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大志
所有目前仍然健在的西方哲学家之中,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 )可以说是一位影响最大的人物。他继承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传统,集当代西方各派思想之大成,形成了堪称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
60年代,哈贝马斯的基本研究倾向是认识论的,他所试图建立的认知理论与卡尔·曼海姆( Karl Mannheim)的知识社会学相类似。为此,他对实证主义和解释学这两种当代西方最重要的知识论进行了反思和批判,以阐释出他自己的认知社会学。但是哈贝马斯的观点引起了众多的批评,其中很大一部分批评所针对的靶子是基础主义。哈贝马斯仔细听取了各种批评,并对自己的思想进行了认真的反思,其结果导致他的思想发生了一种“语言学转向”,即从早期的认知理论转向了社会交往理论。代表这一变化的主要著作是《交往活动理论》(两卷本)。
一、交往活动
交往活动理论以“普遍语用学”为前提。“普遍语用学”也被哈贝马斯称之为“形式语用学”。“普遍语用学”的任务是从理论上重建交往活动的普遍前提条件,即“对取向于理解的言语行为之普遍规则和必然前提给予理性重建”。1哈贝马斯将以达到理解为目的的交往活动看作最基本、最重要的活动,其它各种活动(如目的—理性活动或策略活动)都应处于交往活动的支配之下。这种理论综合了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以及塞尔和莱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哈贝马斯用莱尔的“知其然”(know-that)和“知其所以然”( know-how)之间的区别来解释他的理论重建。“知其然”是指人们能够获得的关于理解的知识,而“知其所以然”是指人们具有关于如何理解的能力。说话者关于自己所说的东西或听话者关于自己所听到的东西拥有一种清晰的、明确的理解,这是“知其然”。但要达到这种理解,他必须首先对语言规则系统具有一种前理论的知识,以使他能够从容构造有关的话语,这种对隐含着的规则的理解就是“知其所以然”。“知其所以然”是“知其然”的前提条件,将这些前提条件揭示出来就是哈贝马斯重建其“普遍语用学”的任务。
交往活动(communicative action)是以理解为目的的活动。哈贝马斯提出,交往活动的发生以“交往性资质”(communicative competences )为前提条件。要达到理解,一个参与交往活动的人必须:a.说出某种可理解的东西;b.使自己成为可理解的;c.与他人(听者)达成相互理解或共识(consensus)。为此, 一个人必须具有:(1) 选择陈述语句的能力,以描述一个真实的事实,使听者能够分享他的知识;(2) 表示自己意向的能力,以表达自己的意图,使听者相信自己是真诚的;(3) 实行言语行为的能力,以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被认可的规范,而说者和听者在这种共同的价值取向中达成共识。哈贝马斯所说的“交往性资质”就是指以上三种能力。2
交往活动趋向于理解,人类的理解必须借助于语言。语言的应用将对象领域划分为几个不同的世界,这些不同的世界同时又是语言的本体论前提。第三人称的语言以观察者的态度区分出一个外在自然的客观世界,第二人称的语言从参与者的态度区分出一个以你—我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世界,第一人称的语言以主体性态度区分出一个内在自然的主观世界。因此,每一种构成完好的言语行为都具有三重关系:(1)话语与作为现存事物总体的外部世界的关系;(2) 话语与作为所有由规范调整的人际关系之总体的社会世界的关系;(3) 话语与作为主体意向性经验之总体的内在世界的关系。3
相对于三重世界以及它们与话语的三重关系,哈贝马斯提出,任何语言都可以从三种方式来加以运用,即认知的、交互活动的和表达的方式,并从而发挥着三种不同的语用学功能。在语言之认知的使用方式中,话语的语用学功能是呈现某种关于外部客观世界的事实;在语言之交互活动的使用方式中,话语的语用学功能是建立某种合法的人际关系;而在其表达的使用方式中,话语的语用学功能是表达某种言说者的主观意图。4
