强凌弱,为了私人利益而剥削别人财产;共产制则是以众暴寡,用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个人财产。真正的好制度是私有制和共产制之外的“第三种社会形式”,它摒弃前两者的弊端而综合其好处,既符合社会原则,又符合自然法规律,这就是以平等为基础的“自由联合”。[21]
蒲鲁东捍卫的实际对象是大革命后获得土地的法国农民、“小所有人”、“自由而诚实的劳动阶级”,资本主义的发展从根本上破坏了这些人的生存根基。[22]马克思非常准确地把蒲鲁东立场定位为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对这个立场予以坚决抵制。马克思指出,蒲鲁东的最大特点是徘徊于资产者与无产者之间,一方面迷恋资产阶级的财富,另一方面又同情人民的苦难;在理论上则摇摆于政治经济学和共产主义之间,既批判政治经济学,又批判共产主义,马克思尖锐地认为“其实他远在这两者之下”,最终“不能超出资产者的眼界”,因为他最终迷恋的东西无非是私有财产[23]。马克思无情嘲笑了蒲鲁东对传统宗法制生活方式和家庭情感的幻想[24],后者以折射现代之哀婉的表述对传统进行了明确的捍卫,声称“如果可能的话”,他的政治理想目标是实现大自然最初的意向,把土体分给人们,并且使一切职业都固定下来,使生产工具或生产资本成为劳动者的标记,“那是他的立脚点、他的依靠、他的家乡,并且像赞美诗的作者所说的那样,是他活动和休息的场所。”[25]
这正是马克思和蒲鲁东在反资本主义方略上的差异之处:马克思用来取代资产阶级财产权统治的“平等的自由联合”,不是以平等为基础的小财产所有制,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 ”,具体来说就是财产和生产工具归属于全体个人,在此基础上实现平等。这种“联合占有”方略的根据来自于,现代生产已不是传统农业、手工业条件下的小生产,而是大工业和世界市场主导下的社会化大生产。马克思坚决拒绝一切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立场,乃出于他的一个重要理论观点:在现代社会,只有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是最重要的两个阶级,因为只有这两大阶级是以现代大工业为基础而存在,也只有这两大阶级的对立能够体现现代政治的对抗性本质;其他阶级,特别是小资产阶级,因其生存基础与现行生产体制相矛盾,必趋于没落和消亡,其大多数成员都将降落在无产阶级的队伍中来,其最好的结局是成为社会革命的组成部分。于此可见小资产者的私有财产权是马克思与蒲鲁东论战的一个焦点。蒲鲁东以彻底的小私有财产权名义抗议资本主义的统治,他依据的是法国大革命所揭示的普遍平等原则;马克思则认为蒲鲁东主张的普遍平等的小财产权是不可能的,他依据的是他自己建构的一个全新政治理论:现代社会必将分裂为两大阶级的对立,一边是无产阶级绝对贫困化并最终成长为革命主体,另一边则是资产阶级占有全部财富,同时也使财富的生产和财富本身变成社会化的,从而为社会主义的共同占有制奠定基础。马克思坚持在这个框架内理解现代政治的一切问题。
在批判资产阶级财产权这一共同理论事业中,马克思同蒲鲁东之间关于财产、阶级和社会结构的争论,对后世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直至今日,财产权的正当性和分配正义问题仍然是西方政治哲学的大热点,在中国学界反而相对沉寂。回顾历史,人们看到了财产与贫困问题在1789年法国革命、1917年俄国革命和1949年中国革命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同时也目睹了20世纪后期以来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某些重大变化。总的来说,受到蒲鲁东和马克思激烈批判的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压迫性仍然是最基本的政治事实,贫富差距一如既往。但马克思批判理论遇到的一个最大的挑战是,无产阶级的绝对贫困化并没有发生,被他寄予厚望的西方发达国家制造业工人阶级反而从潜在革命主体退变成今日消费者大众,成为最保守的政治力量。这一变化,以及前社会主义国家大规模公有制实践的失利,使马克思关于全体无产者对社会财富总和的联合占有的构想落空。同时,由于生活水准的普遍提高,中等收入者成为社会的主流,形成庞大而固定的中产阶级,他们受过良好教育,从事各种体面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和较高社会地位,他们的存在改变了那种贫富两极对立的旧社会结构,也极大地修改了人们以阶级对立为核心的政治想象。在理论上,大量中产阶级的崛起,使得蒲鲁东以19世纪法国小资产者为原型、以普遍平等为基础的个人财产权理论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当代西方学界出现的自我所有权概念、各种分配正义问题和平等主义财产理论等等,均显示着蒲鲁东的影响,也推动着人们重新反思马克思与蒲鲁东关于财产权问题的争论。
以今日视野观之,在财产权问题上,马克思代表的是政治的理想主义,因为他对人性提出了最高的要求并以此立论,人的全面的自由本质是他唯一的标准;他蔑视财富,拒绝与主流现代观点妥协,不是因为他不关心人类,而是因为他尊重人类,以至于无法忍受人性上不可避免的缺点,“私有财产使我们变得如此愚蠢而片面”,现代人对财富的拥有感恰恰代表着人性的“绝对的贫困”;真正“富有的人”是“社会主义的人”,这种人的财富概念和贫困概念完全超越政治经济学——财富是人对自己自由本质的全面占有,贫困则是“使他感觉到对别人这种‘最大的财富’的需要”。[26]经过如此彻底的对财产、富有和贫困等概念的改造,马克思提出真正人的财产是社会的财产,即全体个人对社会财富总和的联合占有。整个这一政治规划是如此高绝完美,以至理论上的优美既是其优点又是其缺点:其优点是它产生出一种超乎现代之外的政治品性,因此而吸引了很多学术界的追随者,并影响和改变了人们的实践;其缺点是对无产者作为革命主体的人性提出了太高的要求,在现代性的现实中难以操作。而在论战的另一方,蒲鲁东代表了政治的现实主义,他要求建立一个这样的社会:每个人拥有自己的财产,靠自己的劳动所得生活,杜绝不是自己劳动也非通过自由平等的买卖、而是以财产权名义取得的各种形式的高额收入,以此杜绝大贫大富的发生。虽然这种普遍平等的私有财产在现实中同样难以实现,但其立论根基在抽象的原初意义上却是取自现代观点,不超出现实中大多数人的人性标准,这也许就是它直到今天在财产理论中仍被经常借用的原因。
美国制度学派经济学家康芒斯在比较马克思和蒲鲁东时曾讲,这一对论敌的共同点其实大于分歧点:他们都是李嘉图和黑格尔的学生,都是十九世纪关注财产权问题的社会主义者,最重要一点,在与主流经济体制相对抗、而其本身又不可操作这个共同点上,无论蒲鲁东的小资产者社会主义还是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两者都是空想的,都不是科学的。这两人的分歧只是基于他们不同的地方性知识背景:马克思的知识背景是英国的资本主义工厂制度,蒲鲁东的知识背景则是法国的地主经济和商业资本主义。蒲鲁东希望把地主经济分裂为小农所有制,保护以劳动为基础的最最不能让予的个人财产,用自愿合作和自由平等的买卖取代商业资本家和银行家掌控的流通程序,他认为财产权的盗窃主要发生在这个流通过程中。马克思则预期地主经济迟早会变成工厂制度,资产者占有全部社会财富,农民、手工工匠及其他小所有者的大多数,迟早都要变成工厂中同质的雇佣劳动者;在这个过程中,生产力本身也变成社会化的。与蒲鲁东不同,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的掠夺主要发生在以所有权关系为基础的生产过程中,所以马克思提出要用全体劳动者对社会财富总和的联合占有来取代资产阶级的私人所有制。[27]
康芒斯的看法在一定限度内有道理,至少提醒我们可以不再把马克思和蒲鲁东置于尖锐对立中,而是去重新勘定两位思想家各自政治诉求的历史性依据。回顾历史,法国既是社会主义思潮和财产权批判的故乡,又是小农经济这种落后生产方式的国度,这其中的问题特别值得重视。马克思认为这是一个矛盾,他有一个判断:小资产者只不过是社会矛盾的体现,“矛盾是他存在的基础。”[28]他轻蔑地称蒲鲁东是一个小资产者社会主义思想家,“蒲鲁东一方面以法国小农的(后来是小资产者的)立场和眼光来批判社会,另一方面他又用他从社会主义者那里借来的尺度衡量社会。”[29]其实这里并不存在矛盾,以历史学的眼光看,对财产权的批判首先在法国启动并非偶然。如前所述,财产权是典型的现代政治问题,但财产问题的尖锐化在法国不是以马克思最关注的资本与劳动对立形式出现,而是以旧世界的特权压迫这种形式来表现。关键是,全新的现代政治问题已经主导了历史,即财产应该成为现代人自由和平等的基础;在法国这个旧世界,只能通过革命的暴力和流血来改变社会的结构,实现平等。按阿伦特的看法,早在法国革命之前,美国已经不经由革命、而是自然而然地生成了无贫困的平等社会,这一情况极大刺激了欧洲人的革命想象[30]。由此观之,法国革命之所以是一场现代意义的革命就在于,它是财产权批判的政治后果,它使对财产权的批判从一个理论观点变成了现实。法国革命的最重要成就,就是以法令的形式低价出售国有土地,使大多数贫困农民成为拥有土地的小财产所有者。[31]马克思以轻蔑口吻谈到的法国农村小资产者,也许正是法国革命的伟大成果:彻底改变社会的结构,使平等从理念变成现实。正是这样的社会基础孕育了法国社会主义和蒲鲁东。至于说到这种平等的社会结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如何站不住脚,那才开始进入马克思的问题。
第二章 财产权问题的历史之维
一、财产权:马克思新历史理论的一个具体案例
