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立
【内容提要]】平等是当代政治哲学的主题。新自由主义建构了不同的平等理论来解决经济上的不平等。但平等理论的建构总是受到许多限制。在诸多通常被视为平等理论的限制因素中,解决不平等的理由和自由构成了平等的理论限制,效率则构成了平等的实践限制。对平等的限制的探析为我们审视当代政治哲学流派之间的争论提供了最新视角。
[关 键 词] 正义 自由 平等 效率 限制
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实现了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主题范式的转换:从自由到平等。人类几千年以来都在追求平等,然而时至今日仍难以完全实现。新自由主义提出了不同的平等理论范式来解决经济的不平等。罗尔斯的“民主平等”被视为诸种平等理论中的最佳范式,其缜密的论证、严密的逻辑、精巧的体系都令人叹为观止。但是,任何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妙总会受到许多限制和约束。
一
解决不平等的理由充足与否构成平等理论的首要限制。解决不平等的理由是什么?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回答:一是为什么要平等;二是导致不平等的原因在道德上是不应该的。人为什么要平等可以作为一个形而上学的价值观念成为自明的前提。人不能不平等,平等反映了个人的自尊和社会对人的尊重。正如康德所说,人是目的而非手段。[①]社会应平等地对待其每一位成员。西方的宪政历史就是以法律制度来保证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史。平等反映了社会对人的本质地确认和政治理想的实践。因此,人为什么平等根源于道德的形而上学理想。
什么原因导致的不平等在道德上是不应该的呢?按照罗尔斯的分析,通常影响人们不平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社会文化的不同;一是自然禀赋的差异。前者被视为外在的环境因素,后者被视为内在的自然因素。社会文化的不同,使一部分人生来就在社会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和职位,社会的分配自然向他们倾斜。自由主义者认为,社会文化的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应该加以解决,个人不应该因为社会任意性因素的影响而承担这种后果。没有人敢宣称自己生来就比别人高贵,也没有人认为自己生来就应是帝王,所以也就没有人生来就应该接受社会文化因素造成的不平等。西方社会历来注重这方面的解决,通过提供全民的免费高等教育为每个人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起点,以使“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②]
自然禀赋的差异是导致人们不平等的另一原因。同样,基于道德的考量,自然禀赋的差异所导致的不平等也是不应该的。自然天赋是否应该成为分配正义的参考标准,换句话说,人应该依靠自然天赋为自己谋利吗?自然天赋虽是上天的恩赐,但拥有者并不必然因它而获利。从道德上看,它是任意的、偶然的、是自然“抓阄”式的结果。[③]因此,它在道德上不具有必然性,是不应得的,只能作为公共财富为众人谋利。
社会文化的任意性和自然天赋的偶然性所造成的不平等,从道德上讲都是应该加以解决的,这成为人们解决不平等的重要理由。但这种理由是否完全充分却并不为大家所认同。就其实质看,社会文化作为外在因素和自然天赋作为内在因素都只是一种客观因素,如果都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不平等,那么社会就应该加以解决。很多思想家都把不平等的原因归结于客观的必然因素,因而他们主张一切不平等都应该加以解决。
如果仅考量客观因素,我们就只注意到了导致不平等的一方面原因。实际上,除开客观因素外,主观因素也是造成不平等的另一重要原因。例如,终日无所事事的懒汉和终年辛勤劳作的劳动者是否应拥有同样的分配份额?人们会明确地拒绝这种分配观念。罗尔斯不赞同将主观因素作为应该考虑的重要参考标准,因为人们的主观因素实际上是受客观因素的制约所致。诚若人们所说,分配应该反映人的抱负,但抱负从何而来?罗尔斯认为,人的抱负不同或主观愿望的差异都是与这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和他所具有的自然禀赋密切相关。因此,人们与其说把主观因素这些不可预测的变量纳入其中考量,还不如以客观因素作为解决不平等的充足理由。
但是,社会对不平等的解决不应该把主观因素排除在外。同样,依据于道德的理由,人应该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责任。罗尔斯把主观因素完全纳入到客观因素里未免有“决定论”之嫌。罗尔斯是想对一切不平等都加以解决,这反映了他解决不平等的强烈愿望,但理由并不充分。至少在我们看来,这种平等观念无法反映不平等原因的全貌。