虽然哈贝马斯从认知理论已经转向了交往活动理论,但我们可以看出,“普遍语用学”与《知识和人类兴趣》中的许多观点是相似的。首先,两者都以主体的能力为基础,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认知理论以人的认知能力(认知兴趣)为基础,而交往活动理论以人的交往能力(交往性资质)为基础。其次,三种“认知兴趣”与三种“交往性资质”是对应的,三种“认知兴趣”所达到的三种知识与“普遍语用学”所关联到的三个世界也是对应的。最后,认知理论和普遍语用学都遵循康德的前提批判模式,认知理论试图揭示知识何以可能的前提条件,而普遍语用学则试图揭示交往活动何以可能的前提条件。但是与形成于60年代的认知理论相比,交往活动理论缺少了一种批判—解放的维度,并用主体意向的表达取代了解放的认知兴趣在三分法中的位置。尽管众多评论者将从认知理论向交往活动理论的转变视为哈贝马斯思想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就此而言,这是一个重大退步。
交往性资质的三种能力为交往活动确立了前提条件,这种三种能力在语言实践中以三种不同的方式揭示了作为自然事物的外部现实、作为合法人际关系的规范现实和作为主体意向的内在现实,这也就是语言分别发挥了三种不同的语用学功能。但是,一种言语行为根据什么可以被认为是正当地发挥了其功能?如何判断语言在不同的运用中适当地表现了话语与三重世界的关系?简言之,话语有效性的普遍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了话语的“有效性要求”。
哈贝马斯认为,从语用学的角度看,语言的普遍的有效性要求是话语的“可理解性”。一般而言,话语只要能够符合某种语言的语法规则,它就是可理解的。除此之外,对应于语言的三种语用学功能,还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有效性要求”。就语言的呈示事实之功能来说,它必须满足的有效性要求是陈述的“真实性”,一个陈述外部世界事实的话语必须被认为是真实的;就语言的建立合法人际关系之功能而言,它必须满足的有效性要求是规范的“正确性”,一个产生出共同认可的价值规范的话语必须被认为是正确的;就语言的表达主体内心意向之功能而言,它必须满足的有效性要求是“真诚性”,一个表达出说话者意图的话语必须被认为是真诚的。5
所有语言都具有呈示事实、建立合法人际关系和表达意图的功能,因此,“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是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即它们是所有言语行为都应该加以满足的。从原则上讲,任何一个语句都可以具有三种语用学功能,从而对任何一个语句都可以提出三种有效性要求。但在人们实际的话语实践中,一个具体的语句往往只能履行一种语用学功能,从而它必须满足的有效性要求通常只有一个:一个陈述性语句应该是“真实的”,一个规范性语句应该是“正确的”,一个表达性语句应该是“真诚的”。那么如何使语言的全部有效性要求适用于每一具体的话语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哈贝马斯的“主题化”(thematization)概念。
哈贝马斯提出,在日常的语言实践中,在具体的语境中,人们或者以“认知的”或者以“交互活动的”或者以“表达的”方式来使用语言。在“认知的”语言运用方式中,话语所陈述的内容被主题化了,被突显出来了,从而“真实性”成为必须被满足的有效性要求,其它两种有效性要求则退居其后。在“交互活动的”语言运用方式中,话语所建立的合法人际关系被主题化了, 被突出了, 从而规范的“正确性”成为必须被满足的有效性要求,另外两种有效性要求则处于隐蔽的状态。在“表达的”语言运用方式中,话语所代表的主体意图被主题化了,被强调了,从而“真诚性”成为必须被满足的有效性要求,“真实性”和“正确性”则归回背后。通过这种“主题化”,每一言语行为以实际上只满足一种有效性要求的方式而潜在地满足了全部三种有效性要求。6
哈贝马斯坚持这些有效性要求是普遍的,是所有交往活动和语言交流的前提条件和必须遵守的规则。但是,如果一位言说者讲了一个动人的故事,那么他凭借什么使听众相信他的故事内容是真实的,这个故事所体现的价值规范是正确的,以及他讲这个故事的意图是真诚的?一个言说者所借以影响听者的力量是什么?质言之,话语的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
在这个问题上,哈贝马斯抛弃了早期的基础主义,划清了他的思想与“超验哲学”和“主体哲学”的界限,将话语影响力建立在主体间性的基础之上,即话语实践的参与者对有效性要求的相互承认是话语之“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保证。具体地说,言说者在陈述的言语行为中有提供“根据”的义务(“根据”依存于与之对应的经验),在规范的言语行为中有提供“正当性”的义务(“正当性”依存于与现存的规范体系相一致),在表达的言语行为中有提供“可信性”的义务(“可信性”依存于行为的结果)。言说者的言语行为设定了提供这些义务的承诺,而听者则承诺了相信言说者的义务。7
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尽管摆脱了早期的基础主义和认识论态度,但它仍然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
