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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盾:财产权批判的政治观念与历史方法*
  • 作者: 张盾  
  • 发表期刊: 20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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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果级别: A
  • 作者:张盾  

    内容提要 关于财产权的论争贯穿了整个现代政治哲学,并在马克思与蒲鲁东的争论中达到高潮。马克思高度评价蒲鲁东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批判,同时指出其根本缺陷是其小资产者社会主义立场和对资产阶级财产关系的非历史理解。马克思关于财产权的历史性理解认为:资产阶级财产关系不是自然的永恒的,而是历史的暂时的和必然灭亡的。这种历史性理解明显受惠于黑格尔。两人对比:马克思坚持彻底否定资产阶级财产权,代之以全体个人对社会财富总和的联合占有;黑格尔虽然拒绝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现代信条,但主张超越财产权问题,通过国家来实现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以此挽救现代性的危机。

     

    一、 财产权问题的政治之维

    财富和财产权问题一直是西方学界的热点,近年来国内学界也开始予以关注,这是一个重要学术动向。因为现代社会是经济型社会,财富的生产及其占有既是这个社会的实体,也是它的首要目标,这决定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从经济角度对现代社会的批判性理解,需要在政治上落实于财产权问题,庶可避免流于抽象和概念化。

    有关财产问题的持久讨论隐藏着有关现代政治的性质与根基的论争,贯穿了整个现代思想史,构成了马克思资本主义批判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总背景。如果从历史上划分,现代对于财产的政治理解经历了两个明显不同的时代。自17世纪英国革命之后的大约100年间,是财产权被正面理解并奠定为现代政治基础的时代。其理论上的关键一步,先有洛克提出,私有财产权是现代人自由和权利的首要基础,财产权的正当性来自劳动;斯密紧随其后,发现“一般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本质,从经济学的科学理论上支持洛克。自此,现代对于财产的政治信念有了一个真正的理论基础,财产和劳动成为现代政治哲学的基础性问题。洛克和斯密理论代表了自由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时代精神,即完全从正面理解财产权,把私有财产权当作自由的基础,不考虑(或看不到)财产权与贫困和社会不平等的存在是否有着某种内在联系。自18世纪中期起,随着现代性矛盾的凸显,这种正面理解被质疑,财产权开始被从反面指认为导致贫苦大众悲惨处境的原因,造成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引发一切社会问题的深层症结所在。卢梭1750年的出场可以作为这个财产权批判时代到来的标志。由卢梭唤醒的批判意识,第一次看到财产不仅不是现代政治无可置疑的基础,财产与其对立面贫困构成的矛盾恰恰是现代政治的最大难题,贫困是由财产权在政治上导致的一个后果,在18世纪以后逐渐被称为“社会问题”,该问题只有通过改变财产权的归属结构才能加以解决。这就是18世纪以后新版本的财产权问题,它从法国思想界开始,经过法国社会主义的一系列中介和发展,延伸到19世纪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思想界,最后在马克思与蒲鲁东的争论中达到一个高峰。

    按照马克思的看法,蒲鲁东在这场关乎现代政治根基的论争中“起了划时代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13页)因为将财产权作为一个独立问题提出,并将其确定为“社会问题”的聚焦点,是从蒲鲁东的著作《什么是所有权》开始的,这本书宣布:“财产权就是盗窃!”这本书问世的1840年正是马克思革命理论的问题意识从晦暗走向澄明的重要阶段,当时它对马克思的震撼可想而知。在此之前,特别是在圣西门和傅立叶那里,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对“社会问题”的解决,终未能将其焦点自觉落在财产权问题上。蒲鲁东的重要性在于,他是第一个对现代资产阶级财产权之合法性的某些最重要的“本质直观”提出致命批判的人:

    1、先占权。某物属于时间上最先占有它的那个人所有,这种先占权是财产作为一种权利之合法性的最古老的直观,它的历史可以上溯至罗马法,向下则延续到自洛克到诺齐克的现代权利观点。它被认为是私有财产的第一位守护神。蒲鲁东的批判矛头首先指向先占权。他极力证明:“先占”并非权利的自明前提,平等才是权利的自明前提,平等是正义的本质。(蒲鲁东,2009年,第271页)根据平等原则,蒲鲁东重新规定“占有”概念:第一,占有只能是平等的:每个人占有财富的份额不能妨害他人,这个份额必须是天下财富总额除以参与分割的总人数得出的平均数。第二,占有是变动不居的:对天下财富的占有尺度也要随同出生和死亡导致的人数变动而不断调整,这意味着构成所有权的占有行为是一个偶然的事实,所有权并非天然的绝对的权利。(同上,第87-88、322页)由上述两点推出,占有的原初概念是“平等占有”,而非“先占权”。

