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漆思
摘 要: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尊重人权和保障权利的社会。权利结构的分化必然引发社会的分化,而权利的和谐必将促进社会的和谐。正义的社会要求社会制度安排保障权利的公正和谐,权利的公正和谐成为社会和谐的实质。在改革进程中,权利结构的分化整合及其制度建构,正在成为当代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中心议题,我们正在走向一个在权利与责任对等基础上实现权利和谐的社会制度建设时代。
关键词:权利结构;权利和谐;社会制度建设
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尊重人权和保障权利的社会,权利意识事实上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时代的合法性意识形态。权利结构的分化必然引发社会结构的分化,而权利的和谐必将促进社会的和谐。权利和谐的社会就是正义的社会。“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原则“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1](P3-5)“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1](P54)在改革进程中,权利结构的分化整合及其制度建构,正在成为当代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中心议题。事实上,我们正在走向一个在权利与责任对等基础上实现权利和谐的社会制度建设时代。
一、中国改革进程中权利结构的分化整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到改革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形成了权和利高度集中于国家的格局。改革开放以来,面向市场化的改革与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使得高度集中的权利结构发生了从纵向与横向两方面展开的分化整合,大致呈现出从权利下放(放权让利)、权利分化(分权分利)到权利和谐(平权衡利)的演化历程,导致整个社会结构也呈现出从引发社会分化到重建社会和谐的转型与发展变迁。
1. 80年代的权利下放或放权让利
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路线以来,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在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特征是“放权让利”,把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掌握在国家的权和利下放到地方、基层、企业和个人,极大地调动了基层单位与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社会各界形成了改革的广泛共识,使改革获得了空前的动力与支持,真正推动了生产力的解放。当时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典型的放权让利的改革开始,真正激发了农民的创造力,形成了改革的示范效应。之后80年代将承包制引入到城市,在企业中进行尝试,也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效果。这种放权让利的结果是个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普遍得到提高,真正实现了所谓的普遍受益、皆大欢喜。正是由于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解放和满足,全社会促成了支持改革的意识形态共识,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改革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2. 90年代的权利分化或分权割利
90年代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来,在这一阶段改革的总体特征不再是放权让利,而是转向了“权利分化”。权利的分割不再让所有人普遍受益、皆大欢喜,而是进入了利益分化的时期。应当说,在改革初期主要采用了体制外突破的手段,形成一种增量改革的效应。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发展都是体制外增量改革的结果。一旦进入到存量改革,必然涉及到利益的分化与分割,总会有人欢喜有人忧。如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转轨,由于市场机制不规范和缺乏法治,单纯的减员增效难以实现效益的提高,却出现了严峻的下岗失业问题;90年代以来市场化程度的加速使农民、农村、农业处于边缘化的境地,进一步凸现了“三农问题”;单位体制的改革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人员进行了分流,原来的“铁饭碗”被打破,单位福利体制开始解体;在社会阶层方面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致使两极分化加剧,产生了大量的弱势群体;在市场竞争中有的企业被淘汰,有的行业变成夕阳产业;城乡差距与地区差距也进一步拉大……以上表明90年代的深化改革已经产生出了不同的利益群体,改革已成为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权利博弈。在这一过程中明显出现了阶层分化、行业分化、地区分化、城乡分化等种种经济社会问题,改革步入了矛盾多发与高风险时期,需要通过制度建设与体制创新来加以回应。
3. 进入21世纪的权利和谐或平权衡利
进入21世纪以来,在社会权利结构加速分化情势下急需进行“权利和谐”、“平权衡利”的制度建设。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出现了权利结构的急剧分化,出现了所谓的社会“断裂”、“失衡”现象,引发了大量尖锐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于是国家从改革与发展理念上进行了调整,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战略。国家对改革理念与发展战略的调整,把社会的和谐、权利结构的平衡、经济社会的协调、深层次的秩序稳定放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在此之前国家主要强调打破原有的分配体制,强调的是社会的适度分化以增进效率,但是分化的结果却超出了人们的预料,于是21世纪中国开始走向实现权利结构平衡的和谐社会建设时期。
如果说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发展的主攻方向是面向市场化的“体制突破”,那么进入21世纪旨在实现权利和谐与发展的“制度建设”则被提升为社会的主要议题。这是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国社会改革发展的深层逻辑。事实上,中国正在迈向一个以权利结构的和谐为中心的社会制度建设时代。和谐社会的构建,必将引发人们对“改革”进行新的思考:如果以往的改革更多的侧重于破除传统计划体制的障碍,那么新世纪所进行的改革更多的应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宪政规范下的民主政治体制和多元协同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健全与完善。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必将引发人们对“发展”进行新的探索: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正是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目的,使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有利于实现社会的普遍和谐;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正是注重人的各项权利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与生态的和谐发展以及城乡、区域、阶层、行业等方面的统筹发展,正体现着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要求。因此,发展不能单纯追求片面的经济增长与效率优先,而要促进公平与效率的高度结合,注重从制度上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与发展权利。这样,科学发展观就应当被理解为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相一致的和谐发展观。总括起来看,改革、发展、和谐的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应得到深刻的把握:改革是和谐社会要求下的以权利和谐为中心的改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动力与有效途径,其核心是通过制度建设与体制创新激发社会活力,增强人的自我发展能力;发展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要务与最终目标,其核心是要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经济与社会等诸多关系的和谐发展;和谐是改革发展的价值取向与保证机制,其实质是要促进社会权利结构的和谐,使改革成为人民充分实现自由和权利的事业,激发人民参与改革的主体意识,让人民共享发展的成果。