首先,“普遍语用学”涉及到“正规”语言与“其他”语言的分类。“正规”语言是能够满足有效性要求的语言,它们具有严肃、明确和直接了当的意义。而那些不能满足有效性要求的语言,那些没有严肃、明确和直接了当意义的语言,那些不符合语法规则的语言,都被打入另册,被归为非正规的“其他”语言。在这种分类中,哈贝马斯赋予“正规”语言以优越性,“其他”语言则被视为低等的、派生的和不够资格的。但正如福柯所揭示的那样,非正规的语言——诗歌、讽刺、比喻和疯人的话语等等——在特定的场合往往代表了被压迫者的声音,而这些被压制的声音则是对主流文化和占据主流地位的语言的反抗。8
其次,“普遍语用学”的关键因素是语言的有效性要求,即话语的“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构成了语言交流的前提条件。这些有效性要求提出了所谓的“理想语境”的问题。哈贝马斯主张,只有在满足了有效性要求的条件下,即在一种“理想语境”中,人们才能够进行语言交流,并达到理解和获得共识。但是,一方面,人们对于哈贝马斯所说的有效性要求的理解显然存在着分歧,很难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哈贝马斯的这种“理想语境”实质上是一个语言乌托邦,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
哈贝马斯试图通过交往活动理论为当代社会科学建立起所需要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在这个问题上,他与西方的现代主义传统是一致的,而与后现代主义截然相反。然而我们一旦追问这种普遍性和统一性从何而来,哈贝马斯同现代哲学的分歧便暴露无遗了。现代哲学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建立在形而上的本体论或人性论的基础之上,其本质是超验的。哈贝马斯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则来自于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就是共识,而共识是交往、交流、对话、协商、讨论、谈判的结果。从语言层面来说,现代哲学作为主体哲学是一种内心独白,尽管这种独白被看作是对永恒真理的揭示。哈贝马斯的交往活动理论则是一种对话,其意旨在于达到相互理解,从而达到共识。从行为层面来说,现代哲学所导向的实践是个人性质的,尽管某些预先设定的超验原则被用来保证个人之间的一致性。哈贝马斯的交往活动理论所导向的实践则是群体的,由理解所达成的共识将使人们能够协调一致地合作。哈贝马斯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建立在共识之上,而这种共识不是超验的,而是经验的,不是必然的,而是选择的,不是命定的,而是开放的。就此而言,哈贝马斯的交往活动理论具有契约论的性质。
哈贝马斯的交往活动理论提出了许多富有启迪的思想,但也存在一些重大的问题,其中一个根本性的难题是理解与共识的混淆。哈贝马斯将交往活动定义为达到理解的活动,在其论述中,他通常将“理解”与“共识”看成同一的,“理解就意味着交往活动的参与者达到了共识”。9然而,对于交往或语言交流来说,“理解”显然是一个较弱的要求,而“共识”则是一个更强的要求。“理解”主要与话语有关,其实质在于把握言语行为的意义,而“共识”主要与价值有关,其实质在于确立同样的实践立场。所以,“理解”与“共识”并不是一回事。人们在交往活动中可能轻易地达到了相互理解,但不一定能够同样地达成共识。
二、生活世界的殖民化
哈贝马斯的交往活动理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活动理论,它阐述了交往活动与三个世界(客观的、社会的和主观的)的关系。另一个部分是社会理论,它所关注的问题是社会的合理化、现代化和殖民化。
社会理论首先涉及到对现代性和现代化的评价问题。总体来说,哈贝马斯将现代性看作一种历史的进步。现代社会与前现代社会的区别,不仅在于现代社会具有不同的生产方式、社会组织和生活方式,而且在于它具有更高的生产方式、社会组织和生活方式,在于它体现了人类的文明和进步。从哈贝马斯的观点来看,现代性的合理性在于现代性表现为现代化,而现代化就是合理化。换言之,人类的文明和历史的进步体现为社会的合理化。