    2、劳动。劳动在现代成为财产权合法性的新基础,在理论上是洛克和斯密的创造:“劳动创造财富并确立财产权”。蒲鲁东力排这一现代信条,使劳动和财产的关系成为难题。蒲鲁东首先论证劳动没有使土地这种自然财富私有化的内在效力,以此反驳洛克。即使劳动产生所有权,也只适用于劳动的产品,而不适用于土地,因为土地是不能被私有的,只能被平等地占有。(同上,第141、121页)劳动产生所有权的正确含意应该是:劳动者是他所创造的全部价值的所有人,这种权利决不仅限于工人的工资。因此,当资本家用工资支付工人的劳动,在工人方面,这完全是无知;在资本家方面,这是盗窃和诈骗。(同上,第153、146-147页)解决的办法是“分割财产”,由劳动者和雇主分享全部产品和价值,其结果必然使所有人在财产和地位上都趋于平等,从而回归劳动的本来意义:“通过劳动,我们走向平等”。 (同上,第152、153页)

    3、收益权。如果说财产权的合法性根据来自占有和劳动,那么它的实现形式就是收益权。所谓收益权就是资本以产权资格索取剩余价值的权利。蒲鲁东力陈收益权是一种“反社会的”特权,其实现形式是地租、利息和利润,其本质则是所有权人可以不劳动而收获、不生产而占有的一种权力,因此收益权最突出地显示了财产权的盗窃特性,它实际上是对社会的产品预征的一笔反社会的税收。(同上,第193、206页)因此,收益权必须取缔,代之以一种 “合理收益”的新概念:既然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占用权,每个人就都是所有权人,从而每个人都有收益权,“如果劳动者由于所有权而不得不把地租付给土地所有人,那么,根据同样的权利,土地所有人也应该把相等的地租给予劳动者。”(同上,第212页)

    蒲鲁东通过上述对先占、劳动和收益权的三个批判击中了财产权的要害。因为,对现代人来说,正是“谁先占归谁所有”、“劳动致富”和“谁出资谁收益”这些基本直观,从根本上支撑着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它们是法律的先验基础。蒲鲁东批判这些直观,这等于是对现代“最神圣的东西”挑战,由此引起轩然大波,据说在1848年革命期间,体制内机构曾悬赏征集对蒲鲁东的抗辩,巴师夏著名的《经济和谐论》就是为了回应蒲鲁东而作。在同时代人中,只有马克思准确地抓住了蒲鲁东著作的用意及其价值:蒲鲁东把财产权勘定为政治经济学的根本问题,政治经济学总是从私有财产使人民富有这一事实出发为财产权做辩护,蒲鲁东则是从私有财产造成贫穷这一事实出发要求废除财产。“这就是蒲鲁东在科学上完成的巨大进步,这个进步使政治经济学革命化了,并且第一次使政治经济学有可能成为真正的科学。蒲鲁东的“什么是财产?”这部著作对现代政治经济学的意义,正如西哀士的著作“什么是第三等级?”对现代政治学的意义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版,第42、38-39页)

    需要说明,当蒲鲁东把财产权定义为盗窃,他反对的是现代资产阶级财产权,而非反对任何形式的财产权。确切地说,蒲鲁东要求的是那种以劳动以及自由平等的买卖为基础的最最不能让予的个人的财产,他正是以这种个人财产权的名义,要求伸张“穷人的权利”和“无产者地位的恢复”。他捍卫的实际对象是大革命后获得土地的法国农民、“小所有人”、“自由而诚实的劳动阶级”,资本主义的发展从根本上破坏了这些人的生存根基。(蒲鲁东,2009年,第284-285、355-356页)马克思非常准确地把蒲鲁东立场定位为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对这个立场予以坚决抵制,指出蒲鲁东在政治上徘徊于资产者与无产者之间,在理论上则摇摆于政治经济学和共产主义之间,认为“其实他远在这两者之下”,最终“不能超出资产者的眼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55-156页)马克思和蒲鲁东在反资本主义方略上的根本差异在于:马克思用来取代资产阶级财产权统治的“平等的自由联合”,不是以平等为基础的小财产所有制,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 ”。这种“联合占有”方略的根据来自于,现代生产已不是传统农业、手工业那种小生产,而是大工业和世界市场主导下的社会化大生产。而小资产阶级因其生存基础与现行生产体制相矛盾,必趋于没落和消亡。蒲鲁东以小私有财产权名义抗议资本主义的统治,他依据的是法国大革命所揭示的普遍平等原则;马克思则认为蒲鲁东主张的普遍平等的小财产权是不可能的,他依据的是他自己建构的一个全新政治理论:现代社会必将分裂为两大阶级的对立,一边是无产阶级绝对贫困化并最终成长为革命主体,另一边则是资产阶级占有全部财富,同时也使财富的生产和财富本身变成社会化的,从而为社会主义的共同占有制奠定基础。马克思坚持在这个框架内理解现代政治的一切问题。