如果说,马克思对蒲鲁东的第一个重要批判指向蒲鲁东所代表的小资产者立场,那么,他对蒲鲁东的第二个重要批判就是提出:蒲鲁东对财产权的批判研究缺乏历史感,此批判主要针对的是蒲鲁东的另一本重要著作《贫困的哲学》(1846年)。马克思第一次对蒲鲁东这本书发表评论时就提出了这个观点(参1846年12月马克思致安年柯夫的信),直到他给蒲鲁东盖棺定论时仍在重申之(参1865年1月马克思给施韦泽的信),可以说这是贯穿了马克思对蒲鲁东漫长论战的整个过程的一个主题。实际上,它是马克思构建新历史理论的一个具体研究案例,具有无以伦比的的重要性。
马克思认为,蒲鲁东在讨论财产权及其他经济体制问题时,没有探讨“17、18和19世纪历史的实在进程”,特别是没有把这些现存体制看作是“历史性的、暂时的产物”,而是将其看做抽象的永恒的范畴,这样他就通过迂回的道路回到他所批判的资产阶级经济学立场上去。[32]“经济学家所以说现存的关系(资产阶级生产关系)是天然的,是想以此说明,这些关系正是使生产财富和发展生产力得以按照自然规律进行的那些关系。因此,这些关系是不受时间影响的自然规律。这是应当永远支配社会的永恒规律。于是,以前是有历史的,现在再也没有历史了。”[33]这就给出一个基本判断:蒲鲁东的谬误在于他的非历史观点。马克思这个判断得到当今学界的充分重视和肯定。但支持马克思观点的人不一定理解马克思的真实意图:为什么马克思对蒲鲁东的批判一上来就抓住历史性问题?
一个最直接的原因是,蒲鲁东在《贫困的哲学》一书中不再满足于对财产权本身的批判,而是要追求“科学的体系”,为此他模仿黑格尔的“概念与历史统一”方法,从而深深嵌入了历史性问题。他提出,科学的对象不是事实,而是事实背后的观念,科学的任务不是罗列现成的观念,“而是关于社会的某个生存过程,亦即关于社会的整个不断变迁情况的理论和系统的知识”,这门科学将“一切时期和一切地点的社会进程一下子都集中在一起,固定在一个完整的画面上”,具体来说,就是“重建那个社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系列”。[34]根据这样的目标和方法,蒲鲁东仿效黑格尔,将十个重要经济范畴纳入一种历史系列,称为经济发展的“十个时期”,包括:分工、机器、竞争、垄断、税收、贸易平衡、信用、所有权、共产主义和人口,其中每个时期都有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后一个时期根除前一个时期的坏的方面,由此建立起一个“经济矛盾的体系”。这个体系的哲学基础就是主导着这些经济观念演进过程的历史性。
蒲鲁东对黑格尔的模仿拙劣而且缺乏实效,根本达不到黑格尔历史方法的概念高度,反而带动了马克思对黑格尔历史方法的激烈抨击。更重要的是,蒲鲁东在历史问题上的贫乏错误损害了他此前批判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成就和光芒,正如马克思评论的,他的《什么是财产权?》是他“最好的著作”,而《贫困的哲学》则是一本“很坏的书”[35]。首先,他游离了19世纪现代性批判的政治主题,他引入的“历史叙述方法”,其后果是将财产权批判从一个尖锐紧迫的政治问题变成一个学术性很强的“科学问题”,对当时的社会主义思潮来说,历史性是一个具有很强学术性的新问题,极易使政治批判的锋芒弱化。而且蒲鲁东历史研究的科学水准低于其政治经济学对手,更加剧了这种政治风险。只是在后来马克思的思想高度上,历史研究才重新调整为对资本主义的强劲政治批判。
其次,历史性问题的引入给当时社会主义思潮中统一的财产权批判主题制造了分歧,导致了左翼营垒的分裂,同时也迫使这个批判在一个全新的方向上重新拓展。蒲鲁东的历史研究观点不仅因其政治上不正确,也因其科学上的贫乏而遭到马克思的无情批判。对这一批判的内容和意义,学界有很多研究,无须重复。这里只强调一点:就在马克思开始启动对蒲鲁东论战的那个时刻,他刚刚突破性地发现历史唯物主义的新原理,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将其表述为理论。他对蒲鲁东的批判有了自己的基础理论作为背景,这导致他从一开始就把蒲鲁东问题和历史理论联在一起。在1846年12月致安年柯夫的信里有对新历史理论的成熟叙述,马克思说蒲鲁东“完全不理解人类的历史发展”,“这个历史随着人们的生产力以及人们的社会关系的越益发展而越益成为人类的历史。”[36]1847年《哲学的贫困》对蒲鲁东的系统批判,其正面的理论价值是“进一步阐发了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37]。在所有这些批判中马克思反复强调,由于蒲鲁东缺乏历史观点,故其对经济问题的理解只能诉诸理性的假设和概念的自身运动,“一句话,这是黑格尔式的废物,这不是历史,不是世俗的历史—人类的历史,而是神圣的历史—观念的历史。”[38]于此,19世纪的财产权批判和历史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成了需要说明的问题。
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说,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在继承黑格尔历史方法和法国社会主义的财产权批判基础上,重新设计的关于资本主义历史命运的一种政治理论,其核心观点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不是自然的永恒的,而是历史的暂时的,因而是必然灭亡的。马克思认为,社会体制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本身将自动提出否定资本主义体制的任务,即通过全社会共同占有财富总和来实现社会的解放;同时生产力的发展本身也将创造推翻资本主义的政治力量,这就是作为革命主体的大工业无产阶级。马克思特别强调只能依据历史发展的现实情况提出实际的任务,在他看来,大工业生产所导致的财富的社会化,作为历史的一个发展趋势,将自动摧毁资产阶级财产权。这样,马克思就发现了资本主义的历史性限度,在他看来,这是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一个更彻底的批判。于是我们看到,在马克思的整个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始终兼有一个对蒲鲁东的论战维度,即把对财产权的批判当作一个历史问题来处理。
二、在历史研究中拓展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批判
财产权是《资本论》及其手稿的核心问题,原因很简单,因为它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对马克思来说,蒲鲁东的价值就在于他把这个最重要政治问题带到历史研究的门口,达不到历史性理解就达不到最彻底的批判。但马克思认为,蒲鲁东并没有真正进入历史性理解,他的工作反而变成了为资本主义辩护,因为他神化范畴,把经济范畴当作既无起源又无发展的永恒真理,从而间接肯定了范畴背后的资产阶级经济关系的永恒性。这意味着,对资本主义的非历史理解就是对它的永恒性辩护。正是在这种问题背景下,蒲鲁东成为马克思的长期论敌,财产权的历史性成为马克思毕生的研究课题。这项历史研究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充分展开,在该手稿最重要处,马克思不忘点明其初衷:“蒲鲁东先生称之为财产的非经济起源的那种东西,……无非就是资产阶级经济的历史起源,即在政治经济学各种范畴中得到理论或观念表现的那些生产形式的历史起源。”[39]尽管手稿里的这些历史研究在《资本论》中因为科学体系的需要而大大压缩,但它在马克思的学说中仍然具有绝对的重要性,因为马克思的意图十分明显:通过对财产权的历史性理解,他将给资本主义的合法性以最致命的一击。
另一点需要预先说明的是,马克思对财产权的历史研究,其依托的正面原理是唯物史观的生产方式理论,其探讨的具体领域是生产领域。马克思主要在生产领域展开对财产权的批判,而较少在分配领域讨论问题,这和蒲鲁东形成鲜明的对比。今天人们看到,马克思对生产的特殊重视在20世纪备受诟病,认为马克思忽视了最重要的分配问题,只把分配当做生产的一个内在要素[40],由此带来了严重的政治后果。更重要的是,今天的财富问题已远远超出作为“实体经济”的生产范畴,而牵涉到金融、商业、服务业和物流业等更广泛的领域,仅仅着眼于生产已远不能解释财富和财产权问题,比如有人把比尔·盖茨的成功当成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的终结;如果没有足够的理论眼光,今天的人们根本看不到马克思意义上的“资本”的存在。尽管如此,就马克思同蒲鲁东关于财产权的历史研究之争这一学术史个案来看,我们马上将看到,从生产角度切入,赋予了马克思对财产权的历史研究以空前的深度和穿透力;另一方,尽管蒲鲁东也有从罗马帝国到法国大革命之间财产权变革的相当深入的历史研究[41],但恰恰由于他的研究滞留于分配问题而从未进入生产问题,从而根本上限制了他的研究工作的深度。
在新一轮的财产权批判中,马克思提出,象蒲鲁东那样认识到劳动与资本相分裂的资产阶级财产关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但这还不够,真正的觉悟是看到:“历史上必须产生或必须存在种种条件,才能使货币变成资本,使劳动变成……雇佣劳动。”(P455)因此,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批判必须超越自身,追溯到历史上更早的生产方式,追溯到“在这个制度以前存在的过去”(P453)。对于运用历史方法和生产原理来重新展开的财产权批判来说,1857年手稿中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是一个特别重要的篇章。在这里,马克思以现代财产权最根本的那个法权直观“劳动确立财产权”作为整个研究工作的理论出发点,在开篇处就点明了他整个历史考察的基本要点:资本主义的历史前提是劳动同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前资本主义的历史特征则是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看做自己的财产。