就此而言,哈贝马斯的观点与老一代法兰克福学派理论家们的思想是不一致的。霍克海默尔和阿多尔诺更为注意现代性之中的不合理性,现代化过程中的非合理化,也就是更为强调现代社会的负面意义和现代化所需的巨大代价,从而他们对西方自启蒙以来的现代历史持一种强烈批判的态度。另一方面,哈贝马斯同西方的主流社会科学也不一样,这些主流社会科学对现代化表达了一种发自内心的赞美。与其相比,哈贝马斯意识到了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他接受了韦伯的“意义丧失”和“自由丧失”的论点,对现代性和现代化能够采取一种批评的态度。一句话,哈贝马斯试图在谴责和赞美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如果现代化就是合理化,而合理化又表现为从经济和政治到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之中,那么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合理化和现代化是西方社会独有的,还是全世界所有不同文化的社会都会发生的?
哈贝马斯对此持一种普遍主义的态度。他主张社会的合理化或现代化是一种普遍的历史趋势,并且也代表了历史的进步。但是哈贝马斯批评西方的现代化过程仅仅体现为社会经济领域的合理化,这证明西方的现代化是一种片面的进步,证明社会经济合理化与文化合理化没有得到均衡的发展,并因此导致了“意义的丧失”和 “自由的丧失”。在哈贝马斯看来,虽然现代化是必然的,但西方现代化所选择的道路却并不是必然的,其他拥有不同文化的社会不一定非走这种片面发展的道路不可。现代化存在着全面、均衡发展的可能性。同时,哈贝马斯也承认:“普遍主义的态度既不否认人类文化的多元性,也不否认人类文化的历史发展的不一致性,它只是将这种生活形式的多样性看作文化内容之局限性的表现,而且它主张每一种文化都具有现代世界观的某些共同性质。”10
哈贝马斯认为,麦克斯·韦伯的社会学表达了(a)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需要一种后传统的道德观和法律观;这种社会学所针对的社会现象是(b )意义的丧失和自由的丧失。但是,韦伯社会学缺少能够将(a)和(b)联系起来的(c):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模式意味着工具合理性超越了作为经济和国家的“系统”而渗入到“生活世界”。在哈贝马斯看来,只有把交往活动同关于生活世界的分析结合起来,才能重构一种比韦伯社会学更好的现代化理论。11
什么是“生活世界”?“生活世界”与“交往活动”相关。哈贝马斯把交往活动定义为达到理解的活动。在交往活动中,主体同时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打交道,并服从三种对应的有效性要求(真理性、正确性和真诚性)。但是与目的论活动、规范调节的活动和表演活动都不同,交往活动是通过语言的媒介而与三个世界打交道的,也就是说,交往活动与三个世界的关系是间接的。交往活动的参与者直接参与的仅仅是一个符号的世界,一个语言和文化的世界,而语言和文化是生活世界的基本因素。
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的结构和语言世界的结构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关联,而在关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的理解中,语言传统和文化传统具有某种超验的地位。在这种意义上,生活世界构成了理解的结构、背景或前提。交往活动的参与者总是在生活世界的界域内活动,他们永远不能步出其界域之外。这样,生活世界确定了使理解成为可能的主体间性,而交往活动的参与者通过这种共同的生活世界,来理解和表达存在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中的事物。12
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概念显然来自现象学(胡塞尔)和解释学(海德格尔),但又与它们都不同。现象学的“生活世界”体现为一种先验的意识结构,这种意识结构为认识和理解活动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现象学的问题是它过于强调单子式的主体性,而缺少一种主体间的维度。解释学的“生活世界”消除了单子式的主体,但这种“生活世界”是主体参与其中的惟一世界,而不是一种前提、背景或结构,这样,对于哈贝马斯来说它“太强”,“太实在化”了。
与现象学和解释学相比较,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具有三个特点。第一,生活世界是作为毫无疑问的东西而给予主体的,并总是停留于背景之中。生活世界是一种直觉性的展示,主体天然地通晓它。第二,生活世界对于从事相互理解的主体而言是先验的,但它不是“自然先验的”,而是“社会先验的”(social a priori)。在这个问题上,哈贝马斯强调了生活世界的主体间性:我的生活世界不是一个私人世界,而是一个主体间的世界,这个世界的基本结构是我们共同具有的。第三,生活世界作为一种处境是可以变化的,但它作为一种理解的前提和限制则是不可超越的。生活世界形成了理解的背景,这种背景的界域可以扩大或缩小,但这种背景本身对于理解则是一种无法超越的限制。13
