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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托邦”思维与普遍伦理
  • 作者: 王振林  
  • 发表期刊: 200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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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果级别: A
  • 作者:王振林  

    摘要:“乌托邦”无疑是人的一种思维定式,这种思维定式所诉求的规范性与普遍有效性是人类理性使然。理性的变式不仅为我们纪录下了不同样态的普遍伦理,而且使道德哲学呈现出从形而上的论证转向一种后形而上论证的发展趋向。
    关键词:乌托邦;理性;普遍伦理


    “乌托邦”思维是理性的一种天然倾向。理性作为人的言与行的规范性基础,自身内在地便负荷着对普遍统一性的理想承诺与吁求。理性的变式不仅为我们纪录下了不同形式的普遍伦理,而且使之呈现出从形而上的论证转向一种后形而上论证的发展趋向。不管传统的基于先验理性基础上的形上承诺的普遍伦理学,与当代基于实践理性基础上的非本体论的普适主义是否可行,然而,理性所诉求的普遍有效性及其理想冲动,总是激励着人们满怀信心地去实现它。

                           一

    哲学自产生以来,便致力于用理性的原则来思考存在与世界的总体性与统一性。道德哲学也不例外,也产生于对体现在认识、言说和行为中的理性反思。理性作为人的言与行的规范性基础,不仅承载着普遍的同一性承诺,而且蕴含着应然的权威性诉求,从而成为人同为人的言与行的非个人的普遍有效的内在参照系或道德律令。在传统的道德哲学中,道德律令的普遍有效性论证或勾挂在超验的上帝之上、或内藏于先天的人性之中,由此产生了两种对立而不可调和的道德路向:一种试图把生活同化到世界的“客观理性”中去,另一种则把注意力集中在人的“主体理性”之上
    众所周知,宗教道德律令的普遍有效性建基在神的外在权威之上。道德律令作为公正善良、全知全能的上帝意志的表达,其“应然”的权威性本身就内蕴着一种普遍“必然”的品性。创世秩序和救赎历史则为神圣律令的必然性与应然性的普遍有效性,提供了神学本体论和救世神学世界观的理由。神学本体论的论证说明:人与世界中的一切存在物作为创世主---上帝的造物及睿智立法所建立起来的世界结构,不仅在本质上具有一种目的论的内涵,而且也获得了其“定性”。人既然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创造出来的,是理性存在秩序的组成部分,那么,人就应当服从上帝及其道德律令。如果说神学本体论的论证为道德律令“应然”的权威性与普遍有效性奠定了形而上的世界观基础,那么,上帝基于公正的审判,源于善良的拯救,则指明了人类灵魂抑恶扬善的救赎路途,并保证着道德律令必须不偏不倚的恪守与应用的普遍“必然性”。在此,“各种道德规范和道德原理或者被人们看作是充满了价值的、合理的‘事物秩序’所具有的成份,或者被人们看作是一种可以为典范、能够导致拯救的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1](P52)由此人们在超验的创世主和救世主的存在和作用中,为自己找到了生存与行为的理性根据,人同为人,都是上帝的子民,都应该无条件地恪守上帝的神圣律法。
    上帝的神圣律法同时又包含着对至善性、完满性与同一性的“乌托邦”吁求,因为它决不是以人的狭隘眼光作支撑,而是通过追溯最深刻、最终极的东西来确保人的精神心魂的要求与满足;用永恒的、崇高的、无限完美的神圣生活渗透人的世俗生活,从而将人的精神心魂提升到一个新的视界,给人的生活注入一种崇高的理想性,使人确信有限生活必须从无限中获得支持,精神生活产生于一个更高的源泉而不是与感官世界共生存。所以,宗教力量的介入,对人的本性、精神生活及其价值观发动了深刻的变革,向人启示了一个独立的内心世界,即坚持人自身行为动机纯洁性本身的绝对价值。同时,宗教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一种意识:即一方面对有限与无限、崇高本性与低下本性之间区别的意识;另一方面突破尘世僵硬的、狭隘的生活图式的限制,唤醒人们对永恒与不朽的莫大向往。人生虽短暂易逝,但它的目标是崇高的,它的基础是坚实的。人之行为、尘世的有形世界只有在神圣律法与彼岸世界的法庭面前来证明自己、净化自己与提升自己,并为自己的生存与行为作辩护。人只有分享上帝的荣耀、完美与永恒,才能获得一种无法想象的精神满足,并使善对恶的战胜得到保证。人只有通过直接的神交体认大全,才能形成对尘世的完全超越,使原本仍停留在有限生存阶段的精神心魂摆脱其有限性,生成人性中的绝对、本质上的普遍性。所以,在人的生活底蕴之处,人与上帝之间的对立被超越了,因为人与上帝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人际间的排外性、敌对性,同时也在一种包罗万象的理想统一中被完全超越了,因为人同为上帝的造物,都是兄弟姐妹。由此可见,宗教既暴露出我们人类生活中根深蒂固的二元论,同时又力图通过神秘的形态来帮助人们超越它。正因为此,宗教才赢得了一个独立的地位和提高人的内在生活水平的力量,如若放弃这一精神基础,宗教便会丧失其在人生现实生活中的独特性。
     