从生产角度理解财产,马克思发现,所谓财产的最原初涵义就是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他自己的东西”(P484);最重要的原初生产条件是土地,财产权意味着“把大地当作劳动的个人的财产”(P476)。马克思又强调,这种原始财产关系必须以个人作为共同体成员为前提,因为“对于单人的人来说,这种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并宣布为法律和加以保证的。”(P486、489)马克思详细区分了这种以土地为基础的古代所有制的几种形式:古典古代(希腊和罗马)的、东方(亚细亚)的、中世纪(日耳曼)的等等;不论细节,它们一般的共同点是:以土地和农业为基础,生产的目的不是积累财富,而是作为生产者客观存在条件的使用价值,即“把生产者再生产出来”(P489)。马克思不惜笔墨,反复描述了这个原初财产概念的存在论特征:“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P486),生产者把土地和财产不是看作致富意义上的财富,而是“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P484)就是说,财产仅仅在身体存在论的意义上“是他的个体存在方式”(P485),即在“自然存在”(P488)意义上“把个人再生产出来”(P476),财产权在此意义上是“对自然界的所有权”(P488)。最重要的,这个前资本主义的原初财产概念的核心点是劳动与财产的同一性:“劳动者是所有者”(P490)。这是作为辩证法起点的那种抽象同一性,它正好是全部财产权历史研究的起点,马克思称之为“生产关系的原始的方程式”,它不仅提供理解过去的钥匙,同时也是理解未来变易和异化的钥匙。(P453)
之所以以此为起点,是因为只有在这种劳动与财产同一的原始形式中,才能真正直观到作为现代最高信条的“劳动创造财富并确立财产权”的原初有效状态,在现代它反而失效并退隐。为进一步说明这一点,马克思不仅在生产领域、更在流通的意义上理解“劳动与财产同一”的原初财产概念,指出,在简单流通过程中,个人相互间的经济行为,就其只是彼此关心满足自身的自然需要来说,表现为“等价物的交换”,“在这里,所有权还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只要自己劳动的产品被他人的劳动购买便是如此。”(P192)关键是,在这种原初状态中,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以自己劳动的等价物为中介而取得的,所以只有在这里,才能看到洛克倡导的“私有财产之正当性来自劳动”,和蒲鲁东追求的“所有权之自由和平等”。但马克思指出,这种劳动与财产的同一仅仅是历史研究的起点,在后来的发展中,情况发生变化,抽象的同一性必然否定自身,“等价物的交换转向自己的反面,由于必然的辩证法而表现为劳动和所有权的绝对分离,表现为不通过交换不付给等价物而占有他人的劳动。”(P510)
劳动与财产的分离是一个历史过程,这个过程是现代资产阶级财产关系的历史前提。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以很大篇幅描述了这一历史过程,他认为通过这一历史过程能够最充分地揭示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政治本质。大致说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新的经济条件发生,旧有的共同体经济结构被破坏,在原来的共同体成员脱离共同体成为私有者的地方,也就出现了单个的人可能丧失自己财产的条件(P487)。马克思详细讨论了三种“财产历史形式”的解体过程:首先是劳动者把土地看作是自己财产的那种关系的解体,即自由劳动的小农土地所有制的解体;第二种是劳动者对劳动工具的所有权的解体,也就是手工业劳动的行会制度的解体;第三种是劳动者的人身当作生产条件被人占有的农奴制关系的解体,这是劳动者与土地分离的又一种途径。(P490-496)这些历史过程的最后结果是:使一个民族的大批个人脱离以前作为其财产的客观生产条件,变成自由雇佣工人,同时使劳动的客观条件成为这些个人的“非财产”,即作为“他人的财产”和这些个人相对立(P492、496),也就是资本。这就是所谓“资本原始积累”,按马克思在这个手稿里的分析,它的实质性内容是一个劳动与财产相分离的历史过程:“历史的过程使在此以前联系着的因素分离开;因此,这个过程的结果,并不是这些因素中有一个消失了,而是其中的每一个因素都跟另一个因素处在否定关系中:一方面,是自由的工人,另一方面,是资本。”(P497-498)在这种劳动和财产、自由工人和资本的否定关系中,人类的财产权观念发生了一次最彻底的巨变,即财产权的实现从简单公正的等价物交换规律变成以赢利为目标的价值增殖规律(P499)。按马克思的进一步分析,所谓劳动和财产相脱离并进入否定关系意味着:一方面,劳动作为脱离财产的单纯的劳动表现为“活劳动”,另一方面,财产作为劳动的产品获得了与活劳动相对立的完全独立的存在,表现为“对象化劳动”;相应的财产权的观念也就变成了:“劳动同劳动相交换——这看起来是劳动者所有权的条件——是以劳动者一无所有为基础的。”(P511)
通常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最致命的批判是剩余价值学说的发现。这只是恩格斯所代表的比较早期的看法。从今天政治哲学的问题意识来看,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最致命的批判是他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去合法化,这项工作集中表现在1857年手稿里大量反复展开(而在《资本论》中又被大大压缩)的相关论述中。简单说,无论洛克、康德还是今天的经济学家都认为,现代财产权的合法性在于它基本依循着“劳动确定财产权”和“自由平等交换”的一般规则,在此基础上商业市场、金融市场乃至劳务市场通行的“合理赢利”原则与该基础并无根本冲突,反而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马克思则极力在他所发现的“劳动与财产分离”这一理论框架中论证:人类财产权的一般规范基础在现实的资产阶级财产关系中被彻底颠覆了,而且他认为只有在作为生产过程的资本-劳动市场中能够看清这一本质事实。为清晰和简洁起见,我们将1857年手稿中关于该问题的滔滔论说分为四步:
第一,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马克思将劳动与财产的分离规定为“活劳动”与“对象化劳动”的对立:一方面,对活的劳动能力来说,无论劳动的客观条件还是劳动的产品均成为“他人的财产”;另一方面,对财产权和资本来说,财富的创造过程表现为“他人的劳动”,财产作为对象化劳动成为统治他人劳动的权利。(P443、445)
第二,在这个生产过程中,等价物交换的原则被破坏。马克思指出,在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生产中,劳动创造财产和等价物交换等等信条都是存在的,但仅仅作为“外观”和“假象”存在,仅仅是“生产的表层”而已,而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的劳动则成为这一制度的“隐藏背景”(P505)。因为,所谓等价物的交换是以个人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为前提的(P510),现在这一前提已经破坏。“现在已经毫不奇怪,交换价值制度,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物的交换,会转化为不通过交换而对他人劳动的占有,转化为劳动与财产的完全分离,或者更确切地说,会把这种情况当作这一制度的隐藏背景而显示出来。”(P505)
第三,马克思认为,他所发现的这些资产阶级财产关系的隐秘实情直接颠覆了现代社会所宣扬的所有权的一般规律。这是马克思对财产权的历史研究所得出的最重要的政治结论。这就是1857年手稿里所谓“所有权的两条规律”:“为了把资本同雇佣劳动的关系表述为所有权的关系或规律,我们只需要把双方在价值增值过程中的行为表述为占有的过程。例如,剩余劳动变为资本的剩余价值,这一点意味着:工人并不占有他自己劳动的产品,这个产品对他来说表现为他人的财产,反过来说,他人的劳动表现为资本的财产。资产阶级所有权的这第二条规律是第一条规律转变来的,……第一条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第二条是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P463)马克思还断言,主流经济学家“没有能力把资本作为资本所采用的占有方式同资本的社会自身所宣扬的所有权的一般规律调和起来”。(P452)
第四,在更深刻的政治意义上,马克思认为,他所发现的资产阶级财产权的隐秘原则与现代公民社会的一般权利原则(即权利与义务的相互性原则)不能兼容:“我们看到,通过一种奇异的结果,所有权在资本方面就辩证地转化为对他人的产品所拥有的权利,或者说转化为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转化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而在劳动能力方面则辩证地转化为必须把它本身的劳动或它本身的产品看作他人财产的义务。”(P450)
