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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生:自然、人为与自由:马克思对话施特劳斯
  • 作者: 王福生  
  • 发表期刊: 201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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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果级别: A
  • 作者:王福生  

    [摘要] 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继承者和批判者,马克思哲学以自由为其基本主题。施特劳斯从回归古典政治哲学的立场出发,对现代的自由观念给予了激烈批判。这在两者之间构成了一场隐微的对话,其核心是对自然与人为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的生命活动创造的产物,而人的生命活动是以意识为中介在社会中实现自身自然本性的活动,这里的“自然”既是自然感性又是自然本性,人为自由“以意识为中介”,并非任意,而是“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施特劳斯则以不同于自然感性的自然正确对抗现代的人为自由。由于对自然与人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不同理解,施特劳斯对现代自由观念的批判并不适用于马克思。
    [关键词] 自由;自然;人为


    自由是一个高贵的字眼,但却不是从来就有的。自由观念作为“划分古代和近代的转折点和中心点”,首次表达在基督教之中,“并成为新世界形式的普遍而现实的原则。”[1]不过,即使是在基督教中,自由在宗教改革以前也不是一个主流观点。著名的奥古斯丁与贝拉基的争论就是其典型的例证:贝拉基强调自由,认为上帝造人时就让人自由,人凭自由就可过善而无罪的生活;奥古斯丁则强调人的绝对无能为力,认为人唯有仰赖神的无从捉摸的恩惠才能得救,所谓“教会之外无救恩”;争论的结果是奥古斯丁“赢得了最大的胜利”。[2]事情发生变化是在宗教改革之后。当路德把宗教放置在人的精神里面,并认为得救是人自己的事情,人凭自己的精神而与自己的良心发生关系和直接面对上帝的时候,自由再一次被承认为是神圣的了。不过,这种自由“仍然只是在胚胎状态中,并且他(路德——引者注)是采取了那个把它老保留在胚胎状态中的形式的。”[3]


    自由摆脱这种胚胎状态而成长为现代思想的主导价值之一是在康德那里完成的。在康德那里,自由是与自然必然性相对的概念。自由是行为不受意志卑下的欲求能力如欲望、嗜好、快乐等制约而只遵循意志的普遍目的的状态。因此,遵循自然必然性而进行的改造外部自然的实践活动不是自由的,只有意志自己决定自己的道德实践活动才是自由的。不过,意志自己决定自己只是一个纯形式的原则,而任何行为都必然要涉及到物质自然的一面,康德哲学由此陷入了不可解决的困难。后来,黑格尔在康德《判断力批判》和基督教三位一体思想的启发性重新解释了自由概念,并把它发挥成为绝对精神自己实现自己的客观历史过程。在黑格尔这里,被康德只理解为主观的思维被改造为主客观统一的绝对思维,不过,要想使这种统一不停留于纯粹的抽象,绝对思维就必须经过一个从统一中分离出来再重新回归统一的辩证发展的历史过程。黑格尔就这样通过改造主体观念和引入历史原则而重新改造了自由观念。在这种自由观念中,人的自由在于承认,其核心是按照绝对精神实现自身的内在的历史逻辑而活动。


    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继承者和批判者,马克思哲学以自由为其基本主题,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其最终旨趣。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既不是道德实践领域中的纯形式的自由,也不是源自承认的自由,而是人的对象性的生命活动创造出来的历史性产物。马克思认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4]而这也就意味着,人一方面是禀有天赋和才能等等的能动的存在物,另一方面是其需要和欲望的对象不依赖于他而存在的受动的存在物。这说明人是一种对象性的存在物,人满足自己需要和欲望的活动是一种对象化的活动。“但是,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就是说,是自为地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5]也就是说,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人不但在自己的存在中也在自己的知识中确认和表现自己,而且,只有通过在知识中确认和表现自己才能在存在中确认和表现自己。马克思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6]这也就是说,人有人的内在尺度,对象有对象的内在尺度,因为“内在”不仅有“固有”、“本有”的意思,而且还有“潜在、有待发展”的意思;人的对象化的生命活动就是把人和对象的内在尺度同时运用到对象上去(通过意识的中介)的过程,并因而是自由自觉的活动。[7]