与生活世界相对的物质再生产总体被哈贝马斯称为“系统”。从社会进化论的观点看,哈贝马斯认为社会体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变得越来越合理化,从而导致了生活世界与“系统”的分化。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他又将社会看作一个体系,负责物质再生产的“系统”和负责文化再生产的生活世界是组成体系的两个“次体系”。生活世界之文化再生产的媒介是语言,而“系统”之物质再生产的媒介是货币和权力。随着历史的发展,生活世界与“系统”之间的分化最后变成了两者的脱节。随着“系统”与生活世界的脱节,货币和权力这两种媒介开始取代交往活动成为社会行为的核心。这样,“独立自主的系统从外部侵入生活世界,就像殖民的主人进入部落社会一样”。这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病症——生活世界的殖民化。14
在生活世界与“系统”的关系中,活动者的全部活动都是通过货币和权力媒介进行的。哈贝马斯认为,经济系统以货币为媒介侵入了生活世界的“私人领域”,从而导致“新教伦理学”不再对个人行为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取而代之的是两种新的生活方式:“没有思想的专家”(specialists without spirit)的功利主义和“没有心胸的享受主义者”(sensualists without heart )的美学享乐主义。这意味着人格的分裂,“随着人格的分裂,个人失去了为其生活确定统一方向的能力”。15
同样,行政系统则以权力为媒介侵入了生活世界的“公共领域”,其结果是合法性的丧失。在现代社会,所有政治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争取合法权力的斗争。对于现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legitimacy)存在于其政治决定的法律性(legality)之中,存在于它对已建立的合法程序的遵守之中。也就是说,伦理规范在当代政治推理和政治决策中已经不再起重要作用。这样,什么是法律性,什么是合法程序,这些东西最终都是由掌握权力的人们来规定的。在哈贝马斯看来,真正能够提供政治合法性的应该是道德。16
同韦伯一样,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或现代社会的产生依赖于现代道德和现代法律的出现。道德和法律为现代社会提供了必需的思想基础和制度前提。但是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律所扮演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而道德的作用则不断地被削弱。韦伯提出,现代化的主要后果是“自由的丧失”。哈贝马斯将韦伯所说的 “自由的丧失”解释为生活世界的殖民化,而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实质上就是生活世界的法律化(juridification),就是“将道德因素从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中驱逐出去”。17
哈贝马斯用“法律化”这个术语表示“正规法律(成文法)的增多”,并将这个增多的法律化过程分为资产阶级国家、宪政国家、民主国家和民主的福利国家等四个阶段。18这个过程表明,法律不仅越来越多,各种新法律不断出现,法律总体持续膨胀,而且法律也越分越细,越来越专门化,其管辖范围日益从国家的大政方针转向公民的具体日常生活。这样,法律化把人们的生活处境完全改变了,使其更加倾向于按照经济系统和行政系统的要求来参与社会生活,不断地将人们构造成经济系统的“消费者”和行政系统的“当事人”。其结果,作为“消费者”,个人的私人生活日益被商品化,其闲暇、娱乐、性关系、个人发展和家庭生活都不可避免地成为这种商品化的靶子;作为“当事人”,个人变得越来越依赖国家机构,家庭、教育、老年、福利、心理和生理健康等等都成为由法律规定的领域。对于哈贝马斯, 这种法律化导致了生活世界的“物化”。
三、交往活动理论的问题
哈贝马斯的交往活动理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就我们关心的而言,哈贝马斯的交往活动理论的主要问题有三个: (1)是否存在着所谓的“交往活动”? (2)“生活世界”的确切涵意是什么?(3)生活世界与 “系统”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性质的?