至此可以概括,马克思运用历史方法对现代财产权的批判研究包括两个部分:(1)对“资本生成的条件”的研究,证明所谓原始积累就是使劳动和财产分离的历史过程,作为资本主义的历史前提,其本质是对财产权的直接暴力侵犯,其具体内容是:“大量的人突然被强制地同自己的生产资料分离,被当作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抛向劳动市场。对农业生产者即农民的土地的侵夺,形成全部过程的基础。”[42](2)对“资本现在实现的条件”的研究,这就是“不通过交换却又在交换的假象下占有他人的劳动”[43],其本质是在自由平等的形式下对财产权的隐蔽侵犯。总而言之,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合法性质疑,是马克思创立剩余价值学说的真正理论目标。在1857年手稿中,对于主流经济学家通过混淆上述“资本生成的条件”和“资本现在实现的条件”来为资本的索取权所作的辩护,马克思用相当长的篇幅给与反驳[44],从而在更高的理论水准上重演了蒲鲁东对财产收益权的批判。与此同时,站在自己取得的那些研究成果上回头反观蒲鲁东的批判工作,马克思难掩其内心的蔑视,他在《资本论》第一卷的一个注解中写道:“蒲鲁东把永恒的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同资本主义所有制对立起来,想以此来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对他的这种机智又不能不感到惊讶!”[45]
三、财富观念、财产权批判与《资本论》的主题
一般读者可能看不到,马克思在“劳动和财产分离”这一理论框架中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全部批判,都是以“劳动和财产的同一性”作为共正面原理和立论根基的。这是马克思对财产权历史研究的一个根本特征。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马克思接受了“劳动创造财富并确立财产权”这一现代性的前提观念?答案既是又不是。这里再次显示了黑格尔对马克思的决定性影响,他们两人都是通过辩证法基础上的历史研究,在逻辑和历史统一的境界中,对“劳动创造财富”这一现代观念达到了一种超乎现代的更高的肯定性理解,从而在不同路径上实现了对现代政治哲学的超越。早在1844年手稿中,马克思就以对劳动和财产的卓而不群的正面理解,远远走在18-19世纪社会主义批判思潮的最前面,这就是人们熟知的命题:劳动是人的自由本质的真正实现,财产则是人对自己这种自由本质的全面占有,即“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而马克思的这些前卫观点完全符合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普遍财富”概念,认为财富按其最高本质乃是一种“普遍之物”:牺牲自己,将自己分配给一切人,做一个千手的施予者。黑格尔说,财富“既因一切人的行动和劳动而不断地形成,又因一切人的享受或消费而重新消失。在财富的享受中,个体性固然成了自为的或者说个别的,但这个享受本身却是普遍的行动的一个结果,而且反过来,又是促成普遍行动和大家享受的一个原因。”[46]黑格尔的如此理解远远超出流俗的资产阶级财产概念。马克思在1844年手稿里对《精神想象学》这部书的特殊推崇不是偶然的。
迨至1857年手稿对财产权的专题历史研究,马克思所借助的依然是黑格尔的历史辩证法:劳动与财产的原初同一性,既作为“资产阶级前的阶段表现为仅仅是历史的,即已经被扬弃的前提,”同时又“预示着生产关系的现代形式被扬弃之点” [47]。具体的政治结论是:“为了使劳动重新把劳动的客观条件当作自己的财产,就必须有另一种制度来取代私人交换制度,这种私人交换制度……导致不通过交换而占有活劳动。”(P505)和黑格尔对现代性的理解一样,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持有一种辩证的双重理解:资本的本性是“狭隘的”(P539),作为财富的现代形式,它“是一种不断要超出自己的量的界限的欲望”(P228),但资本的后果却是“全面的”,“资本把财富本身的生产,从而也把生产力的全面的发展,把自己的现有前提的不断变革,设定为它自己再生产的前提。”(P540)马克思认为,历史上财富的发展总是导致旧的共同体解体,资本主义不能成为例外,所谓“资本的限制”就在于这种作为劳动与财产分离之本质后果的狭隘性与全面性的矛盾,私人占有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矛盾。马克思像黑格尔肯定市民社会那样肯定“资本的伟大历史方面”:它使需要成为“普遍的需要”,使劳动成为“普遍的勤劳”,使财产成为“普遍的财富”,让“整个社会只需用较少的劳动时间就能占有并保持普遍财富”,(P286)为新制度、即劳动与财产在更高理解上重新实现的“具体的同一性”创造历史前提,最终否定自身。在逻辑和历史统一的境界中,马克思从他的财产权历史研究得到著名结论:古代财富观念相比于现代观念的崇高性就在于,它把人本身、而不是财富当作生产的目的,因此,如果抛掉现代资产阶级的狭隘财产观念,对财富的更高理解就是生产力充分发展基础上的人的个性的全面普遍发展。(P479-480、539-540)这个更高的财富观念表现在财产权的具体制度形式上,就是联合起来的全体个人对社会财富总和的占有。
现在我们可以断言,《资本论》的最核心问题是财富和财产权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蒲鲁东才成为马克思毕生的重要论敌之一。另一个重要论敌是政治经济学,而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始终聚焦于财产权问题,这一批判在1857年手稿里充分展开,并突出表现在:马克思最重要的历史研究作品《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所针对的正是政治经济学关于“资本对他人劳动的果实有永恒权利的结论”(P499)。历史研究的内容在后来出版的《资本论》第一卷中大大压缩。但从《资本论》本身的科学体系仍然可以看出:第一,《资本论》之所以从商品入手,是因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的元素形式”[48],商品分析的理论内核是财富问题。第二,《资本论》第二篇“货币转化为资本”,是浓缩了1857手稿关于财产权历史研究的全部内容之后才得以成立的理论问题,只有在财产权批判这个根本问题背景之下,《资本论》以下各篇关于剩余价值生产的研究才有其归属。因为按照马克思的根本观点,工业资本是私有财产权的现代形式,也是其最高完成形式,“只有这时私有财产才能完成它对人的统治,并以最普遍的形式成为世界历史性的力量。”[49]
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所实现的最大理论推进,是从一般的财富讨论经过财产权的中介进入“价值”范畴,最后取得了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剩余价值学说。这种观点无论对理解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还是理解他的整个政治哲学,都是全然不得要领的,也许它只看到了价值研究在《资本论》中所占的巨大篇幅。就政治哲学的问题本质来看,我们需要再次到马克思关于财产权的历史研究中去寻求解释,那就是:“价值”乃是马克思对财产权的历史变更过程进行分析的工具性概念,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根本问题仍然是财产权问题。具体来说,原初财产关系中的劳动与财产的同一,表现为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后来由于“交换和交换价值的发展……导致劳动对其生存条件的所有权关系的解体”,那些跟劳动分离的客观劳动条件以货币、商业资本乃至工业资本等新形式取得独立的存在,马克思将其规定为“价值”:“在这种形式上一切原有的政治等等形式的关系都已经消失,这些劳动的客观条件已经只是以价值的形式,以独立的价值的形式,与那些已同这些条件分离的丧失了财产的个人相对立。”[50]由此而发生了所有权关系和生产目的的根本改变,按马克思揭示,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生产也就是以价值增值为目标的生产,其本质是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的劳动。这可以证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理论归宿始终是财产权问题,《资本论》基于劳动价值论对剩余价值学说的全部研究,都是为了把财产权问题引入生产领域中来讨论,把价值增值过程揭露为对他人劳动的剥削,从而揭露资产阶级财产权的非法性和不义性。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为了回应蒲鲁东的问题。
第三章 从财产权问题重估黑格尔法哲学的现实意义
一、为什么黑格尔追求“对历史的概念式理解”?
蒲鲁东模仿黑格尔历史方法所带来的一个负面后果,是引发了马克思对黑格尔历史方法的激烈反感。此前,马克思在探索独立思想道路的过程中,已经把黑格尔哲学当作自己新历史理论的最大对手和障碍,反复批判之;这掩盖了事情的另一面,即这两位德国政治哲人之间更本质的关系是主题和方法的全面传承,在历史方法以及特别是将此方法应用于政治哲学方面,马克思从黑格尔学到很多。但在《哲学的贫困》第二章,马克思却把批判的锋芒指向了黑格尔历史方法:“黑格尔在蒲鲁东先生的政治经济学中又起到什么作用呢?”按马克思研判:“黑格尔为宗教、法等做过的事情,蒲鲁东先生也想在政治经济学上如法炮制。”蒲鲁东轻率地宣称,他搞的经济范畴的“十个时期”“不是与时间次序相一致的历史,而是与观念顺序相一致的历史”。马克思认为,这不过是重演黑格尔法哲学和宗教哲学中做过的事情:把一切事物都归结为逻辑范畴,把一切历史运动都归结为“方法”,这种方法就是把历史的实际运动抽象为纯理性的运动,把现实世界淹没在逻辑范畴的运演之中。马克思以前所未有的激烈言辞攻击了黑格尔的“历史与逻辑统一”方法:“因为无人身的理性在自身之外既没有可以设定自己的场所,又没有可以与之相对立的客体,也没有可以与之相结合的主体,所以它只得把自己颠来倒去:设定自己,把自己与自己相对立,自相结合——设定、对立、结合。用希腊语来说,这就是:正题、反题、合题。对于不懂黑格尔语言的读者,我们将告诉他们一个神圣的公式:肯定、否定、否定的否定。”[51]蒲鲁东挪用黑格尔的这种方法,就得到“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马克思则颠覆黑格尔的方法,让历史成为现实的历史,经济范畴只是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