    在批判资产阶级财产权这一共同理论事业中,马克思同蒲鲁东之间关于财产、阶级和社会结构的争论,对后世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反思历史,人们看到了财产与贫困问题在1789年法国革命、1917年俄国革命和1949年中国革命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同时也目睹了20世纪后期以来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某些重大变化。总的来说,被蒲鲁东和马克思批判的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压迫性依然是最基本的政治事实,但马克思理论遇到的最大挑战是,无产阶级的绝对贫困化并没有发生,被他寄予厚望的西方发达国家工人阶级反而从潜在革命主体退变成今日消费者大众,成为保守的政治力量,这个变化使马克思关于全体无产者对社会财富总和的联合占有的构想落空。同时,中产阶级的大量崛起改变了贫富两极对立的旧社会结构,也极大地修改了人们以阶级对立为核心的政治想象,使得蒲鲁东以19世纪法国小资产者为原型、以普遍平等为基础的个人财产权理论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当代西方学界出现的各种分配正义问题和平等主义财产理论等等,均显示着蒲鲁东的影响,也推动着人们重新反思马克思与蒲鲁东关于财产权问题的争论。

    回顾历史,法国既是社会主义思潮和财产权批判的故乡,又是小农经济这种落后生产方式的国度。马克思认为这是一个矛盾,他有一个判断:小资产者是社会矛盾的体现,体现在:“蒲鲁东一方面以法国小农的(后来是小资产者的)立场和眼光来批判社会,另一方面他又用他从社会主义者那里借来的尺度衡量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15页)其实以历史学的眼光看,对财产权的批判首先在法国启动并非偶然。因为,财产权是典型的现代政治问题,但财产问题的尖锐化在法国不是以马克思最关注的资本与劳动对立形式出现,而是以旧世界的特权压迫这种形式来表现。而全新的现代政治问题已经主导了历史,即财产应该成为现代人自由和平等的基础;在法国这个旧世界,只能通过革命的暴力和流血来彻底改变社会的结构,实现平等。可见,法国革命之所以是一场现代革命就在于,它是财产权批判的政治后果,它使对财产权的批判从一个理论观点变成了现实。法国革命的最重要成就,就是以法令的形式低价出售国有土地,使大多数贫困农民成为拥有土地的小财产所有者。所以马克思轻蔑谈到的法国农村小资产者,也许正是法国革命的成果,正是这样的社会基础孕育了法国社会主义和蒲鲁东。至于说到这种平等的社会结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如何站不住脚,那才开始进入马克思的问题。

     

    二、 财产权问题的历史之维

    如果说,马克思对蒲鲁东的第一个重要批判指向蒲鲁东所代表的小资产者立场,那么,他对蒲鲁东的第二个重要批判就是:蒲鲁东对财产权的批判研究缺乏历史感,此批判主要针对的是蒲鲁东的另一本重要著作《贫困的哲学》(1846年)。这本书不再满足于对财产权本身的批判,而是追求“科学的体系”,为此而模仿了黑格尔的“概念与历史统一”方法,将十个重要经济范畴纳入一种历史系列,称为经济发展的“十个时期”,并宣称这个分期“不是那种符合时间顺序的历史,而是一种符合观念顺序的历史。”(蒲鲁东,2000年,上卷,第156页)蒲鲁东对黑格尔历史方法的模仿根本达不到黑格尔的概念高度,反而损害了他此前批判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成就和光芒。马克思认为,蒲鲁东的谬误恰在于他的非历史观点,他在讨论经济体制问题时没有探讨17、18和19世纪“历史的实在进程”,特别是没有把这些现存体制看作是“历史性的和暂时的产物”,而是将其看做抽象的永恒的范畴,于是回到资产阶级经济学立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33、539页;第2卷,第616-617页)

