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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民主的平等”之真实意义
  • 作者: 王立  
  • 发表期刊: 20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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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果级别: A
  • 作者:王立  

    〔内容提要〕当代政治哲学关于平等理论范式的争论一直是我们审视当代政治哲学发展变化的理论视角。在诸多的平等理论范式中,罗尔斯的“民主的平等”则与众不同。罗尔斯的平等范式是由制度观念的“民主的”词义来修饰和界定,而其它平等理论范式则是以具体的善如机会、资源、能力或权利来修饰和界定。为什么要用“民主的”一词来界定平等,而且“民主的”在其平等观念中究竟意指什么,这是罗尔斯本人也没有解释和说明的。本文旨在从罗尔斯的文本里和后来相关的有限的论述中捕捉“民主的平等”所包含的深刻意义。文章指出,罗尔斯把先行的基本的民主政治理念、解决不平等的分配正义理想和整个社会正义原则所表达的制度规范一起融合于“民主的平等”解释之中,构成了他运用“民主的”一词修饰和限定其平等观念的内在的真实意义。 

    〔关键 词〕民主的平等  政治理念  分配正义  社会正义

    平等是当代新自由主义的理论研究主题,也是新自由主义所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在平等被视为正义之主要标准的话语体系里,什么样的平等才能体现正义的内在要求自然就成为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鉴于此,当代政治哲学家提出了诸多平等理论范式作为解决不平等的理论构建和实践指南。〔1〕典型的平等理论范式包括诺奇克的“机会平等”、德沃金的“资源平等”、阿玛蒂亚·森的“能力平等”以及植根于人们心中的“权利平等”。在这些平等范式里,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每个平等范式都由具体的善来修饰和定义,虽然这些善因机会、资源、能力以及权利等而各不相同。相较于此,罗尔斯称自己的平等范式为“民主的平等”,并把它视为解决不平等的主要理论。“民主的平等”显然不是用一个善观念修饰和界定的平等观,这就使得罗尔斯的平等范式与众不同。那么,罗尔斯为什么要用“民主的”一词来界定自己的平等观?罗尔斯“民主的平等”究竟有着什么特殊的内涵?换句说话说,“民主的平等”在罗尔斯那里的真实意义何在?

     

    一、“民主的平等”内涵之不同规定[*]

     

    要想理解罗尔斯“民主的平等”的意义,就必须理解罗尔斯对“民主的平等”之内涵规定。什么是“民主的平等”呢?在罗尔斯那里,“民主的平等”是在对“自然的自由”和“自由的平等”两种平等观的批判基础上而建构出来的。

    在人类历史上,罗尔斯认为有两种平等观念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和思想中有着重要影响,即“自然的自由”和“自由的平等”。自然的自由是一种基于自由市场制度的平等。自然的自由其实质是:所有人都有同样的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个人的前途如收入、财富和机会等总是受到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如天赋能力的高低、家庭出身和社会环境的好坏等影响。因此,罗尔斯认为“自然的自由”是不正义的,因为“它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这些从道德观点看是非常任性专横的因素的不恰当影响。”〔2〕

     “自由的平等”则是对“自然的自由”的超越。它力图解决由社会和文化环境给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它主张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每个人的生活期望不应该由社会出身因素而受影响。“自由的平等”显然比“自然的自由”体系更可取,但罗尔斯认为它同样有缺陷。这是因为,即使它完善地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它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配的影响。〔3〕

    “民主的平等”则是对“自然的自由”和“自由的平等”两种平等观的双重超越。“民主的平等”要求对自然的偶然性因素和社会的任意性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都给予解决。在罗尔斯看来,这才符合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民主的平等”所具有的理论魅力和道义力量所在。就此而言,“民主的平等”是目前情况下最能体现平等精神的理论范式。

    “民主的平等”又是如何体现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里?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包含了三种不同的平等理念:第一个正义原则表达了“平等的自由”理念;第二个正义原则表达了“公平的机会平等”和“民主的平等”理念。而第二个正义原则里的“民主的平等”就是“差别原则”。“差别原则”的实质就是国家通过再分配的方式进行财富转移,以使最低受惠者获得获益,从而实现社会最大程度的平等。在差别原则的运用下,“自然的自由”和“自由的平等”都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被超越,从而实现“民主的平等”,这是“差别原则”的意义所在。因此,在这种意义上,罗尔斯把“民主的平等”与“差别原则”等同。在《正义论》里,这是罗尔斯对“民主的平等”内涵的第一个规定。