这就是我们一般所理解的马克思唯物史观对黑格尔唯心史观的超越。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马克思为什么在这个地方表示毫无保留地抛弃黑格尔的逻辑—历史方法?我认为,这只与蒲鲁东《贫困的哲学》书中对黑格尔方法的拙劣模仿这个个案有关。蒲鲁东说,仅仅对所有权本身进行批判是不够的,需要建立另外一种逻辑结构,即所有权仅作为其中一个项的那种观念序列,所有权在这个序列中才具备它真正被理解的形式:所有权本来是天命的产物,是社会天才为实现平等而创造的制度;后来所有权变质变坏,变成罗马法所谓“使用与滥用的权利”,成为所有主的专横特权,如此等等[52]。马克思愤激地将这些谬论归咎于黑格尔的方法。但这又如何与马克思不时表达出的对黑格尔逻辑—历史方法的衷心赞美相一致呢?正是马克思在这之前说过,黑格尔的方法第一次为全部历史、特别是现代世界创造了一个全面的结构,黑格尔方法经常在思辨的叙述中把握到事物的真实本质[53]。我认为这才是马克思对黑格尔历史方法的真实而又准确的精神体验,这种体验决定着马克思成为黑格尔的学生之必然性。不消说,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态度是充满矛盾的,要完整地理解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意图,我们仍然面临极大的难题。
为了回答这个难题,先要追问:为什么黑格尔对现代性历史的研究要引入概念形而上学方法?为什么概念方法与历史方法被他赋予这种必然的联系?回答是:“被概念式地理解了的历史”这句《精神现象学》的结束语,既是黑格尔整个学说的根本目标,亦是这个学说的方法特征。在这一宏大幽深的体系中,“概念”和“历史”均被赋予特定的涵义。简言之,黑格尔的基本思路是,“精神”是主客同一、物我合一的存在本身,黑格尔用它取代那主客二分的认识论问题,使对真理的认知变成存在的自行昭显。精神的两个基本定在形态是“概念”和“历史”:精神认识自己实现自己的过程称为“历史”,在过程的最后阶段,它达到对自己的“概念式知识”。按黑格尔规定,所谓“概念式知识”就是存在赋予自身内容以一种“自我”的形式,使认识变成存在的自我认识,实体变成主体,“具有这种自我的形式的内容就是概念”,在这种特定意义上黑格尔也说:“事物的存在即是它的概念。”[54]可知这确实不是唯心论,而是一种主客合一的存在论,站在这种存在论的基地上黑格尔才能说:精神的“概念式知识”在时间中被直观就是“历史”,“历史是在时间中外在化的精神”[55]。更重要的是,黑格尔所谓“被概念式理解的历史”,其内容就是现实的人类的历史,在《历史哲学》中,黑格尔明示他的历史概念并未停留于“无人身的理性”,而是必须落实到“最具体的现实”,表现于它对“世界历史”的关系:“我们在世界历史的舞台上观察‘精神’”,“解释历史,就是要描绘在世界舞台上出现的人类的热情、天才和活力。”[56]由此观之,当黑格尔说历史是精神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这个本质就是自由,这话并无悖谬之处,黑格尔也并未忽视“现实的历史”和“现实的人”。因为,既然“精神”的事业和内容无非人类本质力量的发展和表现,则人的活动如果作为历史的具体内容,必须符合这种“精神”的理念才能成立,并非人的一切活动都能进入世界历史,只有被精神主导和贯穿的那些内容才能进入历史,所谓纯客观的自在的历史是启蒙理性的一种抽象,恰恰不是现实的历史,正如达不到“精神”本质和标准的人只能算一个抽象的人,而算不上现实的人。所以,马克思说黑格尔把现实的历史变成思辨的历史,这并非完全负面的判断,更是对黑格尔历史方法的精准把握:“黑格尔是在经验的、公开的历史内部让思辨的、隐秘的历史发生的。”[57]其实马克思对历史的根本看法与黑格尔非常接近,都相信历史必须是被某种观念和理性原则所引导的一个合理的过程;这体现在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理想和革命历史主体概念上,也体现在马克思“历史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名言中。
有了这样的知识背景,再来看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就历史方法和概念方法的关系所作的说明,可以知道,在处理那些最重要的现代性政治问题时,研究的对象就是现实的历史,但是仅仅做到关注现实的历史是不够的,在政治哲学中,更重要的问题是这种关注能否上升到一种“概念式的理解”。阿伦特以对法国大革命的理解为例指出:一个现实中发生的历史事件只有变成概念才能被记住、被理解[58]。为什么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1节就提出容易引起误解的论断:“只有概念才具有现实性,……其他一切东西都是暂时的定义、外在的偶然性、私见、缺乏本质的现象、谬误、欺骗等等”?[59]在接下来的第3节有一个关于历史理解与概念式理解的说明,黑格尔讲,对法或权利[60]的考察当然要同特定民族的特性和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才能确定其意义,但法或权利在理智上的必然性却是来自“把普遍概念适用于各种特殊对象和事件”这一原则。因此,如果对法的历史研究停留在一种非概念的理解,不被普遍性的观念原则所引导,那就是“一种纯历史的研究”,比如对于各种法律规定在时间上的出现和发展所作的考察,那么,“人们为了理解法律和法律制度,这样地指出历史上的东西,似乎已经做了有关的一切事情或有关本质的事情,其实真正本质的东西即事物的概念,他们却完全没有谈到。”[61]这里,黑格尔的关键教诲要求抓住历史方法和概念方法的区别和联系:那种纯历史的研究与哲学的考察无关,出于历史特殊原因的发展不得与出于概念的发展相混淆;但是另一方面,只有概念方法才能揭示历史事物的本质,因为只有概念的考察才能做到:依据某种普遍性原则去指出某个历史性事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就是“事物的存在即是它的概念”这种玄秘说法的含意。在《法哲学原理》中,这个普遍性原则就是普遍自由和权利原则。依此原则,黑格尔的历史研究认为,罗马私法中的父权制、奴隶制恰恰是不法的、不合理的,因为它“对理性最起码的要求未给予满足”。但这一点只有通过概念的考察才能得到揭示,非概念的历史考察则无能为力,因为“这些法律按当时情况都有其意义和正当性,从而具有一般历史的价值,所它们是实定的,因此之故,它们又是暂时性的”[62]。这里可以看到马克思批判观点的滥觞:资产阶级法权关系的社会形式只是历史性的暂时的产物。还可以进一步看到,黑格尔从“对历史的概念式理解”及其“逻辑与历史统一”方法,在政治哲学中得到了与马克思高度一致的批判性原则:“某种法的规定从各种情况和现行法律制度看来虽然显然完全有根据而且彼此符合,但仍然可能是绝对不法和不合理的”[63]。由此观之,依据马克思的某些措辞来指责黑格尔把现实的历史变成抽象的历史,把历史的运动变成无人身理性的自我运动,这实在是一种很表面的看法,正是黑格尔指责那种单纯历史研究的特征,“外在的现象代替事物的本质”[64],根本无法说明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真实意图。
二、黑格尔对财产权问题的扬弃
黑格尔关注的对象就是现实的历史。拉吉罗一言中的:“或许除去亚里士多德,还没有一种政治体系像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样富于历史的内容”[65]。因此,黑格尔历史感的真正问题不在于他是否关注了现实的历史,而在于他是如何将“概念式理解”赋予这些现实的历史、特别是现代性的历史的。《法哲学原理》在开篇处就讨论所有权这个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按上述黑格尔的概念方法,事物的存在即是它的概念,法权的概念是自由。但自由如果不是幻想中抽象的“无限权力”,它就必须落实在特定的外在的对象上,这就是财产。黑格尔说,“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45附释)。人具有借助财产才能给自己的意志以定在,使之成为客观的(§46补充)。“人惟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41补充)。因此,使物成为“我的东西”是人的绝对权利(§44),不只是为了满足需要,首先是为了实现自由(§45附释)。这就是私有财产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之所在——它得之于自由和权利的概念。