    马克思对蒲鲁东的批判,学界多有研究。这里只强调一点:就在马克思开始启动对蒲鲁东论战的那个时刻,他刚刚突破性地发现历史唯物主义的新原理,从政治哲学角度可以认为,新历史理论是马克思在继承黑格尔历史方法和法国财产权批判基础上,重新设计的关于资本主义历史命运的一种政治理论,其核心观点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不是自然的永恒的,而是历史的暂时的,因而是必然灭亡的。这意味着,对资本主义的非历史理解就是对它的永恒性辩护,达不到历史性理解就达不到最彻底的批判。对马克思来说,蒲鲁东的价值就在于他把财产权问题带到历史研究的门口,正是在这种问题背景下,蒲鲁东成为马克思的长期论敌,对财产权的历史研究成为马克思毕生的研究课题。这项历史研究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充分展开,其中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是一个特别重要的篇章,在那里马克思不忘点明其初衷:“蒲鲁东先生称之为财产的非经济起源的那种东西,……无非就是资产阶级经济的历史起源,即在政治经济学各种范畴中得到理论或观念表现的那些生产形式的历史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版,第480-481页)尽管手稿里的历史研究内容在《资本论》中因为科学体系的需要而大大压缩,但它在马克思的学说中仍然具有绝对的重要性,因为马克思的意图十分明显:通过对财产权的历史性理解,他将给资本主义的合法性以最致命的一击。

    另一点需要预先说明的是,马克思对财产权的历史研究主要在生产领域展开,而较少在分配领域讨论问题,这和蒲鲁东形成鲜明的对比。今天人们看到,马克思对生产的特殊重视在20世纪备受诟病,认为马克思忽视了最重要的分配问题,只把分配当做生产的一个内在要素,由此带来了严重的政治后果。更重要的是,今天的财富问题已远远超出作为“实体经济”的生产范畴,而牵涉到金融、商业、服务业和物流业等更广泛的领域,仅仅着眼于生产已远不能解释财富和财产权问题,比如有人把比尔·盖茨的成功当成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的终结。尽管如此,就马克思同蒲鲁东关于财产权的历史研究之争这一学术史个案来看,我们将看到,从生产角度切入,赋予了马克思对财产权的历史研究以空前的深度和穿透力;另一方,尽管蒲鲁东也有从罗马帝国到法国大革命之间财产权变革的相当深入的历史研究(参见蒲鲁东,2009年,第379-412页),但恰恰由于他的研究滞留于分配问题而从未进入生产问题,从而根本上限制了他的研究工作的深度。

    从历史—生产角度理解财产,马克思发现,所谓财产的最原初涵义就是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他自己的东西”;最重要的原初生产条件是土地,财产权意味着“把大地当作劳动的个人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版,第484、482、476页)马克思又强调,这种原始财产关系必须以个人作为共同体成员为前提。马克思详细区分了这种以土地为基础的古代所有制的几种形式:古典古代(希腊和罗马)的、东方(亚细亚)的、中世纪(日耳曼)的等等;不论细节,它们一般的共同点是:以土地和农业为基础,生产的目的不是积累财富而是使用价值,以及最重要的劳动与财产的同一性:“劳动者是所有者” (同上,第490页)。这是作为辩证法起点的那种抽象同一性,它是全部财产权历史研究的起点,马克思认为,只有在这种劳动与财产同一的原始形式中,才能真正直观到作为现代最高信条的“劳动创造财富并确立财产权”的原初有效状态,在现代它反而失效并退隐。因为,只有在这种简单的原初状态中,个人相互间的经济行为才真正表现为“等价物的交换”:“在这里,所有权还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只要自己劳动的产品被他人的劳动购买便是如此。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以自己劳动的等价物为中介而取得的。”(同上,第192页)所以只有在这里才能看到洛克倡导的“私有财产之正当性来自劳动”,和蒲鲁东追求的“所有权之自由和平等”。

    但是这种抽象的同一性必然否定自身,在后来的发展中,“这样的等价物的交换转向自己的反面,由于必然的辩证法而表现为劳动和所有权的绝对分离,表现为不通过交换不付给等价物而占有他人的劳动。”(同上,第510页)马克思认为,劳动与财产的分离是一个历史过程,这个过程是现代资产阶级财产关系的历史前提,这个历史过程最能揭示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政治本质,他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以很大篇幅描述了这一历史过程。大致说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旧有的共同体经济结构被破坏,出现了单个的人可能丧失自己财产的条件。马克思详细讨论了三种“财产历史形式”的解体过程:首先是劳动者把土地看作是自己财产的那种关系的解体,即自由劳动的小农土地所有制的解体;第二种是劳动者对劳动工具的所有权的解体,也就是手工业劳动的行会制度的解体;第三种是劳动者的人身当作生产条件被人占有的农奴制关系的解体,这是劳动者与土地分离的又一种途径。(同上,第490-496页)这些历史过程的最后结果是:使一个民族的大批个人脱离以前作为其财产的客观生产条件,变成自由雇佣工人,同时使劳动的客观条件成为“他人的财产”和这些个人相对立(同上,第492、496页),也就是资本。这就是 “资本原始积累”。按马克思分析,所谓劳动和财产相脱离意味着:一方面,劳动作为脱离财产的单纯的劳动表现为“活劳动”,另一方面,财产作为劳动的产品获得了与活劳动相对立的完全独立的存在,表现为“对象化劳动”。在这种劳动和财产、活劳动和对象化劳动的否定关系中,人类的财产权观念发生了一次最彻底的巨变,即财产权的实现从简单公正的等价物交换规律变成以赢利为目标的价值增殖规律。