                             二

    宗教神学的普遍律法在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置疑与批判中崩溃之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法则的应然性与必然性,无论如何都再也不能以超验的创世主和救世主的存在和作用为其论证的前提了。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的“客观合理性”理由必然要被“主观合理性”理由所取代。诉诸理性,依据人性为道德规范的合理性提供一种证明与辩护,从而使道德规范的权威性由神的外在终极律法转向主体自律的世俗化基础上,在人性与道德规范之间建立一种坚实而可靠的联系,则成了现代道德哲学的普遍价值取向。但是,宗教所激发的追求普遍的非个人的道德标准以及对终极性、完善性的理想吁求,依然是现代道德哲学努力的目标。
    如果理性从自然或救赎历史的客观性退缩成为具有行为和判断能力的主体的精神,那么,我们能否从人的道德行为中找到摆脱人类的有限性,同时又对一切有理性的人普遍有效的非个人的道德原则?如果能,人的理性主体具有什么样的普遍的天然本性?什么样的人性特征才是道德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基础呢?能否从“自然而然的人性”合理地推论出道德律令从而在二者之间建构牢固的关系?所以,揭示与描述人性的本质特征,并从其所理解的人性之“是“的前提出发,推论出人之”应该“的道德规则及其戒律的合理性、有效性与权威性,为人性的本质特征与道德戒律之间必然而坚实的关系作出合理的辩护与论证,则构成了近代道德哲学的首要任务与本质特点:即道德论证与论证道德。
    尽管现代道德思想家在如何重建道德价值观上,具有着不尽相同的思维路向、论证方式和理论构成。然而,所有这些思想家在构建新的世俗化道德的有效性论证的运动中,欣然认定应在主体自我中寻求道德法则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强调人的价值标准应该以人的“本身的品质为标准的”绝对地位。诉诸理性,归依人性,“不在别处而只在自身寻找合理证明原理的要求”,成了现代道德哲学追求的共识。这种以人的理性对抗神性,以抬高人性,从人的理性本性中寻求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源泉与动机的论证道德,经历了几个世纪漫长而曲折的探索与嬗变、辩护与论证,不仅使人在自己的内在本性中找到了生存与行为的理性根据;从人的道德行为中找到了超越个体主体局限性同时又对一切理性主体普遍有效的“绝对命令”,而且使原先有限与无限、崇高与低下这种外在的区别意识,现在内化为人自身中感性与理性、崇高与平凡、自由与强制的对立。同时也证明了挫抑、平伏与超越人的自然倾向,追求至善与崇高是人的理性主体天性中的一种需要。
    然而,无论人的主体理性的统一及其所负载的道德规范有怎样的优点,这种以人为本的论证道德,一开始便面临着两个难以克服的困境:即什么样的人性特征才是道德法则无可辩驳的权威性基础?我们何以能够从人性之“是”中合理地推出人之言与行的“应然性”?两个问题,一个引发了道德权威的危机;另一个则孕育着现代论证道德的内在毁灭。因为,当现代道德思想家摆脱了传统道德的外在权威而确定了自我之后,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选择他自以为“是”的人的本质特性。因此,他们不是在道德理性的特征上,就是在以主体理性为基础的道德实质问题上争论不休。这样,互不相容的道德体系之间的“诸神之战”便造成了一种精神氛围:任何道德言辞不仅丧失了全部权威性的内容;也丧失了理性统一性与普遍有效性尺度,结果使企图维护客观的非个人道德标准的现代论证道德的绝对主义理想陷入了道德“多元论”与相对主义的“大灾变”。另一方面,当现代道德思想家根据自己在人性问题上的独特见解而为道德信念寻找合理性基础的同时,又从传统道德哲学承继了一套道德信念,而这套道德信念与其所理解人性之“是”概念一开始便南辕北辙,无法相合,因而便注定了现代论证道德无法有效地证明:既然人是这样的,人就应该以这种方式行事。所以,如同精神事物中司空见惯的那样,现代论证道德表面的胜利,从理论上便预示着它内在的毁灭与失败。