很显然,黑格尔所谈这些乃是由洛克奠定的现代性前提观点,连卢梭和马克思都接受这一前提,现代政治哲学的分歧亦以此为起点而发生。简言之,马克思的革命世界观继续执着于财产问题,他批判财产权的资产阶级形式,以此挑战“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洛克信条。黑格尔则把眼光投向比财产更高的目标,他把财产当做只是现代人自由的“最初定在”,《法哲学原理》的全书结构中,所有权只构成自由的客观性的“抽象权利”阶段(即第一篇的“抽象法”),而把最终目标确定为,如何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国家制度层面上实现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以此挽救现代性的危机。重要的是,黑格尔以这种不同于马克思的卓异思路,同样拒斥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洛克信条,表现于两点:
第一,黑格尔认为,生命权大于财产权,因为生命权作为人格的权利在黑格尔看来是自由的最高内涵:“那些构成我的人格的最隐秘的财富和我的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的福利……是不可转让的,同时,享受这种福利的权利也永远不会失效。”(§66)而财产权只是自由的“最初的”和“有限的”定在,只在市民社会这一经济领域是最高权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黑格尔明确主张生命的价值高于财产的价值:“生命,作为各种目的的总和,具有与抽象法(抽象权利)相对抗的权利。……他的生命既被剥夺,他的全部自由也就被否定了。”(§127补充)在《法哲学原理》的第127节,可以看到黑格尔运用概念方法对所有权教条的抵制:“当生命遇到极度危险,而与他人的合法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它得主张紧急避难权(并不是作为公平而是作为权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定在遭到无限侵害,从而会产生整个无法状态,另一方面,只有自由的那单一的有限的定在受到侵害,因而作为法的法以及仅其所有权遭受侵害者的权利能力,同时都得到了承认。”(§127)德文中“紧急避难权”(Notrecht)的直译就是“不法”。黑格尔显然认为,当偷窃一个面包就能挽救生命,此种对所有权的侵犯不算暴行,而是对一个更高权利的肯定。因为,一边是“他人的所有权”受到有限侵害,另一边是“一个人的生命”遭受无限侵害,这种对比在概念上被揭示为:前者处于危险中的只是“自由的某种单一的有限的定在”,后者处于危险中的却是作为一种“无限”的生命本身。面临这种情况,黑格尔明确主张,生命权可以成为替“不法”行为辩护的根据,“因为克制而不为这种不法行为这件事本身是一种不法,而且是最严重的不法,因为它全部否定了自由的定在。”(§127补充)在思想史上,生命权是现代政治哲学所主张的另一项基本人权,它在霍布斯哪里获得了经典表述:自我保存是人类最大的自然权利。当生命权与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它产生出一种特殊的批判意味:在这种语境中,所谓生命权的实质是对财产权的否定,即“不法”,它的具体内容是指“穷人挣扎着活下去的权利”和“对有产者进行劫掠的权利”。这样一种生命权曾是法国大革命的一个口号,黑格尔则在一个更高的理论高度上,以“生命权”的名义质疑了洛克的私有财产权信条,从而将自己与主流自由主义分开,而跟卢梭和马克思站在一起。
第二,黑格尔进一步认为,对于更高的目标来说,无论财产权和生命权都可以放弃,这个目标就是国家。黑格尔的国家不是哪一个现实中的国家(尤其不是他所在的普鲁士国家),而是一个用来表示自由理念的建构物,黑格尔称国家是具体自由的定在形态,“它是最具体的形态中的自由,”(§33补充)这个具体自由的内容就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私利和公共善的统一。将黑格尔的国家概念当成基于狭隘的民族国家的极权主义和爱国主义,不仅误解了黑格尔赋予这个概念的那种深度,而且对于理解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主题不得要领。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就其对财产权和生命权的超越来说,乃是与马克思并立而行的又一个与主流现代意识形态完全异质的思路,其批判性价值有待重新评估。首先,黑格尔否定了“个人权利”这一现代政治哲学确立起来的至上原则:“不言而喻,单个人是次要的,他必须献身于伦理全体。”(§70补充)因为“人是被规定这过普遍生活的”(§258附释),他的一切特殊利益都应以普遍性作为出发点和目的。由此推出,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如果国家需要,它有权要求个人牺牲其财产乃至生命。(§324和§100附释)这里最重要的是,黑格尔提出,国家不是市民社会,它拒绝市民社会的主导原则,即把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利看做现代政治的最终目的:“有一种很谬误的打算,在对个人提出这种牺牲的要求这一问题上,把国家只看成市民社会,把它的最终目的之看做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324附释)黑格尔认为,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不是这样,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并非国家的本质(§100附释),国家的本质是作为自由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今天来看,在黑格尔这一观点中包括着对现代政治的深刻批判性理解。按照黑格尔的历史研究,在从自然状态走向公民社会这一实际历史过程中,随着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上升为现代政治的最高目标,作为政治公共领域的“公民社会”范畴亦下降为作为私人经济活动领域的“市民社会”,公民变成资产者,国家混同于市民社会。黑格尔努力重新划定这两者之间的界限,他的“市民社会”概念和“国家”概念与整个现代政治哲学传统分道扬镳:市民社会只是人们通过经济活动追求私利的领域,国家则是代表具体自由的一个更高的政治领域。黑格尔坚持抵制卢梭、康德所代表的契约论传统,其核心考量就在于,契约只适用于私人间的财产关系,契约论却把它推广到政治领域,契约论“把一般私有财产关系掺入国家关系中,……把私有制的各种规定性搬到一个在性质上完全不同而更高的领域。”(§75附释)在黑格尔看来,生命和财产只是“有限的东西”,属于自然领域,只有在生命、财产为国家而牺牲时,它们才“上升为自由的作品,即一种伦理性的东西。”(§324附释)基于对资产者的私利原则的蔑视,黑格尔甚至赞美“战争的伦理性”,他认为,战争因为蔑视尘世财产的虚无性而具有对现代性的升华作用:“战争还具有更崇高的意义,通过战争……各国民族的伦理健康就由于它们对各种有限规定的凝固表示冷淡而得到保存,这好比风的吹动防止湖水腐臭一样;持续的平静会使湖水发生相反的结果,正如持续的甚或永久的和平会使民族堕落”(§324附释)。耐人寻味的是,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范畴的新理解,但却拒绝了黑格尔从国家出发对现代性的批判思路,坚持在经济领域解决市民社会的一切困局:“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66]
随着市民社会与国家概念的界线重新勘定,黑格尔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特殊性与普遍性、只关注一己私利的经济活动与公共性的政治诉求之间的关系问题,规划为“市民社会与国家”这一问题,在《法哲学原理》中集中加以探讨。所以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将焦点落在“市民社会与国家”问题上不是偶然的。基于黑格尔对财产和私有制的贬抑态度,他不可能主张“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市民社会虽然在事实上是现代政治的实体,但它不可能成为现代政治的理想。黑格尔的名言:“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289附释),以其对现代历史的概念式理解,抓住了市民社会的本质。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就其以私利的特殊性为出发点来讲,标志着“伦理的丧失”(§181),“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182补充)而特殊性本质是无节制、无限度的,在一个以特殊性为第一原则的社会,人的欲望的扩张是永无止境的“恶无限”,其根源在于:“需要并不是直接从具有需要的人那里产生出来的,它倒是那些企图从中获得利润的人所创造出来的。”(§191补充)黑格尔已先行看到了马克思后来在《资本论》中所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即资本为了扩大市场而不断“创造”出新的需要和具有更高需要的人。黑格尔还看到了马克思更加重视的“社会问题”,即市民社会必然导致不平等和贫富分化,指出在市民社会,欲望的扩张和贫困的扩张同样是无限度的,财富的积累与“劳动阶级的匮乏”的增长同步进行。市民社会的悖谬在于:“尽管财富过剩,市民社会总是不够富足的,这就是说,它所占有而属于它所有的财产,如果用来防止过度贫困和贱民的产生,总是不够的。”(§245)究其原因,黑格尔指出,贫困是由“成为自由意志所有物”的那种特殊物质(即私有财产)所造成,这种私有财产对贫困的抵抗是“无限的”和“绝对顽强的”(§195)。所以,黑格尔认为,在发达的市民社会,贫困不能再被归咎为自然的不幸,而是一种“人造的自然”,市民社会中这种极端的不平等是一种“自然状态的残余”(§200补充)。黑格尔对现代市民社会的这种否定性态度,也许最突出地体现在,在他对现代社会等级结构的划分中,竟然没给当时已经羽翼丰满成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指定一个明确而合适的位置,而是把“普遍等级”给予了普鲁士的容克地主(参见§305、§306)。这种态度再次与主流的现代政治观点大相径庭,其后继者马克思则把这个“普遍等级”给予了无产阶级。