    通常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最致命的批判是剩余价值学说的发现,这只是比较早期的看法。今天政治哲学的问题意识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最致命的批判是他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去合法化,这项工作集中表现在1857年手稿里大量反复展开(而在《资本论》中又被大大压缩)的相关论述中。简单说,无论洛克、康德还是今天的经济学家都认为,现代财产权的合法性在于它基本依循着“劳动确立财产权”和“自由平等交换”的一般规则,在此基础上商业市场、金融市场乃至劳务市场通行的“合理赢利”原则与该基础并无根本冲突,反而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马克思则极力在他所发现的“劳动与财产分离”这一理论框架中论证:人类财产权的一般规范基础,特别是现代社会所宣扬的所有权的一般规律,在现实的资产阶级财产关系中被彻底颠覆了,这就是1857年手稿里所谓“所有权的两条规律”, 这是马克思对财产权的历史研究所得出的最重要的政治结论:“为了把资本同雇佣劳动的关系表述为所有权的关系或规律,我们只需要把双方在价值增值过程中的行为表述为占有的过程。例如,剩余劳动变为资本的剩余价值,这一点意味着:工人并不占有他自己劳动的产品,这个产品对他来说表现为他人的财产,反过来说,他人的劳动表现为资本的财产。资产阶级所有权的这第二条规律是第一条规律转变来的,……第一条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第二条是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同上,第463页)马克思断言,主流经济学家“没有能力把资本作为资本所采用的占有方式同资本的社会自身所宣扬的所有权的一般规律调和起来”。(同上,第452页)

    概括说来,马克思运用历史方法对现代财产权的批判研究包括两个部分:(1)对“资本生成的条件”的研究,证明所谓原始积累就是使劳动和财产分离的历史过程,作为资本主义的历史前提,其本质是对财产权的直接暴力侵犯,其具体内容是:“大量的人突然被强制地同自己的生产资料分离,被当作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抛向劳动市场。对农业生产者即农民的土地的侵夺,形成全部过程的基础。”(马克思,1975年,第784页)(2)对“资本现在实现的条件”的研究,这就是“不通过交换却又在交换的假象下占有他人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版,第505页),其本质是在自由平等的形式下对财产权的隐蔽侵犯。                       

    现在我们可以断言,《资本论》的最核心问题是财富和财产权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蒲鲁东才成为马克思毕生的重要论敌之一。另一个重要论敌是政治经济学,而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始终聚焦于财产权问题,这一批判在1857年手稿里充分展开,并突出表现在:马克思最重要的历史研究作品《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所针对的正是政治经济学关于“资本对他人劳动的果实有永恒权利的结论”(同上,P499)。历史研究的内容在后来出版的《资本论》第一卷中大大压缩。但从《资本论》本身的科学体系仍然可以看出:第一,《资本论》之所以从商品入手,是因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的元素形式” (马克思,1975年,第47页),商品分析的理论内核是财富问题。第二,《资本论》第1卷第二篇“货币转化为资本”,是浓缩了1857手稿关于财产权历史研究的全部内容之后才得以成立的理论问题,只有在财产权批判这个根本问题背景之下,《资本论》以下各篇关于剩余价值生产的研究才有其归属。因为按照马克思的根本观点,工业资本是私有财产权的现代形式,也是其最高完成形式,“只有这时私有财产才能完成它对人的统治,并以最普遍的形式成为世界历史性的力量。”(马克思,2004年,第77页)