主观因素的突出,说明了平等理论的理由限制。这即是说,解决不平等的愿望和初衷虽是好的,但不是所有的不平等都应该加以解决。按照道德的个人责任原则,如果社会已经提供了相应地实现平等的背景条件,用德沃金的话说,政府已经在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而自己仍陷于不平等,那么你应该为自己的行为选择所导致的这种后果承担责任。[④]这种不平等就不是不正义的,而是正义的。因此,理由的充分与否是平等理论的首要限制,而主观因素的考量构成了平等的内在限制。
二
如果是客观因素造成的不平等,这是应该解决的。解决的途径是国家通过征税等形式的再分配来调节个人财富与收入之间的差距。再分配的实行,势必与人们的财产所有权相抵触。因此,在一些思想家眼里,权利是平等理论的第二个限制。
诺齐克对权利的辩护和主张使其成为“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时代代言人。在他看来,任何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它违反了权利的道德边际约束。[⑤]自洛克以来,财产所有权如同自由和生命一样被视为最重要的几项基本权利之一。但是,财产所有权为什么会如此重要以至神圣不可侵犯,自洛克之后的自由主义大师都没有给出明确和令人信服的理由。清理自由主义的思想脉络,我们约略可以推论其对财产所有权神圣性的论证和辩护。
财产所有权应该从形而上学的“自我”上获得明证性前提。在近代哲学里,有两个自明的前提:一个是自我;一个是自我意识。每个人的自我和自我意识都是绝对自明的,笛卡尔的哲学名言“我思我在”就道出了其中的真谛。从所有权的抽象意义看,自我是独立的,不是他者,也非他者的属性,因此自我在现实中的属有就不能归于他者,而是这个自我的所有。所有权的观念由此成立。
所有权成立后,财产权相应得以确立。所有权的现实化就是财产所有权。自我的绝对性和独立性决定了所有权的绝对性,所以财产权不可侵犯,侵犯财产权所有权,实际上就是侵犯个人或自我。西方一直主张的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就是从它的形而上学论证中获得坚实的理由。
这种论证看似强有力,以形而上学的面目出现以避免“经验有限性”的困境,实际上并非如此。从自我到财产所有权的过渡,必须要经过一个中介环节:劳动。正是劳动这个中介环节,反而使这种论证漏洞百出。洛克在论述财产权时强调通过劳动,自我确立其所有权。洛克的劳动占有理论成为人们论证财产所有权的经典表述。诺齐克承袭了洛克的传统,也力图对财产权给出充分理由,以对其“获取原则”奠定基础。但诺齐克自己也明白,劳动的占有是一个相当模糊的说法。他例举了很多经典例证,如“跑马圈地”、宇航员在火星上扫一席之地而是否拥有整个火星、个人把果汁均匀溶入大海而是否拥有整个海洋等,[⑥]这些例证表明劳动占有对财产权的确证显得力有不逮。
最早洞悉所有权中劳动占有理论困境的当属黑格尔。在黑格尔看来,从“自我”为基础的形而上学论证到以劳动占有为中介环节的经验主义解释,二者之间出现了深刻的断裂。要避免这种断裂,要保证这种证明的一致性,黑格尔认为必须拒绝经验主义的解释而将形而上学贯穿于始终。为此,黑格尔以“自我意识”代替“自我”为出发点,以“意识统摄”代替“劳动占有”中介环节,最终达到对所有权绝对性的形而上学证明。[⑦]黑格尔的证明避免了占有理论的困境,但是黑格尔的论证也并非无懈可击。意识如何统摄“物”而成为“所有”,恐怕黑格尔自己也说不清楚。并且,黑格尔的形而上学推论对于法律等经验科学没有多大的助益,只是一种权利思想的纯粹思辨。
我们再从自我分析所有权的绝对性。自我应拥有与之所属的东西,但自我本身不是没有限制的,这个限制是他者。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孤立的自我,自我总是受他者的约束和限制。每个自我都有其所属的东西,同一种东西可能属于多个自我。因此,自我和他者必然会相互制约,自我的所有权也就并不是无限制的。不管是从自我还是从自我意识出发,不管是劳动占有还是意识统摄的中介环节,表明了形而上学的论证都无法推论出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性。
洛克、诺齐克对财产所有权的神圣性尊奉,与其说他们借助于形而上学的证明,还不如说他们实际上依赖于“自然权利”的直觉观念。自然权利是绝对的,为每个人享有,不可剥夺,不可侵犯。我们可以同意自然权利的观念,但却不会一致同意把财产权纳入到自然权利的范畴之中。如果说自然权利意味着绝对不可侵犯性,那么只有人的生命权才有此属性。把财产权纳入到自然权利之中,反映了部分思想家的一厢情愿。同是主张自然权利的德沃金就不如此认为,在他看来,被平等对待的权利才是自然权利的核心。[⑧]为了平等,某些权利是可以牺牲的。就解决经济的不平等而言,财产所有权可以被弱化。国家的再分配方式就不是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而是解决不平等的应有之举。
三