                               三

    现代之后,厌倦种种形上设定的趋势开始增长并被远远的推到幕后,理性以及乌托邦的核心:应然性、普遍性、统一性被当作负面的东西遭到怀疑、敌视与批判,而把注意力集中在人的具体活动。道德哲学的这一转向表明:伦理学的旧支承物业已崩溃,人们一向总是在事物或人之本性中寻求客观真理,并从中逻辑地推导出伦理道德的训谕和指令是徒劳的。但对普遍伦理本身永远不会毁灭的确信仍存,时代仍然期待着一种理性的统一,问题的实质是通过什么途径?哈贝马斯的普适主义话语伦理学,以没有基础主义的交往理性的顽强声音,吁求着、企划着、辩护着普遍伦理的应然性与可能性,使道德哲学从形而上的论证转向了后形而上的论证水平之上。
      传统普遍伦理的基础是先验理性,并由之形成了一种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后现代主义反其道而行之,放弃理性概念,以极力避免一切理想化。哈贝马斯既反对理论对实践的经典优先地位,及逻各斯中心论的狭隘理性观,同时又坚持把理性视为人的主体,在生产、生活、交往和思维活动中的根本原则和态度。因为,没有这种根本原则和态度,一切都将陷入混乱,一切都将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理性的摧毁必然是社会的非理性化、非道德化。所以,哈贝马斯话语伦理学的任务就是针对传统道德哲学与后现代语境,为普遍伦理提供一种令人信服的替代物。但是,为避免重蹈形而上的覆辙,这个替代物既要坚持理性的普遍性与绝对性内涵;又要同理性先验的形上基础保持距离,这就是将理性从先验的层面下降到实践层面,使传统的先验理性降格为“交往理性”。“交往理性”作为“实践理性”不再具有先验哲学中作为支配孤独个体道德践行的先验的形上性质,而是生成、体现在主体际的对话活动中并与交往行为的普遍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相勾连。在哈氏看来,道德的“约束性”不是先天源自于没有世界的主体自律性,而是建基在主体间相互承认的道德规范或日常实践基础上的。在日常交往实践的有效范围内,一种跨越多种层面的交往理性,不仅为人的交往和生活方式提供了一种准绳,而且也确定了行为者的责任与义务。
    交往理性的践履,诉求的是对交往有效性要求与话语规范的恪守。这种诉求虽然还带有康德“绝对命令”的遗韵,体现出一种对普遍有效性的追求,然而,由于理性的变式,其道德普遍性的论证形式与内容,都同康德抽象、绝对的普适主义道德观相区别。哈贝马斯基于“交往理性”的社会伦理原则的普遍有效性,不是像康德那样从先天的纯粹“理性事实”演绎出“绝对命令”的普遍有效性,而是要求在主体际的实践话语中,生成、检验、修正与丰富为人们所恪守的规范性约定。道德规范、伦理原则普遍有效的可辩护性,只有在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日常实践的交互期待、彼此依赖和共同假定中找到依据。依照他的解释,“话语伦理学论证道德视角的关键在于,认知游戏的规范内涵只有经过论证规则才会转变为对行为规范的选择,而且,这些行为规范和它们的道德有效性要求一道贯彻在实践话语当中。”[2](P 48)换言之,只有那些得到作为理性的话语参与者的所有可能相关者赞同的行为规范,才能要求有效性;只有当所有的实践话语参加者和相关者愿意承担由于一种规范的实行而产生的后果时,这一规范才能得到普遍肯认并获得社会的有效性。因此,奠基在交往理性基础上的道德规范的普遍性、应然性内涵,以及它所具有的有效性,只有在主体际性的标志下才能得到解读与辩护。
    所以,话语伦理学不再是那种从道德角度排外式发展起来的自律性模式,即不再是限囿于个体只是依照义务而不顾及个人需求、好恶的强制性的“独白式的运用”,而是从社会伦理的角度,在对民主、合理与公正的话语规则与程序方式自由肯认的社会化过程中的非强迫性的自我同一性模型,即每个个体自身的特殊需求、好恶与自由只有在同现存的社会规范体系协调中才能得以照顾和实现。在交往实践中,每个人既立足于自身,又植根于一种普遍的关联中,所以,每个人在追求自身价值、奉行自己生存方式的同时,也应承认他人的不同价值与生存方式的合法需求。按照这个“游戏规则”,作为能在人际间传达的要求,只要它们通过论据而在人际间得到辩护,它们就必须获得交往共同体所有成员的认同与遵守。在此,康德哲学中所要求的个体的主观良知决断,现已凭着主体际的“要求”与论辩而得到了中介化,每个个体自始就承认的公共论辩乃是对一切可能的客观有效性标准的阐明,也是对共同意志构成的阐明,由此保证着对单个主体的合乎规范的一致性的道德约束性,也保证了每个个人的利益在共同利益中得到同等的照顾与实现,从而使他们能为社会实践承担着共同责任。由此可见,哈贝马斯建构在交往理性基础上的非本体论的话语伦理学,不仅力图将社会伦理原则与现实性结合起来,而且力图合理的舒缓自律道德行为者与普遍原则之间的张力;不仅克服了传统规范伦理学的论证方式,而且又恢复了伦理规范的应有位值。