    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所实现的最大理论推进,是从一般的财富讨论经过财产权的中介进入“价值”范畴,最后取得了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剩余价值学说。这种观点无论对理解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还是理解他的整个政治哲学,都是全然不得要领的,也许它只看到了价值研究在《资本论》中所占的巨大篇幅。就政治哲学问题的本质来看,“价值”只是马克思对财产权历史变更过程进行分析的工具性概念,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根本问题仍然是财产权问题。具体来说,原初财产关系中的劳动与财产的同一,表现为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后来由于“交换和交换价值的发展……导致劳动对其生存条件的所有权关系的解体”,那些跟劳动分离的客观劳动条件以货币、商业资本乃至工业资本等新形式取得独立的存在,马克思将其规定为“价值”:“在这种形式上一切原有的政治等等形式的关系都已经消失,这些劳动的客观条件已经只是以价值的形式,以独立的价值的形式,与那些已同这些条件分离的丧失了财产的个人相对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版,第504、497页)由此而发生了所有权关系和生产目的的根本改变,按马克思揭示,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生产也就是以价值增值为目标的生产,其本质是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的劳动。这可以证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理论归宿始终是财产权问题,《资本论》基于劳动价值论对剩余价值学说的全部研究,都是为了把财产权问题引入生产领域中来讨论,把价值增值过程揭露为对他人劳动的剥削,从而揭露资产阶级财产权的非法性和不义性。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为了回应蒲鲁东的问题。

     

    三、  从财产权问题看马克思与黑格尔法哲学

     蒲鲁东模仿黑格尔历史方法所带来的一个负面后果,是引发了马克思对黑格尔历史方法的激烈反感。在《哲学的贫困》第二章,马克思把矛头指向黑格尔历史方法:黑格尔把一切事物都归结为逻辑范畴,把一切历史运动都抽象为纯理性的运动。我个人认为,这次批判只与蒲鲁东《贫困的哲学》书中对黑格尔方法的拙劣模仿这个个案有关,它无法与马克思不时表达出的对黑格尔逻辑—历史方法的衷心赞美取得一致。不消说,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态度是充满矛盾的,正是马克思在这之前说过,黑格尔第一次为全部历史、特别是现代世界创造了一个全面的结构,黑格尔方法经常在思辨的叙述中把握到事物的真实本质[①]。(同上,第3卷,第1版,第190页;第2卷,第1版,第76页)我认为这才是马克思对黑格尔历史方法的真实而又准确的精神体验。

    黑格尔关注的对象就是现实的历史。拉吉罗一言中的:“或许除去亚里士多德,还没有一种政治体系像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样富于历史的内容。”(拉吉罗,2003年,第215页)但是仅仅做到关注现实的历史是不够的,在政治哲学中,更重要的问题是这种关注能否上升到一种“概念式的理解”。《法哲学原理》在开篇处就讨论所有权这个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按黑格尔的概念理解,权利的概念是自由,但自由如果不是幻想中抽象的“无限权力”,它就必须落实在特定的外在对象上:“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黑格尔,1982年,§45附释),“我的意志在所有权中对我说来成为客观的”(同上,§46)。很显然,黑格尔所谈这些乃是由洛克奠定的现代性前提观点,连卢梭和马克思都接受这一前提,现代政治哲学的分歧亦以此为起点而发生。简言之,马克思的革命理论继续执着于财产问题,他批判财产权的资产阶级形式,以此挑战“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洛克信条。黑格尔则把眼光投向比财产更高的目标,他把财产当做只是现代人自由的“最初定在”,而把最终目标确定为,如何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国家制度层面上实现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以此挽救现代性的危机。重要的是,黑格尔以这种不同于马克思的卓异思路,同样拒斥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洛克信条,表现于两点:

      第一,黑格尔认为,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生命作为人格的权利在黑格尔看来是自由的最高内涵,而财产权只是自由的“最初的”和“有限的”定在,只在市民社会这一经济领域是最高权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黑格尔明确主张生命的价值高于财产的价值。在《法哲学原理》的第127节,可以看到黑格尔对现代财产权信条的抵制:“当生命遇到极度危险,而与他人的合法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它得主张紧急避难权(并不是作为公平而是作为权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定在遭到无限侵害,从而会产生整个无法状态,另一方面,只有自由的那单一的局限的定在受到侵害,因而作为法的法以及仅其所有权遭受侵害者的权利能力,同时都得到了承认。”(同上,§127)德文中“紧急避难权”(Notrecht)的直译就是“不法”。黑格尔显然认为,当偷窃一个面包就能挽救生命,此种对所有权的侵犯不算暴行,而是对一个更高权利的肯定。因为,一边是“他人的所有权”受到有限侵害,另一边是“一个人的生命”遭受无限侵害;前者处于危险中的只是“自由的某种单一的有限的定在”,后者处于危险中的却是作为一种“无限”的生命本身。面临这种情况,黑格尔明确主张,生命权可以成为替“不法”行为辩护的根据,“因为克制而不为这种不法行为这件事本身是一种不法,而且是最严重的不法,因为它全部否定了自由的定在。”(同上,§127补充)在思想史上,生命权是现代政治哲学所主张的另一项基本人权,它在霍布斯哪里获得了经典表述:自我保存是人类最大的自然权利。当生命权与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它产生出一种特殊的批判意味:在这种语境中,所谓生命权的实质是对财产权的否定,即“不法”,它的具体内容是指“穷人挣扎着活下去的权利”和“对有产者进行劫掠的权利”。这样一种生命权曾是法国大革命的一个口号,黑格尔则在一个更高的理论高度上,以“生命权”的名义质疑了洛克的私有财产权信条,从而将自己与主流自由主义分开,而跟卢梭和马克思站在一起。