人们之所以把权利突显为平等的限制,其目的是突出自由的优先地位。因此,在人们看来,真正构成平等的第二个限制是自由。在西方政治哲学思想中,自由是首要的,居第一位的,任何政治制度法律原则,首先反映的是自由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平等只是作为自由的一个修饰辞,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平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就是此意。所以,要解决一种不平等,或者说实现一种平等,人们的直觉反应就是看它是否与自由原则相容,不能为了平等而牺牲自由。平等固然重要,但自由更重要,它不能以任何理由被侵犯或剥夺,除非是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
在对自由与平等这两大政治价值的认知上,新自由主义者实质上都坚持自由优先于平等。这种认知典型地反映在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辞典式”序列安排之中。[⑨]第一个正义原则对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实质上是自由对平等的优先,也就是说,只有在满足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解决平等问题。在自由主义的观念中,自由主要包括政治上的自由(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自由;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⑩]这些自由是西方权利观念的主要内涵,因此,权利对平等的限制实质上是自由对平等的限制。
自由对平等的限制是以优先性来体现的,而优先性的形成又同近代的启蒙思想密切相关。我们从康德对启蒙的回答中不难发现这点。在康德看来,人类的蒙蔽不是自身缺乏理性,而是外在因素对思想的控制,它需要人们在思想上自觉地自由地运用自己的理性。自由主义的首要自由价值如思想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康德以理性启蒙的名义给予了辩护。启蒙不仅是思想上的,而且是制度上的。启蒙不仅是个人的启蒙,而是关联到所有的人;启蒙不仅包含思想方面,还包含经济、政治、体制、社会和文化等各个方面。所以,康德意义上的启蒙不单是理性批判,更重要的是理性谋划。[11]自由的政治制度也就自然是理性启蒙的内在要求。康德对启蒙的理解和规定不是强调人是否具有理性,而在于人是否能自由地运用理性。所以,启蒙只与自由相关,与平等无涉。
自由在思想上被抬高到第一位的同时,在实际的政治法律生活中也被置于首要地位。自由是近代民主革命反对专制的最有力理由。人们绝对无法接受一个不自由的社会,正如帕特里克·亨利所说:“不自由,毋宁死!”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西方无疑是一个已经实现了自由的民主社会,而平等只不过是自由已经成为制度体系前提下的社会自我调节和完善。因此,不论从自由的历史还是从自由的现实,人们都认为自由是首要的,是先于平等的;任何对不平等的解决都不能损害到自由。
但是,我们知道,只强调自由的重要性而漠视不平等问题,必然会使自由形式化、空洞化。没有自由的平等是专断的,没有平等的自由是形式的。所以一味强调自由对平等的优先性、自由对平等的限制都不免走向僵化绝对。在当前情况下,人们对经济平等的要求远甚于自由。正如人们通常所说,无家可归者拥有自由,但除了自由外什么也不拥有时自由也就失去了意义。对于无家可归者、对于无产阶级、对于整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和阶层来说,他们对经济平等的需要甚于政治自由。马克思的经典批判在此时显得尤其意味深长。无产阶级拥有自由,他们拥有出卖自己身体的自由!拥有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拥有出卖自己妻女的自由!经济的不平等是无产阶级不自由的根源。所以,马克思宣称:“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12]这个世界就是自由、平等的世界。
对于一个自由社会来说,允许存在巨大的不平等显然是同社会正义的要求相悖的。不平等问题是对社会正义的直接考问!同时,社会存在的不平等,既是对社会正义的伤害,也是对人类道德理想的嘲讽。它意味着对人的自尊和尊严的蔑视和剥夺!不平等问题也是对社会道德和人类良心的考问!因此,罗尔斯反复强调,“正义总意味着平等。”[13]所以,自由对平等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自由与平等如同硬币的两面,是在相互关系中确证自己并同时表征着对方。自由重要,但是,在今天平等同样重要。
四
社会的不平等问题,首先涉及到其原因问题,由此关涉到与之相关的分配原则和解决手段问题。在这三者中,最主要的莫过于分配原则问题,它决定了社会站在何种立场以何种程度解决不平等。在罗尔斯那里,分配原则就是正义原则,社会正义是由正义原则来表述的,只有按正义原则来实践的社会才是正义的社会。分配原则构成了正义的评判标准,也构成了正义原则的核心内容,它同社会基本结构相关联,是社会正义的制度保证。
罗尔斯主张按“差别原则”分配。实际上,在解决经济的不平等问题上,差别原则是较好的也较可行的原则。考察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实际上它蕴涵着两种分配方式。在政治领域内的自由和权利问题上,它们应该无条件的平等分配;在社会经济领域内,则按“差别原则”分配。简约来说,能平等分配的就平等分配,不能平等分配的则按“差别原则”分配。