二、权利结构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实质
改革以来的实践经验表明,正是权利结构的分化引发了中国社会结构分化,而权利结构的和谐必将促进中国社会结构的和谐。
1.权利结构的分化加剧了社会的分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中国的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进入了加速的经济社会转型期:改革处在攻坚阶段,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社会转型进入权利结构与利益关系的调整时期。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和权利结构的分化,给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都带来了深刻影响,突出的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由于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带来了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和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出现了多元化的社会利益关系;二是社会阶层发生了新的变化,除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原有的社会阶层外、还出现了私营企业家、个体工商户、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和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等,由于劳动性质、就业方式、收入分配等条件的变化,这些不同阶层的利益出现了差别,形成了更为复杂的阶层利益博弈关系;三是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化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带来了种种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突出体现在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碰撞、理想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的分歧等。
在90年代的改革进程中,中国社会权利结构中分化出了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主要体现为社会阶层出现两极分化、城乡二元结构难以突破、地区发展很不平衡、行业收入差距比较悬殊、利益分配关系失调等等。这就要求中国的发展要在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下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当前,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1000美元,到2020年将达到3000美元,这是整个现代化进程中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矛盾凸现期。在这一时期,许多国家的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往往出现贫富悬殊、失业人口增多、城乡和地区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加剧等严重问题,导致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徘徊不前,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和倒退。这些教训表明,在这一重要的社会转型阶段,中国要实现改革发展战略的转变,必须走向以权利和谐为中心的社会制度建设时代,通过制度建设来切实保障从权利结构的分化走向和谐,以之推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2.权利结构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实质
和谐社会是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其本质要求的首先是建立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不和谐主要是由权利的不和谐引发的,因此实现权利和谐就构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质。
进入21世纪,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建设,要从强调单纯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以人为本、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中心的社会全面建设,这是一个重大的转折点。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候,在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和完善,但同时社会体制和社会制度的建设滞后,欠账太多。现在应当走向以民主法制保障人权和促进权利结构和谐的社会制度建设时期,以建构中国特色的现代制度文明。通过社会制度的建设,保障社会权利结构由分化趋于和谐,形成利益关系合理的阶层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行业结构,发展与壮大中产阶层,提高弱势群体的收入。这就决定了中国在现阶段的社会制度建设要以社会保障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公共投资制度、社会管理制度建设为重点。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成为权责对等基础上的责任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社会投资型政府,保障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中国历史上和近代以来出现了那么多的社会动荡与动乱,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缺少一个法治意义上公正有效的社会制度保障。如果社会中绝大部分成员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制度保障,整个社会秩序就会稳定和谐,就能达到政通人和、国泰民安、长治久安、天下大治。进入21世纪,从“十五计划”到“十一五规划”,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思想提出了以人为本、以社会结构调整为主线的和谐发展思路,现在更需要使之进一步落实到以权利结构的调整与和谐为重点的社会制度建设和保障上,切实实现从社会分化走向社会和谐。
3.从社会结构分化走向社会结构和谐
现代化和改革的过程就是促进社会结构适度分化并走向关系和谐的过程。中国社会转型主要关涉三大部门的功能分化及其关系组合:第一个部门是政府为代表的政治部门,第二个部门是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部门,第三个部门是以公民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社会部门。政治与市场部门的分开就是“政企分开”。这在市场化导向的改革进程中已基本完成,谋求建立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最终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基础。市场经济要求实现政企分开,政府不能直接控制企业,企业自负盈亏、自主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政府部门要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政治与社会部门的分开就是“政社分开”。以政府为代表国家政治部门与以公民组织为代表的公民社会要做到功能适度分开,政府应放弃“行政全能主义”,避免“以政代社”,从法制上确保公民组织与公民社会的自主。新中国建立以后,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政府控制体系,国家权力全面下移,渗透到整个社会领域。现在的政社分开就是要进行国家与社会的功能分化,国家权力要适度从社会部门退出,政府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变过去国家包办社会事务的局面,形成政府与公民组织共同参与治理的社会民主管理格局,以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体制。