    但是,罗尔斯又对“民主的平等”做了另一个规定,即第二个规定:民主的解释是通过结合机会公平的原则与差别原则达到的。〔4〕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构成了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从直观意义上讲,“民主的平等”就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统一体。显然,民主的平等与差别原则并不完全等同,虽然差别原则确实是体现了“民主的平等”之内在精神。问题的关键是罗尔斯为什么做如此规定。这就涉及到基本善的问题。实际上,整个第二个正义原则都是要解决善的不平等分配,即不能平等分配的要有利于最不利者。但是,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对权力这种基本善的约束是有名无实。权力不像财富和收入那样可以按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标准分配,权力自身自有其分配标准,即它只能按照资格和能力分配。所以,权力虽是不平等的善,但却不受“差别原则”的实质约束而以“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卓然独立。

    从罗尔斯的思想和文本里,罗尔斯对此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但在丹尼尔斯看来,如果我们仅仅在这两种规定上来理解“民主的平等”,虽然这是罗尔斯自己所规定的,这仍然是不全面的,甚至是错误的。〔5〕丹尼尔斯认为,“民主的平等”在罗尔斯那里实际上已经超越了罗尔斯自身的规定,而成为整个正义原则中平等观念的表达。所以,丹尼尔斯认为“民主的平等”虽然是罗尔斯强调的核心,但是“民主的平等”本身这一观念却是复杂的,它内在地包含着平等的自由、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6〕这是丹尼尔斯对“民主的平等”的第三种解释,也可以说是对“民主的平等”内涵的第三种规定。

    对于“民主的平等”规定呈现出的不一致,罗尔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而且,正如丹尼尔斯所说的那样,罗尔斯自己也没有对为什么要用“民主的”一词来修饰平等给予说明。〔7〕丹尼尔斯虽然对“民主的平等”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但他本人也没有说明“民主的”一词在此意指什么、究竟何意、因此也就无法说明“民主的平等”之真实内涵。

     

    二、“民主的平等”与基本政治理念

     

    那么,罗尔斯为什么要用“民主的”一词来修饰或界定平等呢?反观罗尔斯所要达到和实现的平等,其实质是要求国家建立高福利制度,保证人们的“体面”生活并提供给每个人实现自己良善生活的基本条件。在这一点上,桑德尔的评价可谓一语中的。在他看来,罗尔斯的平等观念不过是“福利国家自由主义”哲学话语表达。〔8〕既然如此,罗尔斯为什么不用“福利平等”来概括自己的平等观而非得用“民主的平等”?显然,“民主的”一词在罗尔斯那里另有深意。

    顾名思义。“民主的”词源于“民主”,因而它自身就蕴含着“民主”的基本政治原则和政治理念。在西方政治哲学中,民主就统治意义来说,是人民的自我统治;就制度原则来说,是三权分立的立宪制度;就政治程序来说,人民通过投票表达政治意愿;就政治结果来说,多数的决定成为最后实践目标。

    对于罗尔斯而言,“民主的平等”首先表达的政治理念就是立宪民主制这一制度背景。实际上,在当代政治哲学里,不管是新自由主义关于平等观的差别有多大,也不管是社群主义对新自由主义的批评有多尖锐,他们都认可共同的理论背景或制度背景,即政治上的立宪民主制和经济上的自由市场。在《正义论》里,这一制度背景是隐而不显;但在《政治自由主义》里,却是旗帜鲜明。这种转变在于罗尔斯的普遍主义观念备受批评,因此他不得不对自己的正义理论和正义原则边界做出了限制:现代民主社会。在他看来,正义原则的实践必须依赖“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而一种秩序良好的社会既不是一种共同体,也不是(从更普遍意义上说)一种联合体,而是民主社会。〔9〕

    “民主社会”是制度前提,所体现的平等观念是“政治平等”,它们对于 “民主的平等”来说平行而至。平等主要分为政治平等和经济平等。罗尔斯主要解决地是后者而非前者。所以,“民主的平等”的第一种规定即与“差别原则”等同,其直接目的就是调节财富和收入此种基本善的不平等。但是,政治平等却是“民主的平等”的前提基础。罗尔斯用“民主的”限定平等,其目的就是突出政治平等的基础性作用。后来的思想家如阿内森也是在这种意义上来解释“民主的平等”首要内涵。在他看来,“民主的平等”可以理解为:一种民主的政治秩序的理念包含着平等的公民身份理念。在民主政治中,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投票权和竞选公职的自由选举权。自由选举是一个人以自由表达为背景的坚持。所有的投票数都是平等的,获胜者获得票数的大多数或多数。在民主政治中,任命公共职务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为人民的多数规则控制,而且通行实施的法律也是直接或间接地为多数规则的过程所选择。在间接民主的法律制定过程中,人民选择立法者来选择法律。平等的民主的公民身份其理念是反对那种国王、贵族或共产主义精英有资格实施政治统治的观点。它也反对那种社会的任何成年定居者因个人的性别、肤色、假定的种族、少数民族、教会如此等等而否认其完全的公民权利。〔10〕