但另一方面,黑格尔辩证的政治思维也拒绝那种“始终死抱住普遍物”、而将特殊性完全排除的非现实态度。他以柏拉图理想国对私有制的彻底排斥,来例示这种态度的残缺特性(§46附释、§185附释),同时运用思辨方法最透彻地说明:自由的概念如欲获得其定在,就必须进入概念与它的实在之间的差别,从而获得特殊性的规定,只有这样,概念才能达到现实性。黑格尔以这种方法分析市民社会概念时所达到的那种深度和历史感,是对现代的成就与合理性所作的最公允最有说服力的辩护。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182补充),使每个人的权利特别是财产权成为正当的东西,并使之取得普遍性的基础和必要形式(§184)。表现为,在市民社会,所有权通过法律的承认而取得普遍性的形式,在这里,侵犯所有权等于侵犯“普遍物”,对一个人的侵害就是对全体的侵害(§218),“单个人生活和福利得到保证——即把特殊福利作为法来处理”(§230)。黑格尔甚至是在赞美,在秩序良好的市民社会,每个人都找到自己的位置,处于特殊等级,其权利得到承认,从而使整个世界变得充满生气、自由、功绩和尊严(§206附释)。最重要的是黑格尔认为,作为具体自由的必然环节,现代国家只有在市民社会这一现实中才能取得它的“定在”:国家“只有在……家庭和市民社会都在它内部获得发展时,才是有生气的。”(§263补充)只有特殊性才能给普遍性以“充实的内容和无限的自我规定” (§187附释)。那种认为黑格尔片面主张了“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看法似缺乏根据,因为黑格尔反复讲,“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260补充),“个人的特殊目的必须同普遍目的同一,否则国家就等于空中楼阁。”(§265补充)
尽管蔑视资产者对财产的那种态度,但基于辩证的政治思维对市民社会作为现代成就的肯定,黑格尔不可能像马克思那样主张消灭资产阶级财产权,并且认为财产的平等不可能的,这使他对财产权问题的看法呈现出更复杂的脉络。现代观点主张所有人在人格上一律平等,黑格尔指出,本质上这只是一个抽象的原则,尚未包含人的权利的特殊性内容,平等的要求只能在这一界限内成立,“平等只能是抽象的人本身的平等”,超出这一界限,要求平等地分配和私有财产,平等就变成“空虚而肤浅的理智”(§49附释),至多是一种单纯、不现实的善良愿望。黑格尔认为,财产的占有是处于抽象平等之外的问题,它属于特殊性领域,受到种种现象条件和外部偶然情况的制约。在这个领域要求平等,首先违反“精神”的本性,因为“精神”的发展处于无限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中,“特殊性就是不平等所在之处”;其次也与权利和法的原则本身相冲突,“在这里,平等倒反是不法了。”(§49补充)黑格尔认为,在财产分配问题上,平等应该限定在:每个人都有占有财产的权利,每个人必须拥有财产;“但是特殊性的规定,即我占有多少的问题,却不属于这个范围。由此可见,正义要求各人的财产一律平等这种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正义所要求的仅仅是各人都应该有财产而已。”(§49补充)现在可以看清,黑格尔对抽象平等的批判预演了马克思后来对蒲鲁东的批判。马克思坚决抵制了小财产所有制基础上的平等要求,对于蒲鲁东把平等当做经济的最高规律、人类“天命”的最后目的,马克思认为,这只是小资产者社会主义的幻想,黑格尔所谓“空洞的理智的抽象同一性”式的东西,这种19世纪特有的平等观念面对现代性资本主义扩张的强劲力量显得脆弱不堪,任何财产平均分配制度在现实中都行之不远。
三、黑格尔的“伦理国家”与当代中国的国家善政
综观《法哲学原理》全书,黑格尔把现代性之批判和拯救的目标定位为“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这是将思辨方法应用于政治哲学问题的最好典范。黑格尔把这种统一具体地标识为“国家”理念,毫无疑问,这个概念不是任何现实的国家,而是建构性的政治理想,远远超出直接现实,其性质类似于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两者对比:马克思的目标是全体个人对社会财富总和的联合占有,以及每个人个性的全面发展,其问题意识执着于经济领域和市民社会批判,尤其执着于解决现代最大难题财产权问题,显示了高度的政治理想主义。黑格尔的目标则是实现私利与公共善的完美统一,其问题意识本乎市民社会的财产问题而充满现实感;但就其坚信“人是被规定着过普遍生活的”,最终坚持普遍物对特殊利益优先、国家对市民社会优先来说,其问题意识又超越了市民社会、经济领域和财产权问题,而指向更高远的理想,政治气质近于古典共和主义。黑格尔的“国家”作为政治理想的内容在《法哲学原理》第260节作了标准表述:“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对于这个“国家”概念作为最高理想的建构特性,黑格尔有如下说明:“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258补充),它高于现实,“正好比精神是高高地站在自然界之上一样”(§272补充)。因此这个国家不是指现实中人类创造的制度,“毋宁说它简直是自在自为存在的东西,从而应被视为神物,永世勿替的东西,因此,它也就超越了创造物的领域。”(§273附释)
在财产权问题上我们看到,黑格尔揭示了一条即反对洛克的肯定式理解、又不同于蒲鲁东和马克思的否定性理解的另一种卓异思路,它就体现在《法哲学原理》这本书的“三段式”结构中:黑格尔把财产权及其批判当做只是自由发展的第一阶段(见该书的第一篇),即当做只是纯客观性的“抽象权利”予以扬弃,同时深刻批判了现代社会的私利原则和财产权不可侵犯的信条。在自由发展的第二阶段,即主观自由的“道德”阶段(该书的第二篇),黑格尔将财产权问题推进为:如何根除由于财富分配不均造成的贫困?在这里,他反对通行见解把慈善事业当做根除贫困的一条路径,理由是:基于个人善良的慈善事业作为“道德”的主观性,虽然是一种文明的进步,但仍然处在自由发展的抽象的不成熟阶段,表现为慈善捐助这种个人的善行因其建立于个人主观性的偶然性基础上,因而是靠不住的。黑格尔认为,解决财产分配和贫困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国家的普遍行动”,即建立起主观善良与客观制度相统一的“道德政治”和“国家善政”,这才进入了自由发展的第三阶段,即主客同一的“伦理”阶段,这就是黑格尔所谓“伦理性的国家”(见该书第三篇)[67]。
在思想史上,马克思对资产阶级财产关系之暂时性、历史性的理解,始终是最深刻的现代性批判。在马克思的政治规划遭遇暂时挫折的今天,重温黑格尔法哲学对现代财产问题的理解,我们发现这是可与马克思互为表里、而又别有洞天的另一种政治哲学思路,它既保持了对现代性的批判性理解,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实践感。质言之,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尽管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和资产阶级财产权的结构与形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黑格尔将现代社会中私利与公共善这一根本矛盾在概念上把握为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这个创意仍然不失其本质性的解释力。比如,对于经济快速增长的当代中国来说,按黑格尔模式,私利与公共善的关系可以勘定为资本市场与国家善政之间的关系。在这种语境中,黑格尔的“伦理国家”和“道德政治”学说产生出一种重要的政治借鉴作用。因为,在市场力量与国家力量之间,黑格尔认为国家的重要性高于市民社会,高于资本和市场,只有通过“国家善政”才能实现“道德政治”,这不仅是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抵制,在当代政治实践中也仍然是真理。就中国的情况来看,在承认多种所有制并存以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前提下,通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财富分配,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来抑制资本力量推动的各种恶性市场行为,大概是实现“道德政治”和大多数人福祉的唯一可能途径。因为,在不可能彻底消除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条件下,除了实行善政的“伦理国家”,没有任何别的政治力量可以和资本的力量抗衡。最近表现于“十二五规划”的一系列国家善政,如改善民生,提高普通居民收入,抑制贫富差距,关注人民幸福感等等,均某种程度地再次验证了黑格尔国家学说所揭示的重要真理。
--------------------------------------------------------------------------------
[①]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13页。
[②] 蒲鲁东:《贫困的哲学》下卷,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657页。