市场与社会部门的分开就是“企社分开”。原有的企业单位承担了几乎一切社会职能,特别是国有企业,具有准政府的性质。这种企社不分使企业背负了过多的社会包袱,形成了高昂的社会成本,经济效益低下,机构臃肿,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要改变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办社会”的状况,企业不能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单位福利体制,应该将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等部分社会功能分离给社会,当然企业也要承担自身应有的部分社会责任。企社分开有利于促进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在上述三大部门功能适度分化的基础上,需要建立以权利结构和谐为重点的社会关系整合机制,以促进社会结构的和谐。第一,建立合理的社会利益整合机制,重点是通过收入分配体制和社会保障体制的健全完善,维护各个阶层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权利分化必然要求社会利益整合机制的重建,包括协调城乡利益、区域利益、行业利益和阶层利益在内的社会利益整合机制。特别是对承担了改革成本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要进行合理的利益补偿。第二,建立新型社会组织整合机制。对原有的单位体制进行改革,使单位组织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对于失去单位没有组织的人要建立新型组织,可以通过社团、协会、中介组织的形式,切实增强公民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使其发挥联系群众、凝聚人心、协调关系、表达利益与维护权利的纽带作用,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在自愿、民主、平等、协商基础上的新型社会组织体系。第三,建立认同改革的意识形态整合机制。权利的分化导致了社会的分化,也带来了思想文化的分化,形成了多元化的思想文化格局。作为一个社会整体,需要在尊重多样性的基础上谋求社会团结与整合,实现在思想文化、道德价值、行为规范上必要的社会共识。因此要加强公共道德建设,培养公民意识,树立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强化民族精神建设,使中华民族拥有高度凝聚力和认同感的改革意识形态基础。
三、走向权利和谐的社会制度建构
权利的和谐要有民主法治的宪政体制与社会制度保障。无论是人类近代史上从宪政体制上保障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利法案》、《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等人权宪法,以及二战以来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还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社会政策立法的国际实践经验,都为当今中国实现权利和谐的社会制度建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这方面最典型的是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与瑞典的福利国家制度模式。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强调社会合作,推进社会保障,政府进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保障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环境,切实体现社会公平,突出社会共同利益至上原则,缓和劳资矛盾,支持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这种模式把社会公正、集体责任与管理效率结合起来,构成了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特色。瑞典的福利国家制度,有着世界上最典范的社会福利保障,重视社会福利政策与阶级合作政策,注重社会团结,把社会福利和社会合作有效地结合起来,使平等、关心、合作、共享贯穿于整个社会,确立了“人民之家”的福利国家制度。这种模式注重市场经济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实现社会参与式的民主管理,主张以自由、平等、团结和劳动为基础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上述在宪政体制下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制度实践,应当成为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和进行社会制度建设的重要借鉴。
1.责任政府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
宪政体制要求下的政府不仅是拥有合法授权的政府,而且是要对权力负责的政府。《独立宣言》曾确立了这样的宪政原则: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之间成立政府。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正是源于对公民权利所承担的保障责任,这就确立了权力与责任对等的政府行政原则。就当代经济社会加速转型期的中国来说,政府承担着尤为重大的责任,除了履行好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的职责,还要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责任。这就要求政府转变职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权力与责任对等的责任政府;提供管理成本低、服务质量高的公共产品,建设高效廉洁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建设,加大公共投资,建设对人民有作为的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投资型政府。通常所争论的大政府好还是小政府好,其实质在于政府是否在宪政授权体制下做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即大政府要承担保障人民权利的较大的责任,而不是只拥有较大的权力。通常所说的政府不能“越位”,实质在于政府不能僭越宪政授权的范围过度地干预市场与社会;所说的政府不能“缺位”,实质在于政府不能推卸自身应当承担的保障人民权利与公共服务的责任;所说的政府只能“到位”,实质就在于政府在宪政法治下做到权责对等,不能只享有权力而推卸责任。
在当前,特别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使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的责任。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已成为人权体系的重要部分,在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就有明确的规定:“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中国在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就确认了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现行宪法第45条对社会保障权也进行了更加具体的确认,因此政府要承担起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宪定责任。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转型期,客观上要求政府成为一个“强政府”,其授权可能相应要扩大,但绝不意味着其保障责任要缩小。当前中国繁重的社会保障任务要求政府必须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从法治上落实对各级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问责”,使其加大社会投资力度,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把经济建设型财政转变为公共服务型财政,将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转向社会安全、公共卫生、义务教育与社会保障方面。当前中国政府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建设宪政体制下的责任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社会投资型政府在内的“作为”型政府,切实承担起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保障人民权利的政府职责。
2.公平正义与社会分配制度的建构