      第二,黑格尔进一步认为,对于更高的目标来说,无论财产权和生命权都可以放弃,这个目标就是国家。黑格尔的国家不是哪一个现实中的国家,而是一个用来表示自由理念的建构物:国家是具体自由的定在形态,这个具体自由的内容就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私利和公共善的统一。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就其对财产权和生命权的超越来说,乃是与马克思并立而行的又一个与主流现代意识形态完全异质的思路,其批判性价值有待重新评估。其中最重要的是,黑格尔不承认“个人权利”这一现代政治哲学的至上原则,他提出,国家不是市民社会,它拒绝把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利看做现代政治的最终目的:“有一种很谬误的打算,在对个人提出这种牺牲的要求这一问题上,把国家只看成市民社会,把它的最终目的只看成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同上,§324附释)今天看,黑格尔这一观点中包含着对现代政治的深刻批判性理解,按此理解,在从自然状态走向公民社会这一实际历史过程中,随着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上升为现代政治的最高目标,作为政治公共领域的“公民社会”范畴亦下降为作为私人经济活动领域的“市民社会”,公民变成资产者,国家混同于市民社会。黑格尔努力重新划定这两者之间的界限,他的“市民社会”概念和“国家”概念与整个现代政治哲学传统分道扬镳:市民社会只是人们通过经济活动追求私利的领域,国家则是代表具体自由的一个更高的政治领域。黑格尔蔑视资产者的私利原则,认为生命和财产只是“有限的东西”,属于自然领域,只有在生命、财产为国家而牺牲时,它们才“上升为自由的作品,即一种伦理性的东西。”(同上,§324附释)耐人寻味的是,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范畴的新理解,但却拒绝了黑格尔从国家出发对现代性的批判思路,坚持在经济领域解决市民社会的一切困局:“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随着市民社会与国家概念的界限重新勘定,黑格尔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只关注一己私利的经济活动与公共性的政治诉求之间的关系问题,规划为“市民社会与国家”这一问题,集中加以探讨。基于黑格尔对财产和私有制的贬抑态度,他不可能主张“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市民社会虽然在事实上是现代政治的实体,但它不可能成为现代政治的理想。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以私利的特殊性为第一原则,使欲望的扩张和贫困的扩张都成为无限度的,必然导致贫富分化和不平等。(同上,§185、§243-245)黑格尔对现代市民社会的这种否定性态度,最突出地体现在,在他对现代社会等级结构的划分中,竟然没给当时已经羽翼丰满成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指定一个明确而合适的位置,而是把“普遍等级”给予了普鲁士的容克地主。(同上,§305、§306)这种态度再次与主流的现代政治观点大相径庭,其后继者马克思则把这个“普遍等级”给予了无产阶级。

      但另一方面,黑格尔辩证的政治思维也拒绝那种“始终死抱住普遍物”、而将特殊性完全排除的非现实态度,他以其概念方法所达到的那种深度和历史感,对现代市民社会的成就与合理性作了公正而有说服力的辩护:“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同上,§182补充),使每个人的权利特别是财产权成为正当的东西,并使之取得普遍性的基础和必要形式(同上,§184)。那种认为黑格尔片面主张了“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看法似缺乏根据,因为黑格尔反复讲,现代国家只有在市民社会这一现实中才能取得它的“定在”,“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同上,§260补充)

      总之,黑格尔把现代性之批判和拯救的目标定位为“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把这种统一具体地标识为“国家”,这个国家作为建构性的政治理想,远远超出直接现实,其性质类似于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两者对比:马克思的目标是全体个人对社会财富总和的联合占有,以及每个人个性的全面发展,其问题意识执着于经济领域和市民社会批判,尤其执着于解决现代最大难题财产权问题,显示了高度的政治理想主义。黑格尔的目标则是实现私利与公共善的完美统一,其问题意识本乎市民社会的财产问题,因而充满现实感;但就其坚信“人是被规定着过普遍生活的”(同上,§258附释),最终坚持普遍物对特殊利益优先、国家对市民社会优先来说,其问题意识又超越了市民社会、经济领域和财产权问题,而指向更高远的理想,政治气质近于古典共和主义。