    但由于人的对象性的生命活动要在社会中实现,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性的过程中创造人的社会联系,而“只要人不承认自己是人,因而不按人的方式来组织世界,这种社会联系就以异化的形式出现。”[8]于是,作为自己“自由的生命表现”、并因此而构成自己“生活的乐趣”[9]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被贬低为维持人的肉身存在的手段。在马克思看来,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就是这种以异化形式出现的社会形式的典型。由此,马克思激烈抨击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民主制度:“先生们,不要受自由这个抽象字眼的蒙蔽!这是谁的自由呢?这不是一个普通的个人在对待另一个人的关系上的自由。这是资本压榨劳动者的自由。”[10] “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而缔结契约的。……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11]


    可以看出,马克思抨击的是自由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权形式而非自由本身。“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12]而且,根据马克思对社会历史发展的辩证理解,自由必然会由某些个人的特权发展成为每个人都可享有的普遍权利,其必然性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日益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日益集中必将达到同其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13];其途径是消灭现状状况的现实的共产主义运动,引领这种运动的是这样一种理念:共产主义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它是……自由和必然……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14];其社会表现形式是: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将被自由人的联合体所代替,而自由人的联合体“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5]


    施特劳斯哲学的主旨在于应对“现代性危机”。在他看来,所谓现代性危机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危机,因为人们对之产生怀疑的“现代方案”正是由现代政治哲学最先制定的,而现代政治哲学已经沦为一种意识形态。[16]因此,为了理解和克服现代性危机,“我们必须回到政治哲学最初遭到破坏的地方,回到现代政治哲学的诸起点,回到现代哲学还不得不与古代政治哲学一争高下之时。”[17]而在他看来,现代政治哲学反叛、修正古典政治哲学的地方最主要的乃在于从强调人之义务的自然正当向强调人之权利的自然权利的转移(nature right的歧义性正好说明了这种理论上的纠缠)。


    施特劳斯根据自己对古典作家的解读认为,作为古典观点的自然首先是区别于神的东西,其次是区别于习惯的、人为的和祖传的东西,最后,自然的不仅意味着好的、正确的,还意味着初始的、最古老的,因而自然乃是标准;古典哲学则始于对自然的发现,终于对自然正当的知识的达成,而这也就从一般哲学推进到政治哲学了。[18]在施特劳斯看来,现代政治哲学家们同样接受了自然与习俗、自然与人为的对立,只不过把它描述为自然与自由的对立从而赋予它完全不同的意义。比如霍布斯,他一方面保留了自然法的观念,另一方面却抛弃了“人的完满性的观念”,认为“倘若自然法的原则不为情感所信任或赞同,它们就不会有实际作用。自然法一定得从一切情感中最强烈者推演出来。”[19]这就把自然拉低到自然的人性,实际上是以人的欲求来规定自然以及自然法了。而其结果就是,现代自由观念的昌盛:“现代历史观的信奉者们把自然乃是规范这一前提当作是神话而加以拒绝;他们拒绝承认这一前提:自然比之任何人为的产物具有更高的尊严。相反地,他们或者是把人及其产物(包括他们那变化不定的正义观念)看作是与其它一切实在的事物同等地自然;或者是强调在自然的领域与自由或历史的领域之间的根深蒂固的二元论。在后一领域中,他们认为人的世界、人类创造性的世界远比自然高超得多。”[20]


    不过,既然正是由于现代政治哲学的上述改造才最终导致了现代性的危机,那么,要想走出危机,要必须对现代政治哲学所带来的诸多现代观念、诸如历史主义和自由等等进行批判,从而恢复古典政治哲学及其精神,诸如自然正当和人的完满性等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对现代自由观念的批判中,施特劳斯把马克思也纳入到了他的视野之中。比如马克思认为“自由的人就是共产主义者”[21],施特劳斯则援引尼采对共产主义及共产主义者的质疑说,所谓共产主义者不过是“最末的人、最堕落的人”,并认为“尼采对可能未来的前瞻(即超人的出现——引者注)在某种意义上比马克思的前瞻具有更深的政治涵义”[22],因为“从政治行动上看,尼采所说的比马克思所说的要不确定得多、含混地多。”[23]再比如,施特劳斯认为马克思的社会理想,即“自由人联合体”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古代经典已经告诉我们:社会的基础只能是意见,意见被政治化和社会化就是意识形态,社会只能以意识形态为基础;而知识和真理只是少数哲人的目标 ,而不能成为社会的目标,如果执意要以真理取代意见作为社会的基础,就会瓦解社会所赖以生存的基本要素从而危及社会、危及大多数人。在施特劳斯看来,绝对完美的政治制度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实际可行的最佳制度乃是法律统治之下的高尚之士的统治或者混合政制,而现实社会生活中最好的政治制度只能是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然而,马克思却严重低估了自由民主社会所保护的正派、同情心、礼貌以及合法自由的价值,自己的设想却被历史证明极易流于一种新的专制形式。[24]