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体现出公平正义。马克思深刻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P82)正义的实质就是要求社会实现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权利和谐。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P60-61)正义的两个原则又被他这样表述:“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P62)这种正义的平等原则及差别原则,确立了在分配份额上采用程序正义:“有必要实际地建立和公平地管理一个正义的制度体系。只有在一种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背景下,在一种正义的政治结构和经济和社会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我们才能说存在必要的正义程序。”[1](P87)实质上正义原则就是要求社会制度在分配人的基本权利时必须保证公平和谐。要把权利的公平和谐作为建构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以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权利公平保障体系,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特别要重视社会收入分配制度建设,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权利保障、政府施政等方面进行综合的制度建构,逐步做到保证人民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与社会管理,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社会主义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功能在于将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机制创造性结合起来,以达到公平与效率的双赢。市场经济在配制资源时虽然是有效率的但容易导致社会分化,难以自发地维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与效率活力的统一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的核心。为此要建构公平合理的社会收入分配制度,要对社会收入分配加以制度规范。当前的深化改革是一场涉及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大调整,必须从社会分配制度上确保形成公正的利益协调机制。现阶段各种劳动纠纷的出现,根源并不在于社会经济不发达或财富不充足,而是由于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社会财富和社会利益的分配不公,不少劳动者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显失社会公正。只有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才能引导人民群众合情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使改革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改革政策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特别要关心经济社会地位下降明显的弱势群体,使其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当前,进行社会收分配制度的改革,不能再坚持原先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不能简单的说“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而是要将公平原则贯穿于社会收入分配的整个过程。因为一旦初次分配由于不公平导致差距太大,再次分配就难以调整权利失衡的格局。
3. 公民社会与社会民主管理制度的建构
现代宪政体制下的公民社会是公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主社会。建构法治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必须给公民更大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提高公民社会的自组织能力,让公民社会自主地发挥作用,民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一个合格的公民社会意味着公民能依法享有权利并自行承担责任。当前中国应健全社会民主管理制度,进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建构公民参与的合作型的社会管理格局。现代社会,狭义的政府管理与公民参与的合作型的社会民主管理有着重大的区别:从社会控制转向民主管理;从行政管理转向社会治理。在此背景下应当建立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型的现代社会民主管理体制。
在社会民主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国家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各自职责及其关系。政府的社会管理就是通过制定社会政策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了社会管理制度建设的方向: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作为一个复杂的有机体,存在复杂的权利关系,对这些关系的合理协调是社会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而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社会管理的民主参与性。特别是公民社会组织,它不仅善于表达自己的合法权利需求,而且易于协调和疏通上下之间的关系,因此让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管理往往是社会民主管理的关键。公民组织是政府与社会的联系纽带,发挥着沟通协调的作用,可以协同政府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秩序稳定与和谐。建立健全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型的现代社会民主管理制度,必将从社会制度建构上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权利结构的和谐、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奠定可靠的社会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1]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To the Age of Social Institutions Construction Based on Rights Harmony
QI Si
( College of Philosophy and Sociology,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 China )
Abstract: Modern market economy society esteems human rights and ensures rights. The division of rights structure will bring the division of society while the harmony of rights structure will promote the harmony of society. A society of justice requires its social institutions to ensure justice and harmony of rights, which is the nature of social harmony. In the process of reform, the division and integration of rights construction become the major topics in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Now we are on the way to an age of social institutions construction in which rights harmony can be realized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between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Key words: rights structure, rights harmony, social institutions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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