    哈贝马斯话语伦理学的普适主义,本身就蕴含着对多重声音中的理性统一,多元道德中的普遍伦理,多极世界中的交往共同体的“乌托邦”吁求。应当说,普遍伦理、交往共同体不仅是话语伦理学内在的逻辑指向,同时也是对由科技成果所造就的全球一体化文明为其时代特征的自觉反思。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世界格局,使所有民族、种族和文化都面临着共同的伦理学问题,不管它们各自特定的群体因文化而异的道德传统如何相左,人类在历史上第一次觉识到和谐共处、共同发展的必要性,以及对一种能够调节、约束人类行为的道德公度、普遍伦理需求的迫切性。然而,随着普遍伦理的传统宗教说明与理性主义的形而上学论证在公众之中的贬值,随着后现代以被压制的多元化的名义对同一性的反抗,使得哈贝马斯在主张同一性凌驾于多元性的形而上学与主张多元性优于同一性的后现代语境这两个“隐性伙伴”的争论中,自觉到尽管那种植根于世界观之中的价值观的实质性共识并不存在,但是,这并不排除理性的同一性只有在多元性的声音中才可理解;普遍伦理只有在个体之间无须强制的对各种有效性的原则认同为基础的、实际的话语互动中才有希望。哈氏认为,“将整体视为虚假的,把同一性与压抑和统治混为一谈,显然不符合事实。整体和同一性的建立并不必然意味着抹杀差异与个性,取消话语的多元性,相反,是建筑在对个性和多元性的承认之上的。但承认多元性和个性决不意味着异质多元的话语可以不遵守任何规则,可以超越语言交往的有效性要求。”[3](P167)问题的实质在于,通过何种途径来达到差异中的统一。真正的共识与理性的统一,绝不会否定差异,取消多元性,而是要在多元价值、多重声音的话语交往中,对话语论证的形式规则和程序达成主体际认知的合理的一致性。公正、民主、合理的话语程序与规则不仅可以摆脱外在强制与内在强制,确保同一类别个体相互间自由平等的话语交往,而且应向“他者”开放。“他者的纳入” 绝不意味着党同伐异,使其放弃自身的特殊性而成为标准化的人,相反,“纳入”在这里要求的是话语共同体的大门向所有人开放,从而在话语共同体具有弹性的边界不断向外扩展中,冲破“同一性”与“差异”的错误的两难选择,形成一种生活状态的理想视野,即话语伦理共同体。目前,这种开放的话语伦理共同体虽还只是对于未来完美生活应必备的条件所作的形式描述,并具有理想化的特征,但也不能被作为乌托邦而抛到遥远的未来。因为,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价值的交往中,实现一种自由、平等、公正的状态,并非由哪一个人发明出来的,而是时代最深层意识的结果;也是我们现在这个发展阶段不可避免的产物。
    乌托邦无疑是人们的一种思维定式,这种思维定式所诉求的规范性与普遍有效性是人类理性使然。道德哲学发展的历史脉络表明,人们为统一的理想生活一直在作着真诚的努力,尽管所用的方法迥然相异,甚至截然对立,但不管如何,这个问题始终存在。乌托邦虽然是产生于纯粹精神领域的关于“应然”的理想,但这种理想则表明一种社会意识状态,一种为世界急剧变革而奋斗的社会运动在心理上的反映。所以,一旦乌托邦成为现实社会意识,它便会从理论与道德思想的领域渗透到实际思想感情领域并主宰人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哈贝马斯:“通情达理方面”对“真实方面”,或者世界观的道德 [J],世界哲学,2002,(2):52。
    [2]哈贝马斯.包容他者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章国锋: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构想 [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王振林(1956-),女,河南郑州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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