但是,有学者认为“差别原则”无法实践于整个不能平等分配的社会领域,社会领域的不同决定了分配原则的多样性。因此,平等原则作为唯一的分配原则不能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分配标准是多种的,而不仅是单一的;正义是多元的,而不仅是一元的;平等是复合平等,而不应是简单平等。[14]
是什么决定了分配的多样性、正义的多元、平等是复合平等呢?当代社群主义的杰出代表沃尔策认为是善的历史和社会意义。由于每一种善都有独特的历史意义和社会文化意义,它们被分配时应该考虑相应的分配原则,而不能以同一个尺度和标准来进行分配。沃尔策列举了这方面的善,例如神的恩宠、家庭的亲情、人际之间的友谊等。对于这些善,沃尔策认为,一方面它们应该被纳入分配正义的领域;另一方面,如果硬性地用分配正义的方式来分配这些善,它也应该拒绝单一的分配原则。由于分配标准和原则的多元性,社会所实现的平等就不是罗尔斯所说的单纯经济领域内的简单平等,而是包含各个领域的复合平等。
人们似乎可以由此断言:正义的多元构成了平等的领域限制。分析平等和正义的内涵,我们就会发现这种断言大失偏颇。在新自由主义的理论中,社会正义和平等都是同社会基本结构相关联的,它不是关心社会的细枝末节,而是整个社会制度的正义和平等。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5]我们对正义做出一定的区分便会明白其中的巨大差异。按照正义的适用范围和领域,正义可以分为特殊正义(local justice)、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和国际正义(international justice)。不平等主要是和社会基本结构相关,它的正义观念反映了社会的平等理想。各领域的正义是特殊正义,同社会基本结构无关。特殊正义同社会正义是两种迥然不同的正义和平等观念。领域限制的实质就是用特殊正义来约束社会正义,因而其限制是无效的。
特殊正义是建立于善的不同社会意义理论基础上。社会对不平等的解决,是通过确立公平的正义原则来划分社会基本善。基本善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这些基本善是为每个人所必需的和享有的,所以也是社会之善,而非特殊之善。沃尔策列举的许多善同社会的基本结构无关,与社会基本结构相关的是全体公民都应具有的基本善,而不是特殊个人、特殊群体、特殊领域的善。仅仅以一种特殊善的不同分配来批评社会基本善的分配原则和标准,无异于吹毛求疵。
如果承认正义的多元,或者说复合平等,也就等于承认了不平等的现状。每个领域都有自己的分配原则,而且其不平等分配也是符合特殊正义的观念,因此,各个领域的分配结果无论如何都是应该的。那么,对于这个社会来说,人们最好顺其自然、安于现状。因为人们要想解决不平等,哪怕稍许改变,都会违反特殊正义原则。复合平等不是对平等地解决,而是对不平等地妥协,甚至是默认。与其说正义领域构成了平等的限制,还不若如说平等规定了特殊正义的理论边界。
领域限制的思想有价值的地方不在于沃尔策的那种表述,而是在于平等是否是人类所有价值中的最高价值。在政治哲学中,平等同自由一样,是最高的政治价值。但是,超越这一领域之外,例如在道德领域也会有如此高的价值位阶吗?显然不是的。人类所遵从信奉的价值很多,如政治价值、道德价值、社会价值、宗教信仰等,平等只是在政治领域内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整个人类价值谱系中,它也仅是诸价值之一员。不能仅仅因为平等而损害其它一切价值,这应该是领域限制的真正意义所在。
五
对于分配正义来说,真正能体现平等理想的是平均分配原则。对于一心想解决平等问题的罗尔斯为什么宁愿选择“差别原则”而不是“平均原则”,原因在于平均原则在目前情况下做不到、也无法实现,因为它受效率原则的强烈约束。效率构成了平等的实践限制。
所有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都有两个共同的背景制度:立宪民主制和市场经济体系。对于后者而言,西方社会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市场经济体系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原则就是“效率原则”,不论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都得遵循效率原则,否则在激烈的竞争中必将失败。因此,在市场经济体系下,效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效率原则的驱动不仅产生了巨额的社会财富,而且也产生了人们在财富上的巨大差距。在一个完全由“效率原则”支配的社会里,两极分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是人们在经济上不平等的深刻根源。同时,在现代社会里,经济的不平等会导致政治上的不平等,拥有巨额财富的人可以通过现代媒介将其转化为政治影响力而最终最大程度地享有政治权力。通观西方社会,每一次政治选举无不是背后财团和利益集团之间的金钱较量。