        民主社会、政治平等最后导向地是“自由优先性”的政治理念。自由和平等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复杂难解的理论问题。对于二者来说,罗尔斯有一个基本的政治信念,即自由仅仅只能因为自由自身的缘故才能受到限制,也即自由的优先性不容置喙。罗尔斯在此要表达出自由作为政治体系在正义原则里坚定不移的优先地位。它表明,“社会基本结构要以在先的原则所要求的平等的自由的方式,来安排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11〕究其实质,是政治自由优先于经济平等,亦是政治平等优先于经济平等,它体现于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罗尔斯对第一个正义原则的解释很少,原因在于,历经几百年的理论构建和政治实践,政治自由已经得到了解决,并且作为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政治理念深深植根于人们的政治生活和观念之中。现在面对的问题是经济的巨大不平等。因此,“民主的平等”针对的主要问题在于此,但是其前提是政治自由的保证和实践。古特曼指出,民主理念的本质是平等的政治自由。〔12〕那么,在罗尔斯所主张的平等范式里,既要表达出解决不平等的强烈愿望(差别原则),又要表达出自由的优先性政治体系这一政治文化背景,“民主的平等”当然是一个最好的表达称谓。

    实际上,民主社会、政治平等和自由的优先性都内在于民主的政治理念之中。在这种意义上,罗尔斯用“民主的”一词修饰和界定平等,其目的是突出现代社会基本的政治理念,包括立宪制民主制度、政治平等的基本理念、政治自由的基础性以及以平等的公民权利为表征的法律制度等,它们都是人们讨论分配正义的制度前提和政治文化背景。所以,“民主的平等”既要突出罗尔斯对平等问题的解决,又要突出这一观念的政治文化背景。简言之,“民主的平等”强调 “民主优先于分配正义”。

     

    三、“民主的平等”与分配正义理想

     

    “民主的平等”揭示了罗尔斯平等观的基本政治文化背景,这是“民主的平等”之隐含意义;但是,“民主的平等”主要目的是解决社会存在的不平等,这是“民主的平等”之显白意义。这体现在罗尔斯对“民主的”一词特定的使用意义上。

    我们在比较“民主的平等”与其它平等范式时曾着重强调,其它平等范式都是用具体的善如机会、资源、能力以及权利等来修饰界定,而“民主的平等”显然不是由一个具体的善来界定的平等观。罗尔斯为什么要用“民主的”而不是具体的善?在罗尔斯看来,一种关于具体的善的平等观念只能表达一种特定的平等。质言之,罗尔斯认为其它的平等范式都只是表达了某一方面的不平等,或者是某一领域的不平等,而不能表达人类所遭遇的所有不平等。因此,以善观念修饰和界定的平等理论对不平等的解决只是某一方面的或某一领域的,即限于某种善或某些善。“民主的平等”则力图把所有的善都包含于其中,力求对所有的不平等的善都能平等的分配,这也恰恰是“差别原则”的作用所在。在这种意义上,罗尔斯把“民主的平等”直接与“差别原则”等同也就不难理解。所以,罗尔斯用“民主的”限定平等,力图对所有的不平等都加以解决。

     “民主的”涵盖的其它善如机会、资源、能力以及权利等都是“基本善”,这也是“民主的平等”所内涵的制度性因素所在。所谓基本善,是一个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都需要的东西。〔13〕基本善的提出,在罗尔斯那里,直接目的是要确立分配正义的基本标准,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基本善是起到确立谁是“最不利者”的指标的作用。但基本善还有其潜在的目的,它一是要排除个人偏好的因素;二是要确立善的公共意义即社会性。基本善的重要意义更在于后者而不是前者,即社会正义原则调节的是跟社会基本结构相联系的社会善。这也就是说,善应具有制度的因素,所有的善也是由制度来调节和规范的,这就把善的不平等分配跟社会基本结构即社会制度紧密关联起来。