哈贝马斯将“交往活动”定义为取向于理解的活动,并且主张交往活动是基本的,其他各种活动都应服从它。应该承认,哈贝马斯的交往活动概念揭示了人类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理解社会统一和社会团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这种“交往活动”本身仍存在着严重问题。首先,是否存在着纯粹指向理解的“交往活动”?就“理解”而言,“交往活动”与指向客观世界的“目的论活动”和指向社会世界的“规范调节的活动”是分不开的,“理解”既包括客观性的认知,也包括主体间的互动。其次,哪一种活动是更为基本的:交往活动还是生存活动?哈贝马斯主张交往活动是基本的。但是,交往活动本质上是一种语言活动,因此它不能是基本的,它应该以生存活动为基础。而且,人与人之间的理解也不是建立在单纯的语言交流之上,而必须建立在共同的生活基础之上。
“生活世界”是对于哈贝马斯的交往活动来说是一个关键概念,但它的确切涵意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看到哈贝马斯在两种“生活世界”概念之间徘徊。一种是普遍语用学的“生活世界”概念。在《交往活动理论》的许多地方,“生活世界”被定义为一种语言世界、符号世界或文化世界,被定义为一种理解的结构、背景或前提。但是在具体的论述过程中,特别是在关于生活世界殖民化的问题上,哈贝马斯又偷运进另外一种“生活世界”概念,即作为日常生活的生活世界。普遍语用学的“生活世界”概念是超验的,是交往活动的前提;日常生活的“生活世界”概念是经验的,是交往活动置身于其中的场所。哈贝马斯在涉及到“理解”或“共识”的时候,他使用的是语用学的“生活世界”概念;而当涉及到“系统”和“生活世界”的关系以及生活世界的殖民化的时候,他又使用日常生活的“生活世界”概念。
关于“生活世界”与“系统”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在“生活世界”与“系统”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不仅“系统”对“生活世界”产生影响,而且“生活世界”对“系统”也产生影响。在相互关系中所发生的作用应该是双向的。但是哈贝马斯仅仅讨论了“系统”对“生活世界”的侵入问题。其次,哈贝马斯应用结构—分析方法,将社会看作一个大系统,然后又将其分为一些次系统,如“生活世界”和“系统”。在这种划分中,他把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合在一起统称为“系统”,但实际上政治与经济之间的差别并不比它们与“生活世界”之间的差别小。换言之,马克思关于社会之经济、政治和文化意识形态的传统三分法是一种更为清晰有效的划分方法。最后,哈贝马斯借用了系统理论的方法来分析社会,这种方法所关注的东西是系统的协调和统一,而不是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所以, 在对当代社会的具体分析中,他所注意的是“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即社会的统一性问题。尽管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但它们很难被表达在这种系统分析里,因此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了。这样,哈贝马斯的交往活动理论有粉饰现实、美化现实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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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Jurgen 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 I, Boston: Beacon Press, 1984, p.138.
2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29-30页。
3同上,第67-69页。
4同上,第69页。
5 Jurgen 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 I, Boston: Beacon Press, 1984, pp.307-308.
6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54-56页。
7同上,第63-66页。
8 Stephen K.White, The Recent Work of Jurgen Haberma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30-31.
9 Jurgen 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Ⅱ, Boston: Beacon Press, 1987, p.120.
10 Jurgen 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 I, Boston: Beacon Press, 1984, p.180.
11 Jurgen 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Ⅱ, Boston: Beacon Press, 1987, pp.304-305.
12 Ibid., p.126.
13 Ibid., pp.130-132.
14 Ibid., p.355.
15 Ibid., p.323.
16 Ibid., p.324.
17 Ibid., p.325.
18 Ibid., p.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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