    在财产权问题上,黑格尔揭示了一条既反对洛克的肯定式理解、又不同于蒲鲁东和马克思的否定性理解的另一种卓异思路,它就体现在《法哲学原理》这本书的“三段式”结构中:黑格尔把财产权及其批判当做只是自由发展的第一阶段(见该书的第一篇),即当做只是纯客观性的“抽象权利”予以扬弃,同时深刻批判了现代社会的私利原则和财产权不可侵犯的信条。在自由发展的第二阶段,即主观自由的“道德”阶段(该书的第二篇),黑格尔将财产权问题推进为:如何根除由于财富分配不均造成的贫困?在这里,他反对通行见解把慈善事业当做根除贫困的一条路径,理由是:基于个人善良的慈善事业作为“道德”的主观性,虽然是一种文明的进步,但这种个人的善行因其建立于个人主观性的偶然基础上,因而是靠不住的。黑格尔认为,解决财产分配和贫困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国家的普遍行动”,即建立起主观善良与客观制度相统一的“道德政治”和“国家善政”,这才进入了自由发展的第三阶段,即主客同一的“伦理”阶段,这就是黑格尔所谓“伦理性的国家”(见该书第三篇)。

      在思想史上,马克思对资产阶级财产关系之暂时性、历史性的理解,始终是最深刻的现代性批判。在马克思的政治规划遭遇暂时挫折的今天,重温黑格尔法哲学对现代财产问题的理解,我们发现这是可与马克思互为表里、而又别有洞天的另一种政治哲学思路,它既保持了对现代性的批判性理解,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实践感。质言之,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尽管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和资产阶级财产权的结构与形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黑格尔将现代社会中私利与公共善这一根本矛盾在概念上把握为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这个创意仍然不失其本质性的解释力。对于经济快速增长的当代中国来说,按黑格尔模式,私利与公共善的关系可以勘定为资本市场与国家善政之间的关系。在这种语境中,黑格尔的“伦理国家”和“道德政治”学说产生出一种重要的政治借鉴作用。因为,在市场力量与国家力量之间,黑格尔认为国家的重要性高于市民社会,高于资本和市场,只有通过“国家善政”才能实现“道德政治”,这不仅是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抵制,在当代政治实践中也仍然是真理。就中国的情况来看,在承认多种所有制并存以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前提下,通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财富分配,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来抑制资本力量推动的各种恶性市场行为,大概是实现“道德政治”和大多数人福祉的唯一可能途径。因为,在不可能彻底消除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条件下,除了实行善政的“伦理国家”,没有任何别的政治力量可以和资本的力量抗衡。最近表现于“十二五规划”的一系列国家善政,如改善民生,提高普通居民收入,抑制贫富差距,关注人民幸福感等等,均某种程度地再次验证了黑格尔国家学说所揭示的重要真理。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57年、1960年、1995年,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1975年:《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

    2004年:《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

    蒲鲁东,2009年(珍藏本):《什么是所有权》,孙署冰译,商务印书馆。

    2000年:《贫困的哲学》,余叔通、王雪华译,商务印书馆。

    拉吉罗,2003年:《欧洲自由主义史》,杨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

    黑格尔,1982年:《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

     

    Political Concept and Historical Method on Criticism of Property Rights

     

    The dispute of property rights had run through the whole history of mod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and achieved its climax in the debate between Marx and Proudhon. Marx gave a high appreciation of Proudhon’s criticism on Bourgeois property rights, but he also pointed out that the fundamental defect of Proudhon’s viewpoint was his socialist position as a petty Bourgeois and his unhistorical comprehension on the relation of bourgeois property. According to Marx’s historical understanding on property rights, we can find that the relation of Bourgeois property is not eternal but temporary, historical or inevitably doomed. Obviously, Marx’s historical understanding benefits from Hegelian idea. To compare them, we notice that Marx insists on abandoning the rights of bourgeois property, instead, he advocates that all the individuals should possess the social wealth in a united way; while Hegel claims that in order to overcome the crisis of modernity, we should ignore the problem of property rights, and achieve the unity of particularity and universality through the state, though Hegel also denies the modern credo that “Private property is sacred and invio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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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历史唯物主义与近代政治哲学的关系研究”(11BZX006)的阶段性成果。

    [①]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190页;以及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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