    罗尔斯所说的基本善包括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财富和收入以及作为自尊的基础。在必需和自尊的双重意义上,资源和能力也是基本善。它们都是一个人过上良善生活且终其一生都处于平等地位的必要条件。正是在这种广泛的意义上,安德森把能力、资源、权利等都视为“民主的平等”之必要内容和构成要件。所以,在安德森看来,“民主的平等”既关注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财富和收入分配,也关注资源分配,〔14〕同时也关注广义上的能力发展。〔15〕那么,对于“民主的平等”来说,它不仅仅是平等所实现的程度,而且也是一种基本的规范原则(主要是差别原则)。因此,所有的关乎人们生活的善或基本善都在其归属范围之内,而不仅仅是某种善。正是如此,“民主的平等”保证了所有公民都有有效的途径获得自由的社会条件,它表达了“真正的平等主义运动的要求。”〔16〕

    罗尔斯使用“民主的平等”表达解决不平等的愿望从他对不平等原因的分析中也可窥端倪。罗尔斯“民主的平等”是在批判“自然的自由”和“自由的平等”基础上提出来的。对于罗尔斯来说,“自然的自由”和“自由的平等”都不能反映不平等原因的全貌,也正如同用善观念修饰的平等观都无法反映人类不平等的方方面面。“民主的平等”一方面把力图把所有的不平等因素囊括其中;另一方面又赋予了解决不平等的制度因素。对于前者来说,“民主的平等”既要解决自然的偶然性因素又要解决社会的任意性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对于后者来说,罗尔斯把不平等的原因归结于上述两种因素,目的是突出人们的不平等与社会基本结构的关系。因为,社会基本结构造成的不平等“是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它们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影响到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17〕所以,这类不平等必须有社会正义原则以制度化的方式解决。

    基本善和不平等原因的分析,其真实的目的是突出平等观念的制度实质。罗尔斯之所以突出平等观或正义的制度性因素,一是要说明真正的最大的不平等是社会基本结构下的不平等,所以需要建构新的正义原则来解决;二是要说明不平等的解决最有力的途径是国家或政府的主动行为,这为一个“功能较大”的政府提供合法性理由;三是要说明制度性的原则和制度实践对不平等的解决才是持续性的和恒久性的,这既暗示不平等的长期存在,也暗示制度的巨大作用。所以,“民主的平等”作为罗尔斯分配正义观念的核心指向,并不是罗尔斯心血来潮时的突发奇想而贯之的一个“称谓”,它承载了很多的内涵和意义,表达了罗尔斯解决不平等的强烈愿望和理想。

     

    四、“民主的平等”与社会正义

     

    我们从“民主的平等”之政治理念和作为分配正义的核心理想来分析、探究和考察罗尔斯使用“民主的”一词的初衷和意义,从而弄清楚“民主的平等”在罗尔斯政治哲学中所蕴含的真实意义。现在呈现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这种分析问题的理论进路显然是采取“分进合击”的策略,即我们分别从“民主的平等”之政治理念和分配正义的理想来考察“民主的”词义指涉以期达到对其内涵的全部解释,虽然这种方式也能够对其做出相当程度的解释和说明,但这种方式毕竟缺乏高屋建瓴式的视野,没有给予“民主的平等”一种总体性的解释。

    之所以这样提出问题,原因在于我们的分析实质上是分别对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内涵的独立解释,而并没有从整体上考察两个正义原则的关系。众所周知,罗尔斯是用词典式的“优先性”规则来界定两者之间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说,其优点既突出自由优先的政治文化背景,也突出解决平等的期望。但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正义原则或价值体系,这种简单的优先性规则是不能完全解释正义原则在整个社会中的作用。现在则是到了把两个正义原则作为整体纳入到“民主的平等”解释之中的时候。

    就两个正义原则分开来讲,其实质分别表达了自由和平等的政治价值。在西方的政治哲学观念中,自由和平等从来就不是分离的,而是如同硬币的正反面一样同时出现。体现两种政治价值的正义原则也就共同规定了人们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然如此,作为与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价值本身就是一个整体,而 “民主的平等”就是这一思想的表达。按照丹尼尔斯的说法,“民主的平等实际上是第一个正义原则和第二个正义原则的连接,并且它符合了作为公民身份的需要。”〔18〕在这一点上,丹尼尔斯的评价是中肯的,只是他没有明言这就是“民主的”词义所指。

    如果我们把“民主的平等”观念往后追溯就可以发现与这一观念相匹配的“人的形象”。在罗尔斯的著作和思想里,人的形象存在着不尽一致的描画。《正义论》里强调自由、平等和理性的人性,《政治自由主义》里则突出政治公民品格。总体上来说,人的形象大致是一样的,即遵从自由主义传统以来的思想,把人看作是富有自由、平等和理性品质的政治存在物,这也是西方的主流政治文化观念。在此我们就不难理解,阿内森为什么要强调平等的公民身份、平等的自由权利是“民主的平等”的首要平等内涵;丹尼尔斯强调自由和平等为一体的正义原则是“民主的平等”对人的自我确认所必备的社会结构。在这些思想家看来,“民主的平等”不仅表达了一种政治理念、分配正义理想,也表达了西方政治文化中的“人的形象”。