[③] 哈林顿:《大洋国》,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1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54页。
[⑤] 卢梭:《论政治经济学》,王运成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34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614页。
[⑦] 同上,第614页。
[⑧] 同上,第614页。
[⑨] 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50:“物属于时间上偶然最先占有它的那个人所有,这是毋须烦言的自命的规定,因为第二个人不能占有已经属于他人所有的东西。”
[⑩] 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孙署冰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271页。(以下引此书直接在引文后标注页码)。
[11]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8页。
[12] 卢梭:《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吴绪译,三联书店1957年,第70页。
[13] 参见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杨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76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42页。
[15] 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第41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8-39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34页。
[18] 马克思1846年5月5日给蒲鲁东的信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64--465页。蒲鲁东5月17日的回信见卢森贝《政治经济学史》第三卷,三联书店1960年,第217-219页。
[19] 蒲鲁东:《贫困的哲学》下卷,第593页。
[20] 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第284-284、336、360页。
[21] 同上,第297-298、317-318页。
[22] 同上,第355-356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55-156页。
[24]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42页。
[25] 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第356页。
[26]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5、90、92页。
[27] 参见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的第八章第Ⅷ节“马克思和蒲鲁东”,商务印书馆2009年。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42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615页。
[30] 参见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12页。
[31] 按照蒲鲁东的看法:“法国革命不过是一次争取土地法的暴动,而土地法实质上是国家把人民都变成土地所有者,从而取得税收来源。”参见《贫困的哲学》下卷,第593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33、536、539页,以及第二卷,第616-617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51页。
[34] 蒲鲁东:《贫困的哲学》上卷,第147、46页,以及下卷,第806页 。
[35] 这两个评价分别见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613页,和第四卷,第531页。
[3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31页。
[37]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的“说明”第2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
[3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33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80-481页。(以下引此书直接在引文后标注页码)。
[40] 马克思在批判哥达纲领的作者“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时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6页。
[41] 参见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第二篇论文,第379-412页。
[4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84页。
[4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505页。
[44] 参见同上,第452、269、498-505页。
[4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46]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49、46页。
[4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53页。
[4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47页。
[49]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7页。
[5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504、497页。
[5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37、140、138页。
[52] 参见蒲鲁东:《贫困的哲学》下卷,第579-580、609-611页 。
[53]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190页;以及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76页。
[54]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8页。
[55]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74页。
[56] 黑格尔:《历史哲学》上卷,王造时译,上海书店2003年,第16、13页。
[5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2页。
[58] 参见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205-206、217页。
[59]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1附释。
[60] 德文Recht一词有法和权利两种意义,在中文里或译作“法”,或译作“权利”。
[6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5-6页。
[62] 同上,第9、7页。
[63] 同上,第5页。
[64] 同上,第6页。
[65] 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杨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5页。
[6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32页。
[67] 关于黑格尔对慈善事业及其与“伦理国家”之间关系的看法,拙文《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有较详细的讨论,载《江苏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可以转载,或者已经得到本站授权外,请勿转载!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文章、图片及非本站版权所有的影视资料,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