    如何看待施特劳斯对现代自由观念、特别是马克思自由观念的批判呢?我们的基本观点是,施特劳斯对现代自由观念的批判或许适用于比如霍布斯、康德等前黑格尔和其他持类似观点的后黑格尔哲学家,但并不适用于黑格尔和马克思(我们这里只谈马克思)。主要有如下两点理由:


    第一,马克思强调人为自由但并没有因此而贬低自然,也没有抛弃人的完满性的观念。在马克思看来,人的自由虽属人的自由创造,但此创造并非任意而为,因为创造源于人的自然本性,依于美的规律,止于人的本性的完美实现。马克思的自由思想与施特劳斯所揭示的古典的自然正确思想一样,是在与“自然的人性”的关联中成立的。所不同的是,在施特劳斯看来,“欲望有着自然的顺序”[25], 人的欲望的顺序指明了人的自然构成,指明了“对人而言何者本于自然就是善的,或者是自然的对人而言的善”[26],而使人的灵魂区别于动物的灵魂的,乃是理性、语言或理解力,因此,对人而言,善的生活是就是最大程度地保持头脑清醒的生活,就是哲学生活,“合于自然的生活是人类优异性或美德的生活,是一个‘高等人’的生活,而不是为快乐而快乐的生活。”[27]而马克思则试图打破这种欲望的等级制,在他的理解中,合于自然的生活就是“为生产而生产”的生活,就是自由“发展人类天性的财富这种目的本身”[28],因此,真正自由的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29]。相比较而言,马克思所设想的不局限于任何一个活动领域(不管是“低等的”物质生产劳动领域,还是“高等的”哲学生活领域)的人的自由活动无疑是更符合人的完满性的观念的。


    第二,马克思“为生产而生产”的人的完满性观念和“自由人联合体”的完美社会理想不是实证化的,而是希望的和目的论的。马克思对自由的历史性理解,既是对现实历史过程的科学分析,又是对某种最高理想的信仰和坚持,前者被后者所引导并被赋予力量,二者的完美结合构成了马克思思想的经久不衰的力量所在,正如卡尔•洛维特所说:“历史唯物主义是国民经济学语言的救赎史。似乎是一种科学发现的东西,……从头到尾都充满了一种末世论的信仰,这种信仰在他那里规定着所有具体断言的全部力量和有效范围。在科学上论证无产阶级的弥赛亚主义使命观,并通过纯粹确认事实来激励千百万追随者,这是不可能的。”[30]由此,我们可以说,施特劳斯对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思想的批评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在实践上是危险的。在理论上,施特劳斯误解了“自由人联合体”的目的论性质,从而将其实证化了,而即使是从实证化的角度来说,马克思这一社会理想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大概也不会大于施特劳斯回归古典这一理想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在实践上,“自由人联合体”这一思想的实证化和不被信任,会给人们带来一种现实不可批判、未来无所依凭的无力状态,施特劳斯貌似激进的现代性批判由此走向对自由民主制度的由衷赞美和对古典传统复兴的消极等待就是明证。[31]实际上,等待在本质上是绝望的、无所动心的和无所谓的,因而不会成就任何东西,与此相反,目的论和希望在本质上却是信赖的、耐心的和充满了爱的,因而能把人从一种不再期望任何东西的听天由命态度中解放出来。[32]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 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26-127页。
    [2] 弗里德里希•希尔:《欧洲思想史》,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8页。
    [3] 黑格尔:《哲学讲演录》第三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77页。
    [4][5][6][8][9][1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05、107、58、171、184、81页。
    [7] 王福生:《马克思实践概念的文本分析》,《学术交流》2008年第4期。
    [10][15][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27、294、85页。
    [11]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6、269页。
    [12]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63、409页。
    [16] [17][23][24]施特劳斯:《苏格拉底问题与现代性》,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第1、2、46、156页。
    [18][19][20][25][26][27] 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83-97、183-184、12、127、128、128页。
    [22] 施特劳斯:《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与政治哲学》,贺照田主编《西方现代性的曲折与展开》,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6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124页。
    [30] [32]卡尔•洛维特:《世界历史与救赎历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第53、244-245页。
    [31]甘阳:《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导言”,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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