    当然,“人的形象”是“民主的平等”的深层观念。而作为连接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民主的平等”,同时也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体。形式平等同形式正义的思想一致。形式正义是指“假定社会的基本原则满足了正义的内在要求,那么它就应该为制度所遵循并一贯地坚持执行。这种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不管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19〕形式平等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对待而不管其具体结果是什么。对于罗尔斯来说,第一个正义原则作为先在的自由体系,仅仅表达了平等的自由,而这种平等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在自由体系下,必须有实质的平等来保证人们的平等实现。作为衡量基本善或利益分得多少的结果平等充当了实质平等的检验标准,这正是第二个正义原则的表达的平等观念。两种平等观念的统一,构成了“民主的平等”关于平等的基本内涵。

    在这里需要着重指出地是,“民主的平等”既是制度原则的体现,也是程序原则的体现。说它是制度原则,理所当然地包含了前文所说的正义的政治原则、正义的经济原则等等。在罗尔斯的思想中,罗尔斯更看重程序的原则。实际上,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原则,本身就是程序原则。罗尔斯强调程序原则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程序本身表达了平等的理念,即程序本身也是一种公平的正义;而且程序表达了合理证明的理念。

    “民主的平等”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体,而程序正义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体。对于程序正义来讲,在一种公平程序的作用下,其结果也就自然体现了正义的性质。以差别原则体现出来的民主的平等,本身就是程序的结果。因此,民主的平等既保证了平等的实质正义观念,也保证了平等的形式正义观念。这与“民主的平等”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体是互相吻合的,显然这也是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所表达的内在思想。

    作为社会正义原则能够获得人们的一致同意当然就使它具有完全的合法性基础。在这点上,“民主的平等”所蕴含的“民主的”哲学理念与程序正义的合理证明理念也是一致的。合理证明理念是以正义原则的合理选择为基础的。人们的共同选择和一致同意是程序原则的主要精神,这也是罗尔斯之所以选择契约论作为程序证明的原因。在现代社会,民主的哲学理念也是如此。它也依靠共同选择和一致同意的理念论证权力以及政治国家的合法性。

    所以,作为社会正义原则的总体性解释,“民主的平等”是整个社会正义原则的制度性表达;也是社会正义原则的程序主义表达。而且,这种总体性的解释说明了以“民主的平等”为核心理念的正义原则是跟社会结构一致的宏观正义原则,而非一种私人联合体的正义原则;实现的社会平等是制度下的结构性平等,而不是某一特殊领域的平等。

    通过上面的分析和论述,我们认为“民主的”一词所表征的意义虽然罗尔斯本人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而且后来的思想家也没有就此问题给予专门的解释,但是我们能够从罗尔斯的文本里和有限的相关论述中捕捉到其深刻的思想。这种把先行的基本的民主政治理念、解决不平等的分配正义理想和整个社会正义原则所表达的制度规范一起融合于“民主的平等”解释之中,构成了罗尔斯运用“民主的”一词修饰和限定其平等观念的内在的真实意义。

     

     

    注  释

    〔1〕王立.“平等的范式”〔J〕.社会科学研究,2008,(12).

    〔2〕〔3〕〔4〕〔11〕〔13〕〔17〕〔19〕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73,71,75,43,93,7,58.

    〔5〕〔6〕〔7〕〔18〕Norman Daniels, “Democratic Equality: Rawls’s Complex Egalitarianism”, in Samuel Freeman(edit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245,p245,p244,p245.

    〔8〕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译林出版社,2001. 81.

    〔9〕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译林出版社,2000.42.

    〔10〕Richard J· Arneson,“Equality”,in Robert L·Simon(edited), The Blackwell Guide to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Malden Mass, US: Blackwell Publisher Ltd, 2002, p87.

    〔12〕Amy Gutmann, “Rawl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iberalism and Democracy”, in Samuel Freeman (edit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68.

    〔14〕〔15〕〔16〕Elizabeth S Anderson, “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 Ethics,Vo1.109, No.2,(January 1999),p320,p319,p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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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主的平等”之内涵的分析和厘清,姚大志教授给予了详尽细致的指导。而且在多次请教中,姚大志教授对于“民主的平等”在罗尔斯和丹尼尔斯思想中的不同含义给予了精致地分析和解释。本文的写作和修改也得到了他的关心和帮助,很多问题的思考得益于他的指点。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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