效率必须受到约束。如果听任效率原则的全面实践,必然会带来社会经济的巨大不平等,整个社会文化结构将盛行“精英统治”。因此,罗尔斯主张“自由市场的安排必须放进一种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结构之中”。[16]对效率最有效的约束就是平等,平等构成了效率的价值边界。
但是,事情总是有其两面。当平等价值成为效率原则的有效约束时,效率原则同时也就构成了平等的实践限制。正如经济领域中的“效率”扩展到极端便不得不受平等约束那样,人们对平等价值的追求过渡也会受效率限制一样。这种实践限制体现为人们对不平等的解决,不能降低当前的效率为前提。
效率对平等的实践限制原因有二。第一,现代社会面临着不断提高生活水准的压力,即人们生活水平不能降低,甚至也不能停滞,而是应越来越高。越是最发达的社会,这种生活要求也就越高,其提高生活标准的压力也就越大。[17]任何降低生活水准的政策都是绝对不可接受的,而提高生活水准的唯一途径就是不断地提高效率。马尔库塞从镜子的另一面看到了效率在当代社会的特殊效应和作用。为了防止革命的爆发,统治阶级依靠各种手段来激发人们的物质欲念,令其陷入永无满足的消费之中,使“生存斗争永恒化”而无暇革命。[18]为达到这一目的,资本主义社会必须不断地提高效率。
效率构成平等的限制的第二个理由是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将所有国家都拖入到竞争之中。一个国家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提高本国的效率。在这点上,效率与平等是相辅相成的。一国效率越高,在全球竞争中产生的财富越多,其平等的实质程度就越高;反之,效率越低,平等的实质程度就越低。社会需要解决的经济不平等即财富和收入的差异,首先要求社会财富和收入的不断增加,否则分配平等无从说起。从我们国家的过去经济状况可以看出,虽然我们很大程度上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一种“穷困的平等”。越是自由开放的社会,其效率约束也就越强,在当代社会,尤其如此。
正是因为效率构成了平等最有效的实践限制,任何思想家在建构一种平等理论时都不得不考虑效率因素,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论证其平等原则与效率原则在整个正义体系里的内恰性和一致性。遗憾地是,平等的实践总会波及到效率,效率的追求必然影响到平等,二者永远处于矛盾的关系之中。
在这诸多被视为平等的限制因素中,我们认为权利限制和领域限制是无效限制,理由限制和一定程度上的自由限制构成了平等的理论限制,而效率则构成了实践限制。对于平等的限制的探析,有助于我们确立平等的理论边界和实践边界,而且也为我们审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流派之间的争论提供了最新视角。
注释:
[①]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②]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页。
[③]罗尔斯:《正义论》,第74页。
[④]参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⑤]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9页。
[⑥]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174页。
[⑦]参黑格尔对所有权的论述,《法哲学原理》,第50-80页。
[⑧]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的第6章、第12章中揭示了这种思想。
[⑨]罗尔斯:《正义论》,第42页。
[⑩]罗尔斯:《正义论》,第61页。
[11]王立:“什么是启蒙:康德与福柯”,《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5期,第25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7页。
[13]罗尔斯:《正义论》,第58页。
[14]参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和平等一辩》,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1页。
[15] 罗尔斯:《正义论》,第7页。
[16]罗尔斯:《正义论》,第73页。
[17]姚大志:“自由主义的两个教条”,《哲学研究》1996年第9期,第31页。
[18]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重庆出版社1988年版,第3-48页。
200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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